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ghtpluie (夜雨)
看板consumer
標題Re: 厚片人買衣服遇到雷~~到底七天鑑賞期是什麼意思
時間Fri May 14 19:19:17 2010
*這位賣家到底是在主張什麼?
消保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下面又寫;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他所主張的施行細則第20條: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這裡是規定消費者告知賣家後,賣家收取退貨的「程序」,規定是賣家一個月內要去收回商品
除非另有特約(如郵寄)等,這裡講的特約是講退貨流程,絕對不是什麼可以另行約定...
你贏定了,撥打1950申訴,主管機關會發文請他依法照辦;如果他不願意做,就申請消費爭議調解,調解他一定得出席;如果調解失敗還可以申請第二次,一般賣家差不多到這裡就自知理虧;就算最後最後要上法院,你也贏定了。
你一毛運費都不用出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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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201.114
1F:→ nightpluie:想也知道,施行細則怎麼可能違反母法? 05/14 19:19
2F:推 liaing:所以說這個法律系的讀到那去了? 上課都在睡覺吧? 05/14 20:13
3F:→ liaing:要不然就是唬人的@@ 05/14 20:13
4F:推 wcptt:這才是高手....... 05/14 23:40
5F:→ hunder:行政機關調解不ㄧ定他要出席~~因為這有一些問題存在 05/15 02:29
6F:→ nightpluie:樓上正解,我剛翻了,賣家是沒有一定要出席 05/15 09:36
7F:→ nightpluie:但這個情況是賣家明顯違反消保法 05/15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