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manMJ (黑鬼原住民)
看板Aboriginal
標題[討論]原運最後一個命題-原住民族自治(二)
時間Mon May 23 22:29:51 2011
我們應該要有哪些事務的管轄權?
面對這樣的問題,原民會前主任委員瓦歷斯貝林,在接受臺灣光華雜誌的訪問時,曾
經有過很精彩的論述:「由於現在的統治方式不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因此原民自治
是要求恢復固有的權利,這也是聯合國『原住民族宣言』草案的重要精神之一。」不過我
們還是要很負責任的思考一下,這段論述固然精彩,但是卻忘記說明甚麼是「固有的權利
」,原住民族又應該有哪些「固有的權利」。比方說原住民族部落從沒有過「國家公園的
管理事務」的歷史經驗,是不是就意味著原住民族部落自治體或原住民族自治體不能享有
參與國家公園管理事務的管轄權限?我們必須要認清,美麗的詞藻不能為原住民族自治管
轄權,畫出一個有實質意義的具體範圍。
雖然瓦歷斯主委在那次訪談中也提到恢復固有權利的方式:「12個原住民族的『民族
議會』還可以組成『台灣原住民民族議會』,和中央政府協商談判。」但是原住民族自治
的管轄權內容還是不夠明確。如果中央政府在協商談判後,完全不同意給予任何事務的管
轄權限,這個自治體是不是就沒有自治權呢?
不過,瓦歷斯貝林前主委以「統治方式不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作為原住民族自
治議題的出發點,個人認為是非常正確。既然追求自治是因為「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
因此,雖然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或是國際公約的內容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我們需要
甚麼樣的事務管轄權,才能夠「有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所以,從「原住民族生存
發展」的工具目的角度出發,我們要讓原住民族自治體所能管轄的事務,必須以「讓原住
民族自己管理,『才有利』或『更有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為篩選原則。
要如何判斷哪些事情交給原住民族自治體來管轄,對原住民族才有利或更有利呢?這
就必須從兩個角度來篩選:從正面的角度思考,一件事務國家現在作不好,也不可能做得
更好,而且做不好的原因就是因為沒有原住民族的參與或是不符合原住民族的需要,如果
將這樣的事務交給原住民族自己管轄,對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當然更有利。從反面的角度
思考,雖然即便一件事務符合前述的說明,但如果交給原住民族自治體管轄後,原住民族
自治體會因為負擔經費過高、經驗人才難以培育、排擠其他事務或其他理由,反而造成「
無力管理」的後果,這樣的事務就暫時不適合立即交由原住民族自治體管轄,以免有害於
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
所以,當我們認真而負責任的構思原住民族自治體需要負擔甚麼自治任務時,必須將
每一項事務都通過前述兩種角度的篩選,才能確認哪些事務適合交由原住民族自治體管轄
。例如國防、外交、戶政、社會保險等事務,即便交給原住民族自治體管轄,也不見得對
於原住民族生存發展更加有利,甚至於可能對原住民族更不利,我們就沒有必要強迫原住
民族自治體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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