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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apidoth:但是我還是看不懂標題獎什麼 11/18 00:01 你可能是看成家裡被搶的那種被搶吧, 與其用地方,我應該用土地來描述比較準確。 我比較有在看原民新聞也不過兩年不到就有三、四件這些事情,(再次強調我是漢人) 而且現在已經是民主國家,不是清朝日據那些專制政府,非常奇怪, 一般新聞不要說一個族群一個村的產權爭議, 就是一間房子甚至一件物品的產權爭議都會上新聞, 為何原民的這麼乏媒體問津呢? 1. 2008 6月 鄒族反對阿里山BOT 1976年11月9日大火造成沼平車站住宅區全部付之一炬,當時林務局不准居民在災區重建 家園,居民被迫遷居,房屋不得增建或擴建。事隔30年,林務局卻提供當年災區中的2公 頃土地,以BOT方式供「宏都阿里山企業聯盟」興建觀光飯店;林務局從未舉辦說明會徵 求當地居民與鄒族同意,即直接與財團就「阿里山森林遊樂區三合一BOT案」逕行簽約, 並在97年6月19日進行交接營運。 原住民族基本法21、22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 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 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 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原住 民族基本法的通過施行,這表示的是國家對原住民族自然主權、自決權等重大權益的確認 ,而並不是國家創設一個新的權利賦予給原住民族;其中的意義並非單單去看那些條文的 子法是否有無通過,而再來決定原住民族群是否仍然要停留在被殖民、被管理的狀態! 然而我們質疑林務局與「宏都阿里山企業聯盟」在整個BOT程序有無與當地的鄒族族人參 與討論?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相關配套子法尚未完成修法,但基本法的法條己為白紙黑 字清楚寫明,不說取得同意的這個高標準,連最基本的參與協商、諮詢意見也完全沒做到 ,林務局跟「宏都阿里山企業聯盟」關起門來做出的決議,造成國家的自然資源及原住民 重大權益影響甚鉅,林務局的官員們,你們是否真的尊重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 針對上述,我要嚴正的表達,我們鄒族的主權從未同意讓渡給林務局或台灣其他政府機關 來執行,任何侵犯鄒族土地與權利,我們鄒族族人絕對會永世追討下去! 2. 台灣立報 國家侵占耕地 阿美族人聲討 記者陳威任採訪報導 2008-05-22 22:36:55 在花蓮縣鳳林鎮與光復鄉交界處的馬太鞍溪北岸的河岸地,有一塊阿美族老農胼手 胝足所開闢出的農地,日本人稱Takomo(塔古漠),是馬太鞍族人世世代代耕作的土地與 生活場域,但是現階段卻因為被政府歸為新生地開發局管理,並且預計開發為休閒觀光區 ,當地阿美族人發起連署,要求尊重「就地耕作」的權利。 土地觀點造成摩擦 原住民習慣與土地共存共榮,在土地的使用上並不習慣劃設界線佔領,也不習慣設 立地契,這與漢人之間對待土地的觀點存有差異,也往往成為原漢相爭的主要原因。 對馬太鞍的阿美族人來說,塔古漠世耕地一直以來就是族人世代耕作的土地與生活 場域,不管是從最原始的山田燒墾,到日據時代的甘蔗旱作,再到之後的水田定耕,族人 都在這塊土地上辛勤耕作。 但是在民國83年水利局計畫築堤造地,民國84年東部土地開發局逕行在當地馬太鞍 溪築堤,堤防建造完成後,所有未登錄地都被劃為國有,並且於民國88年由水利局轉給內 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 但由於原住民在訊息告知方面本來就屬於最末端,相關單位並沒有對部落族人明白 告知,使得塔古漠世耕地被劃為國有,馬太鞍的阿美族人從此成為竊佔國有土地的刁民。 土地情感無法交換 Takomo世耕地土地權益協會理事長林新平表示,族人也曾經向原民會以及民意代表 陳情,但是所受到的回應都不如預期。相關單位在未徵得族人同意前,拿出另一塊土地取 代塔古漠世耕地,希望用以地換地的方式解決。 「但是我們對Takomo是有感情的,那是我們的祖先開拓而成的,怎麼可以隨便用一 塊地交換呢?怎麼可以說有總比沒有好呢?」林新平說,曾經有向民意代表反應,但是對 方居然跟他說:「有拿到地就好,不要太計較。」讓他懷疑當中的政商勾結。 政府未考量族人立場 林新平表示,原本務農為主的這些塔古漠老農們,被迫停止農作並強制收回土地做 BOT大型觀光開發計畫,雖然公部門以合理且合法的方式進行土地徵收,但是卻沒有考量 到族人立場,這樣的計畫完全埋沒了過往阿美族相當珍貴的歷史事件與文化脈絡。 「我們要求就地耕作,這是從祖先流傳下來的土地,我們也嘗試多次用政府的程序 申請保留地,可是沒有人理會,一直都沒有核准,也不再讓我們租用。」林新平說,現在 新政府上台,部落族人將要再度前往原民會,向同樣屬於阿美族的新任主委章仁香陳情, 希望能夠將這塊世耕地還給族人,並且劃設為原住民保留地。 為了讓更多人了解馬太鞍族人所遭遇到的情況,並且協助部落做世耕地的文字與圖 像紀錄,就讀東華大學的部落年輕人Lisin Haluwey發起世耕地進鄉團工作坊,預計募集 20位熱血青年,於5月30日開始3天的農村工作坊。 