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henaton (阿肯納頓)
看板consumer
標題[問題] 亞太未續約卻收到手機
時間Wed Dec 8 11:09:32 2010
前陣子因為亞太門號即將到期,因為不需要使用新手機
所以選擇每月「月租費扣抵35元」的續約方案,已經跟客服人員確認完畢
隔天收到亞太傳送的簡訊,內容是確認我以「贈送手機」的方案完成續約
當下便致電客服人員再次確認,客服人員表示因為系統錯誤
所以才會發送這封簡訊,我仍然是以「扣抵月租費」的方式續約
結果,又隔了一天
亞太用宅配寄了一隻手機跟簡配組合給我 = =
我又打電話給客服人員,他表示仍然是因為系統錯誤的問題才會出貨
同時也承諾會派專車將手機取回
不過事發至今已經超過一個月,那支手機還是在我家囧
客服跟宅配都沒有跟我聯絡要把手機取回的事情
讓我感到很困擾
不知道上開情形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各項規定?視為亞太拋棄這支手機?
I、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II、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III、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若符合第20條之規定,我是否可以於寄存證信函通知亞太電信後將該手機「處理」掉?
謝謝大家看完,懇請解惑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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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30
1F:推 kaoru7568:這樣是指 "不通知、放一個月以後就可以當亞太拋棄?" 12/08 12:05
2F:→ akhenaton:樓上可以說得詳細一點嗎?謝謝。 12/08 12:26
3F:推 Funny0905:意思是指就算你沒有寄存證信函給亞太,只要收到商品一個 12/10 02:22
4F:→ Funny0905:月以後,視為寄件人無條件放棄寄送物(手機)的所有權,手 12/10 02:23
5F:→ Funny0905:機就變成無主物。 保險一點是你再打電話給客服,記下通 12/10 02:24
6F:→ Funny0905:話時間跟客服編號,這樣就可以當做「通知」,寄存證信函 12/10 02:25
7F:→ Funny0905:也是很貴的。 12/10 02:25
8F:→ Funny0905:去電時可以順便自行錄音(全程),並表明取回手機的期限 12/10 02:26
9F:→ akhenaton:謝謝樓上解答,我應該還是會寄存證信函比較保險 12/10 09:06
10F:→ akhenaton:但亞太會不會以我是要「續約手機」所以不算未經承諾 12/10 09:07
11F:→ akhenaton:作為理由,而解釋為並非未經消費者承諾呢?謝謝。 12/10 09:08
12F:推 depravity:還有國家通訊委員會可以給你用 12/10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