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n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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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奇怪 所謂業務外的業務過失
時間Fri Feb 1 16:37:46 201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31/today-o8.htm
奇怪 所謂業務外的業務過失
◎ 邱慧洳
因未發現嬰兒復甦器故障並報請維修,造成醫師無法立即以嬰兒復甦器急救臍繞頸之新生
兒,導致該新生兒出現缺氧性腦病變之重傷害,兩名護理人員因觸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而被法官宣告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三年。
兩名護理人員有罪與否的關鍵在於:「事前器材測試」、「保持器材可用」,是否為護理
人員之義務?如為義務,兩人之「不作為」(即未事前測試器材)則有過失;若過失之「
不作為」與該新生兒之重傷害具因果關係,則兩人之「不作為」構成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在本案上,法官顯然認定,「事前器材測試」為護理人員義務。
義務,除了法律所賦予,工作契約中也可約定。先看法律,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
理人員業務範圍為「護理評估、護理措施、護理指導、護理諮詢與依醫囑為醫療輔助行為
」,由此可見,「事前器材測試」與護理人員的業務範圍,在性質上,天差地別,不應由
護理人員承擔。再談契約,護理人員與醫院所訂的工作契約上,充其量只寫「乙方應配合
甲方所指定之醫療技術、研究、行政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哪裡可以解讀出護理人員有
「事前器材測試」義務?但醫院不管這麼多,反正就是交給你做,做久了,不是你的業務
,也變成你的業務;護理業務真是包山包海,什麼都可以網羅成護理業務。
除了「事前器材測試」外,護理人員的業務範圍多如牛毛,而其中有些項目完全無專業性
可言,根本不該由護理人員來執行,如幫病人換床單、訂餐、發餐,連病房燈泡壞掉,也
要護理人員打電話給工務科來維修,護理人員業務之雜,也要你真正當過護理人員,才能
體會。他們一天上班時數如一般人一樣也是八小時,但醫院給他們的工作量,常常是十二
小時也做不完,除了照顧的病人數太多是主因外,非專業的雜事也占掉他們不少時間。在
這樣不合理的業務量下,有多少護理人員從來沒出現過「業務上過失」?
(作者為台北護理健康大學助理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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