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XKETRTUE (HXKETRTUE)
看板pharmacist
標題Re: [問題] 請問持續教育學分的計算?
時間Fri Feb 26 03:54:59 2010
※ 引述《dodozzz (旅行可以拋棄悲傷)》之銘言:
: 最近打算在年後換工作
: 想請問大家,
: 我之前在醫院工作使用的48小時學分,
: 能否跟隨我一起到新的工作地點使用?
: 還是我得再重修呢?
: 想請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 謝謝~
: :)
重點在於d大中斷執業有沒有超過1個月。
如果沒有超過1個月的話,就可直接換發新工作地點的執業執照。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發佈(施行)時間: 民國98年12月31日
第 四 條
本辦法施行日前領有執照,且其後連續執業或雖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未達一個月者,以
本辦法施行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
前項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以再行執業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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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d大中斷執業超過一個月的話。申請新執業執照時,就得附上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
續教育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第 五 條
首次申請執業之藥師,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逾五年
者,應檢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藥師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於再行執業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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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自己也有疑問啦。
像我現在在藥商公司工作,申請執業執照的日期是
97年10月27日。
以舊制來算,我在
99年10月27日前得修滿48學分。
但我承認我很懶,到現在為止只修了10學分。
我原本想說趁這幾個月把剩下的38學分修完。
可是新制一實施後,不由得讓我有些疑惑。
依上述辦法第四條規定:
本辦法施行日前領有執照,且其後連續執業或雖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未達一個月者,以
本辦法施行日(也就是
98年12月31日)為每六年應辦理執照更新之起算日。
所以我下次辦理執照更新的日子變成
104年12月31日
我的疑問在於那到了104年12月31日時,我所需要的學分數是下述的(1)還是(2)呢?
(1)從
98年12月31日~
104年12月31日 六年 共150學分(之前偷懶沒去修的38學分一筆勾消?)
(2)從
97年10月27日~
104年12月31日 七年 約175學分
有沒有人能回答我的疑惑呢?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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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XKETRTUE 來自: 114.38.78.56 (02/26 06:34)
1F:推 shydream:是1 02/26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