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看板Aboriginal
标题Re: [讨论] 全省到底有多原民的地方被抢呀?
时间Tue Nov 18 05:53:37 2008
推 lapidoth:但是我还是看不懂标题奖什麽 11/18 00:01
你可能是看成家里被抢的那种被抢吧,
与其用地方,我应该用土地来描述比较准确。
我比较有在看原民新闻也不过两年不到就有三、四件这些事情,(再次强调我是汉人)
而且现在已经是民主国家,不是清朝日据那些专制政府,非常奇怪,
一般新闻不要说一个族群一个村的产权争议,
就是一间房子甚至一件物品的产权争议都会上新闻,
为何原民的这麽乏媒体问津呢?
1. 2008 6月 邹族反对阿里山BOT
1976年11月9日大火造成沼平车站住宅区全部付之一炬,当时林务局不准居民在灾区重建
家园,居民被迫迁居,房屋不得增建或扩建。事隔30年,林务局却提供当年灾区中的2公
顷土地,以BOT方式供「宏都阿里山企业联盟」兴建观光饭店;林务局从未举办说明会徵
求当地居民与邹族同意,即直接与财团就「阿里山森林游乐区三合一BOT案」迳行签约,
并在97年6月19日进行交接营运。
原住民族基本法21、22条:「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内从事土地开发、资源利用、生
态保育及学术研究,应谘询并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参与,原住民得分享相关利益。……政
府於原住民族地区划设国家公园、国家级风景特定区、林业区、生态保育区、游乐区及其
他资源治理机关时,应徵得当地原住民族同意,并与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机制」。原住
民族基本法的通过施行,这表示的是国家对原住民族自然主权、自决权等重大权益的确认
,而并不是国家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赋予给原住民族;其中的意义并非单单去看那些条文的
子法是否有无通过,而再来决定原住民族群是否仍然要停留在被殖民、被管理的状态!
然而我们质疑林务局与「宏都阿里山企业联盟」在整个BOT程序有无与当地的邹族族人参
与讨论?虽然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相关配套子法尚未完成修法,但基本法的法条己为白纸黑
字清楚写明,不说取得同意的这个高标准,连最基本的参与协商、谘询意见也完全没做到
,林务局跟「宏都阿里山企业联盟」关起门来做出的决议,造成国家的自然资源及原住民
重大权益影响甚钜,林务局的官员们,你们是否真的尊重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针对上述,我要严正的表达,我们邹族的主权从未同意让渡给林务局或台湾其他政府机关
来执行,任何侵犯邹族土地与权利,我们邹族族人绝对会永世追讨下去!
2.
台湾立报 国家侵占耕地 阿美族人声讨 记者陈威任采访报导 2008-05-22 22:36:55
在花莲县凤林镇与光复乡交界处的马太鞍溪北岸的河岸地,有一块阿美族老农胼手
胝足所开辟出的农地,日本人称Takomo(塔古漠),是马太鞍族人世世代代耕作的土地与
生活场域,但是现阶段却因为被政府归为新生地开发局管理,并且预计开发为休闲观光区
,当地阿美族人发起连署,要求尊重「就地耕作」的权利。
土地观点造成摩擦
原住民习惯与土地共存共荣,在土地的使用上并不习惯划设界线占领,也不习惯设
立地契,这与汉人之间对待土地的观点存有差异,也往往成为原汉相争的主要原因。
对马太鞍的阿美族人来说,塔古漠世耕地一直以来就是族人世代耕作的土地与生活
场域,不管是从最原始的山田烧垦,到日据时代的甘蔗旱作,再到之後的水田定耕,族人
都在这块土地上辛勤耕作。
但是在民国83年水利局计画筑堤造地,民国84年东部土地开发局迳行在当地马太鞍
溪筑堤,堤防建造完成後,所有未登录地都被划为国有,并且於民国88年由水利局转给内
政部营建署新生地开发局。
但由於原住民在讯息告知方面本来就属於最末端,相关单位并没有对部落族人明白
告知,使得塔古漠世耕地被划为国有,马太鞍的阿美族人从此成为窃占国有土地的刁民。
土地情感无法交换
Takomo世耕地土地权益协会理事长林新平表示,族人也曾经向原民会以及民意代表
陈情,但是所受到的回应都不如预期。相关单位在未徵得族人同意前,拿出另一块土地取
代塔古漠世耕地,希望用以地换地的方式解决。
「但是我们对Takomo是有感情的,那是我们的祖先开拓而成的,怎麽可以随便用一
块地交换呢?怎麽可以说有总比没有好呢?」林新平说,曾经有向民意代表反应,但是对
方居然跟他说:「有拿到地就好,不要太计较。」让他怀疑当中的政商勾结。
政府未考量族人立场
林新平表示,原本务农为主的这些塔古漠老农们,被迫停止农作并强制收回土地做
BOT大型观光开发计画,虽然公部门以合理且合法的方式进行土地徵收,但是却没有考量
到族人立场,这样的计画完全埋没了过往阿美族相当珍贵的历史事件与文化脉络。
「我们要求就地耕作,这是从祖先流传下来的土地,我们也尝试多次用政府的程序
申请保留地,可是没有人理会,一直都没有核准,也不再让我们租用。」林新平说,现在
新政府上台,部落族人将要再度前往原民会,向同样属於阿美族的新任主委章仁香陈情,
