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ocus (哪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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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新聞] 揮拳打趴護理師 壯漢判刑4月
時間Mon Jun 2 00:27:14 2014
揮拳打趴護理師 壯漢判刑4月
【中央社╱台北1日電】
自稱私人保鑣的黃姓男子在3月間就醫時不滿要付看護費
,竟出手痛毆男護理師,打到對方腦震盪。台北地院依傷
害罪判刑4月。
法官認為,雖然
這起醫療暴力是發生在醫院大樓,但護理
師當時不是在執行醫療業務,而黃男也未妨害醫療業務執
行,因此不構成醫療法規定的「對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
員施強暴脅迫罪」。
該規定俗稱「王貴芬條款」,明定對醫事人員施暴,最重
可處3年徒刑;若導致醫事人員死亡,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
法院判決指出,
39歲的黃男在3月間到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看病治療,他不滿院方要求他付看護費用,竟埋伏在一樓
大廳出手攔住準備上班的陳姓男護理師,揮拳猛毆護理師
的頭、臉,打到護理師流鼻血、腦震盪、臉部擦傷,院方
委任律師提告。
黃男不但打人,後來還
寫字條向護理師嗆聲「如果你私下
跟我家人和解,我就不敢保護你的安全,請你對我提告,
若我7天內未接到筆錄通知那 sorry」,但
檢察官認為這
是故意要挑釁對方提告,不構成恐嚇,僅依傷害罪嫌起訴
黃男。
法官認為,他只因小事竟任意施暴,造成護理師身體受傷
及精神上痛苦,也
未和護理師達成和解,但考量他認罪,
依傷害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全案可上
訴。
3.新聞連結: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87136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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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結束後,我就要回鄉下結婚了」
「可惡!原來是這麼回事!」
「我才不跟可能是兇手的人待在同一地方,我要先回房了」
「先替我保管,等打完這場戰爭之後再還我吧...咦?什麼聲音,我去看看」
「等這一切結束後,我有些話想跟妳說!」
「這段時間我過的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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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rocus (36.231.114.45), 06/02/2014 00:27:49
1F:→ Padfu:在法院裡毆打法官 只要不是正在開庭中 就只要付12萬 (筆記 06/02 10:17
2F:→ delta0521:所以這起官司敗在未打卡?乾脆跟ETC一樣在入口感應算了 06/02 23:33
3F:推 c2yuan:這法官會不會太偏袒?@@ 06/03 14:06
4F:噓 yjchiou:打護理師又不和解的代價 就是繳12萬給國庫+背前科. 06/05 00:08
5F:→ t72010:準備60w可以打5個(筆記) 06/05 16:00
6F:→ t72010:到底是法律有問題還是怎樣?這社會怎麼了 06/0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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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推 TigerDa:護師被打好玩的嗎?法官是怎樣?? 06/16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