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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如果你妹不是自願的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假設二】如果你妹是自願的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有的罪,只要是檢察官提起的,都是「公訴罪」 在法律上有意義的分法是「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要有告訴權人,提告訴,檢察官才發動訴追 非告訴乃論的,不用有人提告,檢察官就可發動訴追…… 你妹的狀況,是「非告訴乃論」罪, 所以,警察一移送,對方就要吃刑事的官司……… 而你的父母,有下列的告訴權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也是「非告訴乃論」 ----------------------------------------------------以上為刑事部分 再來,等檢察官起訴後, 你妹、你父母,可於刑事審判程序(在檢察官處,是刑事偵查程序)時, 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簡稱「附民」),條文如下: 第 九 編 附帶民事訴訟 第 487 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 (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第 489 條 (管轄法院) 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 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 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 諭知。 第 490 條 (適用法律之準據(一)-刑訴法)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 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 (適用法律之準據(二)-民訴法)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 共同訴訟。 三 訴訟參加。 四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 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 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 和解。 八 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 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一○ 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第 492 條 (提起之程式(一)-訴狀)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493 條 (訴狀及準備書狀之送達) 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 他造。 第 494 條 (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傳喚) 刑事訴訟之審判期日,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 第 495 條 (提起之程式(二)-言詞) 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應將筆錄送 達於他造。 第 496 條 (審理之時期)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 ,亦得同時調查。 第 497 條 (檢察官之毋庸參與) 檢察官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毋庸參與。 第 498 條 (得不待陳述而為判決) 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 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第 499 條 (調查證據之方法) 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前項之調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得陳述意見。 第 500 條 (事實之認定)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 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第 501 條 (判決期間)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第 502 條 (裁判(一)-駁回或敗訴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第 503 條 (裁判(二)-駁回或移送民庭)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 定。 第 504 條 (裁判(三)-移送民庭)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 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 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505 條 (裁判(四)-移送民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五百零四條 之規定。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506 條 (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 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 限制。 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第 507 條 (附帶民訴上訴三審理由之省略)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 決所提起之上訴,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 理由。 第 508 條 (第三審上訴之判決(一)-無理由駁回)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之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 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 一 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其上 訴。 二 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其判決 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第 509 條 (第三審上訴之判決(二)-自為判決)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將原審判決撤銷而就該案件自為 判決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 一 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其影響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之 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就該案 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 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二 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 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上訴駁回。 第 510 條 (第三審上訴之判決(三)-發回更審、發交審判)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或發交原審法院或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 。 第 511 條 (裁判(五)-移送民庭)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 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512 條 (附帶民訴之再審)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 事庭提起再審之訴。 ----------------------------------------------------------------- 個人建議, 找律師………給那個網友一個「教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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