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atzoe (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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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活動] 中山區改善民俗實踐會設置品學兼優獎學金
時間Thu Sep 16 12:06:55 2010
一、依據:本會86年8月7日、89年7月8日、90年7月21日、 92年12月27日、96年6月16日
、96年11月24日、97年6月14日暨98年12月5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之中山區改善民俗實踐會
設置品學兼優獎學金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申請時間:自99年9月1日起至 99年9月30日止。
三、申請地點:由臺北市中山區公所民政課代為受理申請(臺北市松江路367號5樓)。
四、申請資格:
1、品學兼優學生:凡在本區設籍、品學兼優而現就讀公私立大學、大專、高中職學校之
學生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1)大學組:98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87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者。
(2)大專組:98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83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者。
(3)高中職組:98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83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者。
2、清寒家庭學生:凡在本區設籍,家境清寒,領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8年核發之「低收
入戶卡」之清寒家庭子女,現就讀公私立大學、大專、高中職學校之學生,98學年度第2
學期學業、操行成績均達75分以上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3、單親家庭學生:凡在本區設籍之單親家庭子女,現就讀公私立大學、大專、高中職學
校之學生, 98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操行成績均達75分以上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4、身心障礙學生:凡在本區設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現就讀公私立大學、大專學校之學
生(無成績限制,依98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5、原住民學生:凡在本區設籍之原住民,現就讀公私立大學、大專學校之學生(無成績
限制,依98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五、獎助名額及金額:
1、品學兼優學生:
(1)大學(含四技、二技)學生:每學期13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
(2)大專(二專、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學生:每學期2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
(3)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學期6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
2、清寒家庭子女:每學期8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
3、單親家庭子女:每學期6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
4、身心障礙學生:每學期2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
5、原住民學生:每學期2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
六、申請應繳表件及限制:
1、「品學兼優學生大學組、大專組、高中職組」:申請書、98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正
本(或成績單影本經加蓋教務處章戳視同正本)、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
2、「清寒家庭學生組」:除第1項應備表件外,另請檢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9年核發之
最新「低收入戶卡」影本。
3、「單親家庭組」及「原住民學生組」:除第1項應備表件外,另請檢附全戶戶籍謄本
。
4、「身心障礙學生組」:除第1項應備表件外,另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凡日夜間補習學校學生、研究所研究生、推廣教育均不得申請。
6、經本會獎學金審查小組核定錄取者將另函通知頒獎日期;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7、所送各項申請證件資料恕不另行退件。
8、因名額有限,各申請組別同一學校學生以擇優錄取1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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