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BASTIAN20 (小灰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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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原民持獵槍無罪 有子彈有罪
時間Mon May 26 22:32:47 2008
首先,其實這是一個制度的問題,以前警察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績效上
是非常高的一件事情,而且原住民是最容易擁有獵槍卻最安全的,畢竟在從前在抓
者種違法持有槍枝抓原住民最輕鬆,總比去與歹徒發生槍戰容易多了,修法以後,
有改,在警察抓到原住民擁有獵槍這一部分的績效成績,並且法令上也訂立原住民
經許可登記可以擁有槍枝作打獵用途,警察法理面也有明確的規定原住民槍枝、子彈
的規格,但是嘉義大方法院的法官以警察法違反行政命令為解釋,判該原住民有罪,
其實他有以下的考量,第一警察抓到違反持有槍枝一定成交檢察官,檢察官為了考核他
一定起訴,身為同事的地方法院的法官他其實在情面上一定會給面子,所以絕對不可
能判無罪,但是又怕判有罪被告會上訴,所以該法官如新聞所說的,以判處輕刑
有期徒刑三個月等,想要息事寧人,畢竟她覺得這已經很輕了,台灣的制度就這樣子
,而犧牲的就是台灣原住民,但是這些制度、人情等犧牲掉的卻跟原住民完全不相干,
目前所知,陽輝誠會再上訴,因為實在是太欺人太甚了。
再來,,政府應該及早修法,不知道馬英九政府是否把原住民也當一個主體看待,還是只
是弱勢族群,只需要給糖就好?
另外值得思考的是,各部落的獵槍其實大不同,政府如果要統一規格管制,那對於文化
來說,是不是也是另外一種對於文化的不尊重?
※ 引述《Zinre (葉牙)》之銘言:
: 原民持獵槍無罪 有子彈有罪
: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4348792.shtml
: 【聯合晚報╱記者唐秀麗、謝恩得/嘉義市報導】 2008.05.20 03:03 pm
: 原住民依規定可經申請許可擁有獵槍,就算未經許可持有生活用的自製獵槍通常也只是
: 行政罰,但嘉義地方法院出現一個特別的判決,鄒族原住民楊輝誠涉嫌持有獵槍與子彈
: 遭查獲,法官認為楊持有獵槍部分,符合「原住民自製獵槍」規定判無罪,但子彈部分
: 不符「自製獵槍」規定,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此一特殊判決引起原住民不
: 滿,「原住民不可能有自製獵槍、卻沒有子彈,哪有子彈與獵槍分開判決的?」
: 對此判決,嘉義縣鄒族議員汪志敏就直呼「太離譜了」,雖然只輕判3個月,但如變成
: 判例,將對全台的原住民狩獵權益造成傷害,他將儘速向原住民立委反映,要求儘快修
: 法保障原住民權益。
: 嘉義地院調查,27歲的楊輝誠,去年9月被警方查扣獵槍1支、霰彈槍彈10顆,依違反槍
: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法辦。法官調查,楊輝誠時常利用農閒上山打獵,楊供稱這些
: 槍彈是供作狩獵生活工具,未作不法用途,法官並傳喚證人汪志敏出庭作證。汪志敏說
: ,楊會利用農閒到祖先的傳統領域打獵,原住民打到獵物都會分享給親友,他曾吃過楊
: 拿來的山豬、飛鼠肉等,打獵是原住民生活一部分。
: 法官調查時,楊輝誠供稱子彈是94年取得,並在住處以自行購買之撞針、槍管等器具,
: 利用向親戚借來切割器等組裝成霰彈與土造長槍;經送鑑定10顆子彈與槍枝認為具殺傷
: 力。
: 公設辯護人指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原住民可經申請持有獵槍,若未經許
: 可而持有自製獵槍,為供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依
: 此規定,類似本案僅得以行政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謂的「自製獵槍」,應包含
: 獵槍與子彈,否則空有槍枝卻無子彈,形同不具槍枝功能,該條文欲達成之立法目的即
: 無從實現,認為本案子彈與獵槍部分都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但承審法官認為,該條文僅限於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原住民自製獵槍」或「漁民自製
: 漁槍」,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26號判決意旨,並不包括子彈,因此原住民未經
: 許可製造或持有子彈,不能諭知無罪。法官因此依楊輝誠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判決有期
: 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扣案子彈沒收。
: 【2008/05/20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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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99.10.24
1F:推 opoj:嗯-我知道以後買槍彈要找誰了 05/27 09:19
2F:推 junghyun:從就職演說就知道了~ 05/27 16:29
3F:→ SEBASTIAN20:沒錯!讓人很失望 05/28 12:06
4F:推 airmarlboro:可以麻煩另外寫一篇 有關的條文、詳細事實嗎(非心得) 06/09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