作者hoboks (stop)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心得] 美華泰裡的邦德蕾斯(訪問買賣)
時間Wed Mar 24 13:26:33 2010
你說的太篤定了
沒有什麼契約是一定有效的
不知道是你誤會律師的意思 還是轉達間出錯
簡單回答敘述有問題的地方
一、錄音方面
有錄音最好
你是當事人的一方
錄音已經具有證據能力
二、撤銷意思表示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3.asp
除非這種的調解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如果像你說的
被詐欺也不能撤銷意思表示
那所有保護有瑕疵的法律行為相關條文都將形同具文
※ 引述《mdangel (25歲以前...)》之銘言:
: 回板主
: 協議書內容是已退1萬多之後
: 不可再有任何異議
: 且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這點已問過律師)
: 至於h板友
: 之後的協商
: 包括去美華泰吵架 消保官那
: 都有錄音存證
: 但聽說錄音無法當成證據
: 因為必須要雙方同意下錄音
: 否則好像只能給法官參考的樣子
: 至於提起訴訟的部份
: 問過朋友的律師爸爸
: 要花錢跟時間
: 還不一定能贏(因為那張協議書是一定有效)
: 所以不建議打官司
: ※ 引述《hoboks (stop)》之銘言:
: : 幫你節錄重點
: : 消保官已經說了
: : 調解結果不滿意的話
: : 可以提起刑事 詐欺 強制告訴
: : 筆者多加一些意見
: : 對於退貨協議書不想認帳的話
: : 可以依照民法92條 以受詐欺 脅迫撤銷意思表示
: : 當天在店內跟小姐爐應該有錄影帶還有美華泰其他人證吧
: : 趕快去要證據
: : 若是沒證據的話
: : 下次記得跟人談判隨身帶蒐證的器材去
: : 網拍一千元就有 不要省小錢花大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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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F: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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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2.32
5F:→ hunder:在消保官那邊錄音確實要雙方同意~~所以能當證據? 03/24 13:58
→ hoboks:是當事人一方為何不能當證據?這是違法取證嗎? 03/24 14:00
6F:推 puppybone99:到底有沒有效?要不要轉去生活法律版? 03/24 15:54
7F:→ roura:看起來當事人並不想繼續處理的樣子,大家要來純學術研究嗎? 03/24 16:00
8F:→ mdangel:是有要處理 但現在狀況有點微妙 之後再報告大家 03/24 16:12
9F:→ hunder:不好意思剛剛不在~~現在趕快回答 03/24 18:14
10F:→ hunder:因為消保法有規定~如果有去協商應該會有注意到禁止錄音錄影 03/24 18:14
11F:→ hunder:那你在那邊錄音錄影~不就有違反規定的 03/24 18:18
12F:→ hunder:那你現在告到法院~我印象有類似判決是不採用的 03/24 18:19
→ hoboks:1.我曾經陪當事人去調解 沒見到消保官室有禁止錄音錄影 03/24 18:21
→ hoboks: 當事人私底下也偷偷錄 甚至消保官也未曾提醒不得私下錄音 03/24 18:22
13F:→ hunder:那代表那一定他沒貼= = 03/24 18:22
→ hoboks:2.消保法沒看到有哪一條禁止錄音錄影 03/24 18:22
14F:→ hunder:消保法第45條~這是不公開也就是不得錄音錄影 03/24 18:26
15F:→ hunder:我是不知道你是哪縣市~~至少我知道一些縣市都有貼 03/24 18:26
我在台北市
可以請版上若有消保官室的版友
說說消保官門口有貼禁止錄音錄影嗎?
以下貼上與消保法45條相關的法條
看起來只有45-1比較像而已
可是45-1也沒禁止當事人私下取證吧
程序
得不公開 得不等於應
且看起來不像是規範證據能力的問題
第 45 條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設置)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
席,其組織另定之。
第 45-1 條 (
調解程序不公開)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
得不
公開。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
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第 45-2 條 (消費爭議之調解)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
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
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
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 45-3 條 (調解不成立)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第 45-4 條 (送達)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
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
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
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第 45-5 條 (提出異議)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
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16F:→ hunder:= = 這樣不相信我~~早知道我應該去拍一下~~ 03/24 18:35
→ hoboks:即使禁止錄音錄影 也未必會影響證據能力吧 03/24 18:36
17F:→ hunder:但都未公開了~你覺不會違反刑法三百十五條之一嗎? 03/24 18:38
→ hoboks:你覺得要拿到法庭上當證據 算是無故嗎? 03/24 18:39
18F:→ hunder:法官不會採阿= = 03/24 18:40
請先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
,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這就是我說是當事人一方私底下錄音者
不會構成違法取證的法源
這樣你相信是合法取證 且法官會採了嗎?