青年發起紀錄工作 活動預計將與當地農民實地相處,並安排換工實作,以自己留下的汗水來感受農民 們的耕作歷程、並彼此互動與分享,希望透過紀錄,作為往後爭取農民權益的資料依據。 但是由於主要的宣傳管道只限於網路轉寄及網站張貼,所以目前招募情況並不理想 。Lisin Haluwey表示,報名日期到28日截止,希望邀請有興趣的民眾參與紀錄。詳請可 上http://takomo.domain.googlepages.com/workshop。 3.再補一則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25953 原墾農民爭還地 爭議問題待解決 【記者曾彥筑/電訪報導】      在「原墾農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劃」中,嘉義縣提出3754件申請案,全數於10月初遭 內政部退回。申請案未通過使原墾農民<註一>無法取得原墾地的土地所有權,只能維持 與林務局的租賃關係,依照國有林地的使用限制,很難對建築物進行增建。   山區的國有林地建築使用受限,不得任意增建。 記者曾彥筑/攝影   內政部「原墾農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劃」內規定的足資證明擁有產權之登記原因證明 文件<註二>,由於年代久遠,原墾農民通常不易提出產權證明,因此他們希望內政部能 放寬認定標準,讓他們可以用戶籍證明來申請土地所有權。不過內政部卻認為,放寬認定 將破壞土地登記制度,造成後來才搬遷上山的人,並非原墾農民的身分,卻利用戶籍證明 申請土地所有權,進而衍生社會公平正義之重大爭議。內政部地政處地政司視察陳小姐表 示,原墾農民的戶籍證明只能證明有居住該地的事實,無法判斷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日 前退還嘉義縣3754件原墾還地申請案,就是由於原墾農民所提出的證明多為戶籍資料、國 有耕地或國有林地租約書、他人讓渡書等,無法實際證明該地早年土地確切的產權,所以 不予以核准。   目前原墾農民的申請案交由地方政府的地政處重新受理,初審後轉送內政部地政處進 行複查,不過該計畫複查的處理原則,仍必須等行政院開會討論後才能重新訂定。對此原 墾農民許銘委說:「內政部在三千多件申請案中,竟然連一件都沒通過,根本連審都沒審 。」原墾農民必須重新提出符合內政部要求的產權證明,現在仍無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只能依照現行的林務局國有林地的使用限制,進行耕作及發展,很難依據實際人口的增加 ,而擴大建地坪數。   在未來若原墾農民的申請案未通過,土地在被認定不適合解除國有林地編制的情形下 ,而農民又無意願繼續租地,林務局可以用行政救助的方式,補償原墾農民在租地時期對 維護林地的貢獻。依照現行的規定,以租地內林木的生長情形來決定補償的金額,鼓勵原 墾農民離開原本的耕地。但仍完全尊重原墾農民意願,並不強迫他們遷離。   不過,遷離對原墾農民來說並不容易,早在日治時代甚至清朝,他們的祖先就已經在 當地開墾,有的農民家中仍保留著清朝時候的土地證明。後來國民政府遷台以後,他們仍 居住在山上,世代以務農為生,對土地擁有濃厚的情感。許銘委表示,政府雖有補償的辦 法,但對於祖先開墾出來的土地,他不可能輕易地離開。   <註一>原墾農民:在山區世代開墾的農民,由於種種因素在民國三十五到三十八年 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導致土地收歸國有劃為林地。目前仍須向林務局承租使用土地。   <註二>證明文件:如丈單(清代土地憑證)、地契、登記濟證、土地台帳、日據時 期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等。 P.S. 很巧的是好像都只有非主流媒體、社運媒體或公民媒體會深入報導這種事。 -- 「既然不把我當你的對象,為何我們老是處在這樣的夜晚?」 「外面的雨,又顯得寂寞;濕透了,夏天的蟲子。」燈泡 http://blog.roodo.com/atarunakamura/archives/4380079.html 朋友之詩──中村中歌迷部落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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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01.58.207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0.201.58.207 (11/18 06:05)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0.201.58.207 (11/18 06:06)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0.201.58.207 (11/18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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