希望能够将这块世耕地还给族人,并且划设为原住民保留地。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马太鞍族人所遭遇到的情况,并且协助部落做世耕地的文字与图
像纪录,就读东华大学的部落年轻人Lisin Haluwey发起世耕地进乡团工作坊,预计募集
20位热血青年,於5月30日开始3天的农村工作坊。
青年发起纪录工作
活动预计将与当地农民实地相处,并安排换工实作,以自己留下的汗水来感受农民
们的耕作历程、并彼此互动与分享,希望透过纪录,作为往後争取农民权益的资料依据。
但是由於主要的宣传管道只限於网路转寄及网站张贴,所以目前招募情况并不理想
。Lisin Haluwey表示,报名日期到28日截止,希望邀请有兴趣的民众参与纪录。详请可
上
http://takomo.domain.googlepages.com/workshop。
3.再补一则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25953
原垦农民争还地 争议问题待解决
【记者曾彦筑/电访报导】
在「原垦农诉求还我土地实施计划」中,嘉义县提出3754件申请案,全数於10月初遭
内政部退回。申请案未通过使原垦农民<注一>无法取得原垦地的土地所有权,只能维持
与林务局的租赁关系,依照国有林地的使用限制,很难对建筑物进行增建。
山区的国有林地建筑使用受限,不得任意增建。
记者曾彦筑/摄影
内政部「原垦农诉求还我土地实施计划」内规定的足资证明拥有产权之登记原因证明
文件<注二>,由於年代久远,原垦农民通常不易提出产权证明,因此他们希望内政部能
放宽认定标准,让他们可以用户籍证明来申请土地所有权。不过内政部却认为,放宽认定
将破坏土地登记制度,造成後来才搬迁上山的人,并非原垦农民的身分,却利用户籍证明
申请土地所有权,进而衍生社会公平正义之重大争议。内政部地政处地政司视察陈小姐表
示,原垦农民的户籍证明只能证明有居住该地的事实,无法判断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日
前退还嘉义县3754件原垦还地申请案,就是由於原垦农民所提出的证明多为户籍资料、国
有耕地或国有林地租约书、他人让渡书等,无法实际证明该地早年土地确切的产权,所以
不予以核准。
目前原垦农民的申请案交由地方政府的地政处重新受理,初审後转送内政部地政处进
行复查,不过该计画复查的处理原则,仍必须等行政院开会讨论後才能重新订定。对此原
垦农民许铭委说:「内政部在三千多件申请案中,竟然连一件都没通过,根本连审都没审
。」原垦农民必须重新提出符合内政部要求的产权证明,现在仍无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只能依照现行的林务局国有林地的使用限制,进行耕作及发展,很难依据实际人口的增加
,而扩大建地坪数。
在未来若原垦农民的申请案未通过,土地在被认定不适合解除国有林地编制的情形下
,而农民又无意愿继续租地,林务局可以用行政救助的方式,补偿原垦农民在租地时期对
维护林地的贡献。依照现行的规定,以租地内林木的生长情形来决定补偿的金额,鼓励原
垦农民离开原本的耕地。但仍完全尊重原垦农民意愿,并不强迫他们迁离。
不过,迁离对原垦农民来说并不容易,早在日治时代甚至清朝,他们的祖先就已经在
当地开垦,有的农民家中仍保留着清朝时候的土地证明。後来国民政府迁台以後,他们仍
居住在山上,世代以务农为生,对土地拥有浓厚的情感。许铭委表示,政府虽有补偿的办
法,但对於祖先开垦出来的土地,他不可能轻易地离开。
<注一>原垦农民:在山区世代开垦的农民,由於种种因素在民国三十五到三十八年
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导致土地收归国有划为林地。目前仍须向林务局承租使用土地。
<注二>证明文件:如丈单(清代土地凭证)、地契、登记济证、土地台帐、日据时
期法院判决确定证明书等。
P.S.
很巧的是好像都只有非主流媒体、社运媒体或公民媒体会深入报导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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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把我当你的对象,为何我们老是处在这样的夜晚?」
「外面的雨,又显得寂寞;湿透了,夏天的虫子。」~灯泡
http://blog.roodo.com/atarunakamura/archives/4380079.html
朋友之诗──中村中歌迷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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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01.58.207
※ 编辑: honkwun 来自: 210.201.58.207 (11/18 06:05)
※ 编辑: honkwun 来自: 210.201.58.207 (11/18 06:06)
※ 编辑: honkwun 来自: 210.201.58.207 (11/18 0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