19F:→ hunder:況且你不覺一開始違反規定~卻要當證據~你覺對方律師不會說 03/24 18:41
20F:推 hunder:這跟當事人完全沒有關係= = 03/24 18:44
21F:→ hunder:因為你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所以這是不公開~那你沒經過同意 03/24 18:52
22F:→ hunder:說自己是當事人~但這是不公開場所~~不就有違反規定~~ 03/24 18:53
23F:→ hunder:那你在違法行為下取得法院會拿這個當證據? 03/24 18:53
24F:→ hunder:如果一開始對方同意消保官同意你錄音~~那當作證據絕對OK 03/24 18:54
→ hoboks:法條都給你了 為通訊的一方 你跟對方談判 還不算通訊一方? 03/24 18:55
→ hoboks:要錄音取證還要對方同意 那法庭上生不出錄音的證據了 03/24 18:55
→ hoboks:沒有壞蛋會在知道有錄音時候 還說出犯罪自白讓人錄音 03/24 18:59
25F:→ hunder:所以一開始詢問說是否可以錄音~~有些人會同意的= = 03/24 19:04
26F:→ hunder:至於那個照片禁止錄音錄影照片下次補上= = 03/24 19:04
→ hoboks:如果對方不同意錄音 那你取得的證據就沒有證據能力? 03/24 19:07
→ hoboks:我敢跟你打包票 版上遇到的十間黑店 如果都知道有人在錄音 03/24 19:07
→ hoboks:九間以上絕對不會說真話 還是繼續騙人 03/24 19:08
→ hoboks:不使用私底下偷偷錄音的方法 根本拿不到呈堂證供 03/24 19:08
→ hoboks:你這麼堅持一定要對方同意的錄音才有證據能力 我也沒辦法 03/24 19:09
→ hoboks:跟你爭什麼了 那就要對方同意好了orz 03/24 19:10
→ hoboks:98年高考法律政風刑訴第一題就是有關於用錄音筆私底下錄音的 03/24 19:16
→ hoboks:我沒力寫出解答了 你自己去找解答來看看 03/24 19:16
27F:→ akakapo:你們兩人的id好像啊,看了會暈 XD 03/24 19:27
28F:推 mdangel:推樓上 兩個id很像 快看不懂了 03/24 19:30
29F:→ akakapo:樓上,你怎麼把本文都刪光了啊 囧a 03/24 19:35
好人作到底
幫大家上色 科科
樓樓上出來面對 您為什麼這麼著急呢?(刪文)
※ 編輯: hoboks 來自: 163.29.35.155 (03/24 19:49)
30F:推 mdangel:我有寫信給您了啊 因為朋友的朋友要求 所以暫時刪文 有後 03/24 20:10
31F:→ mdangel:續會再跟大家報告的 希望大家都不要再碰到類似的事啊>"< 03/24 20:10
32F:→ hunder:那是禁止錄音的場所~~最後你卻拿出來當證據? 03/24 20:36
33F:→ hunder:最後又說黑店~~我只能說實務上有人會同意的~~ 03/24 20:36
34F:→ hunder:法務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一二一三八 03/24 21:35
35F:→ hunder:號函~~裡面有法務部的解釋~可以去看看 03/24 21:36
36F:推 depravity:函規函 法官又不用一定鳥她 XD 03/25 03:57
37F:→ roura:說到不准錄音,法院組織法是有規定,不過消保法沒有準用, 03/25 09:55
38F:→ roura:所以說消保官調解時不許錄音,法律上的依據到底是什麼? 03/25 09:55
39F:→ roura:91年的函釋內容看起來講得很沒把握,而且也沒引出法條, 03/25 09:56
40F:→ roura:所謂的"似不宜",在法律上,跟"不得" 應該差很多。 03/25 09:57
41F:→ psboy:不宜跟不得感覺用字上強度差很多 前面比較感覺像道德勸說?xD 03/25 16:14
42F:推 depravity:"似"不宜 說的好像是心虛不是勸說 XD 03/25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