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atzoe (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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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活动] 中山区改善民俗实践会设置品学兼优奖学金
时间Thu Sep 16 12:06:55 2010
一、依据:本会86年8月7日、89年7月8日、90年7月21日、 92年12月27日、96年6月16日
、96年11月24日、97年6月14日暨98年12月5日委员会议修正通过之中山区改善民俗实践会
设置品学兼优奖学金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二、申请时间:自99年9月1日起至 99年9月30日止。
三、申请地点:由台北市中山区公所民政课代为受理申请(台北市松江路367号5楼)。
四、申请资格:
1、品学兼优学生:凡在本区设籍、品学兼优而现就读公私立大学、大专、高中职学校之
学生具备下列各款之条件者,依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1)大学组:98学年度第2学期学业成绩87分以上,操行成绩80分以上者。
(2)大专组:98学年度第2学期学业成绩83分以上,操行成绩80分以上者。
(3)高中职组:98学年度第2学期学业成绩83分以上,操行成绩80分以上者。
2、清寒家庭学生:凡在本区设籍,家境清寒,领有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8年核发之「低收
入户卡」之清寒家庭子女,现就读公私立大学、大专、高中职学校之学生,98学年度第2
学期学业、操行成绩均达75分以上者,依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3、单亲家庭学生:凡在本区设籍之单亲家庭子女,现就读公私立大学、大专、高中职学
校之学生, 98学年度第2学期学业、操行成绩均达75分以上者,依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4、身心障碍学生:凡在本区设籍领有身心障碍手册,现就读公私立大学、大专学校之学
生(无成绩限制,依98学年度第2学期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5、原住民学生:凡在本区设籍之原住民,现就读公私立大学、大专学校之学生(无成绩
限制,依98学年度第2学期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五、奖助名额及金额:
1、品学兼优学生:
(1)大学(含四技、二技)学生:每学期13名,每名新台币5,000元整。
(2)大专(二专、三专及五专四、五年级)学生:每学期2名,每名新台币5,000元整。
(3)高中职(含五专前三年)学生:每学期6名,每名新台币5,000元整。
2、清寒家庭子女:每学期8名,每名新台币5,000元整。
3、单亲家庭子女:每学期6名,每名新台币5,000元整。
4、身心障碍学生:每学期2名,每名新台币5,000元整。
5、原住民学生:每学期2名,每名新台币5,000元整。
六、申请应缴表件及限制:
1、「品学兼优学生大学组、大专组、高中职组」:申请书、98学年度第2学期成绩单正
本(或成绩单影本经加盖教务处章戳视同正本)、身分证影本、学生证影本。
2、「清寒家庭学生组」:除第1项应备表件外,另请检附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9年核发之
最新「低收入户卡」影本。
3、「单亲家庭组」及「原住民学生组」:除第1项应备表件外,另请检附全户户籍誊本
。
4、「身心障碍学生组」:除第1项应备表件外,另请检附身心障碍手册影本。
5、凡日夜间补习学校学生、研究所研究生、推广教育均不得申请。
6、经本会奖学金审查小组核定录取者将另函通知颁奖日期;未获录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7、所送各项申请证件资料恕不另行退件。
8、因名额有限,各申请组别同一学校学生以择优录取1名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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