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L (EMPTY)
看板sp_teacher
標題Re: [請益] 家長要求不能使用教科書的教材
時間Sat Oct 2 00:02:51 2010
※ 引述《babybabe (煙花易冷)》之銘言:
: 1.特推會成員與組織中有把校護視為委員一定得要參加嗎 ?
沒有 根據法與細則 不在必要人員當中
: 2.是否有法規規定 校內編班會議 一定要邀請特殊生家長列席 ?
沒有 不是編班委員會成員 編班問題應由特推會決議交 編班委員會執行
: 3.智能中上程度的自閉症合併過動學生
: 調整學業部分原則
: A.首先應該是將普通班簡化 減量開始
: B.還是直接給予非普通班課程的自編教材?
任何情況都依學生需求做考量
: 4.排課時 可以因為融合教育的觀念要求特教老師不要抽離上課
: 請老師週三下午或四點放學後排課嗎?
: 那這樣孩子無法得到足夠的特教服務怎麼辦?
可以要求 可以因為執行困難而不執行 請在IEP與家長協調最佳方式
: 5.特教老師的IEP繕寫中
: 該用陳O明 會比用 陳小明專業
: 因為寫出全名代表不尊重學生隱私?
會議是會議呈現是一回事 但IEP 是正式的法律文書 理應使用全名
使用代名究竟是代表誰? 如何具有法律效益?
: 6.學校除了關心特殊生的課業 是否也應辦理特殊學生的社團?
可以 但不見得是 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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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法才修完,細則也正在擬加上常常進步的政策
特教老師們要多關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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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12.89
1F:推 SU28:特教法及細則並沒有特推會的組織成員的規定 10/02 08:50
2F:→ SU28:特推會的組織成員要看各縣市頒佈的特推會組織辦法 10/02 08:52
3F:→ SU28:2.編班委員會有家長代表,但不見得是特教生之家長 10/02 09:03
4F:→ SU28:IEP除了參與之相關人員外,本來即具保密性質,寫全名OK 10/02 09:09
5F:→ SU28:陳0明的寫法是對外公開的保護作法,IEP並不對外公開。 10/02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