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fish (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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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無謀生能力
時間Thu May 12 22:31:36 2005
※ 引述《nightowl (可以後悔不要遺憾)》之銘言:
: 什麼叫 無謀生能力 呢?
: 1.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就算
: 2.取得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 3.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
: 致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需長期醫療者
: 4.其他經村里長調查顯無謀生能力者---所以要取得村里長的證明文件
: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 有提到上述之列
: 不是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算無謀生能力嗎??
: 還是說要全都符合才算??
: 完全沒收入不是符合第一項嗎??
: 還是我誤解了@@"
我還真是手癢兼無聊 為了你找到了一個定義
從下面解釋 你可以發現
除了"直系尊親屬"可以因為所得太低而提前被扶養外
其他親屬須符合的狀況都是比較不好的
什麼殘障啦、精神疾病啦、智能不足啦......
如此 你還寄望里長證明的情況會比較輕微嗎??
當然 如果你仍覺得不服氣的話 可以考慮報報看 然後把後續狀況再告訴我們.....
(補稅請自行負責^^)
依據:財政部 89.09.07 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九一八號函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北市財二字第八九二○四三八○○○號
函、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台(89)內中民字第八九○四三五一號函及本部台北
市國稅局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八九一三○六四六號函辦理。
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
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
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四) 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三、本部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三七七一八號函、六十四年一月六日台財稅第
三○○四七號函、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七五六一八三五號函及七十七年
二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第七七○六五一九三一號函規定,自本函發文之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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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32.4
1F:推 nightowl:可是(或置底)他的文章裡,無謀生能力 61.217.142.110 05/12
2F:→ nightowl:直系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不都是同樣定義 61.217.142.110 05/12
3F:→ nightowl:這樣不是可以報受扶養親屬嗎?? 61.217.142.110 05/12
4F:推 nofish:這部份可能是寫錯了 61.217.32.4 05/12
5F:→ nofish:不然你想想 若有兄弟姐妹在擺地攤 賺得比我們還多 61.217.32.4 05/12
6F:→ nofish:結果我們還可以扶養他 這不是很奇怪的事嗎?? 61.217.32.4 05/12
7F:推 nightowl:恩...多謝了,如果版主有看到,也煩請改一下吧!! 61.217.142.110 05/12
8F:→ nightowl:要不然又會有像我這樣笨笨的人看不懂 61.217.142.110 05/12
9F:→ nightowl:還以為賺到了,哈哈哈~~~~~~~~ 61.217.142.110 05/12
10F:推 smartlai:下文自爆:P 220.137.30.68 05/12
11F:推 smartlai:已更新,感謝。 220.137.30.68 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