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manMJ (黑鬼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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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原运最後一个命题-原住民族自治(二)
时间Mon May 23 22:29:51 2011
我们应该要有哪些事务的管辖权?
面对这样的问题,原民会前主任委员瓦历斯贝林,在接受台湾光华杂志的访问时,曾
经有过很精彩的论述:「由於现在的统治方式不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发展,因此原民自治
是要求恢复固有的权利,这也是联合国『原住民族宣言』草案的重要精神之一。」不过我
们还是要很负责任的思考一下,这段论述固然精彩,但是却忘记说明甚麽是「固有的权利
」,原住民族又应该有哪些「固有的权利」。比方说原住民族部落从没有过「国家公园的
管理事务」的历史经验,是不是就意味着原住民族部落自治体或原住民族自治体不能享有
参与国家公园管理事务的管辖权限?我们必须要认清,美丽的词藻不能为原住民族自治管
辖权,画出一个有实质意义的具体范围。
虽然瓦历斯主委在那次访谈中也提到恢复固有权利的方式:「12个原住民族的『民族
议会』还可以组成『台湾原住民民族议会』,和中央政府协商谈判。」但是原住民族自治
的管辖权内容还是不够明确。如果中央政府在协商谈判後,完全不同意给予任何事务的管
辖权限,这个自治体是不是就没有自治权呢?
不过,瓦历斯贝林前主委以「统治方式不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发展」作为原住民族自
治议题的出发点,个人认为是非常正确。既然追求自治是因为「原住民族的生存发展」,
因此,虽然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或是国际公约的内容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
甚麽样的事务管辖权,才能够「有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发展」。所以,从「原住民族生存
发展」的工具目的角度出发,我们要让原住民族自治体所能管辖的事务,必须以「让原住
民族自己管理,『才有利』或『更有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发展」为筛选原则。
要如何判断哪些事情交给原住民族自治体来管辖,对原住民族才有利或更有利呢?这
就必须从两个角度来筛选:从正面的角度思考,一件事务国家现在作不好,也不可能做得
更好,而且做不好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原住民族的参与或是不符合原住民族的需要,如果
将这样的事务交给原住民族自己管辖,对原住民族的生存发展当然更有利。从反面的角度
思考,虽然即便一件事务符合前述的说明,但如果交给原住民族自治体管辖後,原住民族
自治体会因为负担经费过高、经验人才难以培育、排挤其他事务或其他理由,反而造成「
无力管理」的後果,这样的事务就暂时不适合立即交由原住民族自治体管辖,以免有害於
原住民族的生存发展。
所以,当我们认真而负责任的构思原住民族自治体需要负担甚麽自治任务时,必须将
每一项事务都通过前述两种角度的筛选,才能确认哪些事务适合交由原住民族自治体管辖
。例如国防、外交、户政、社会保险等事务,即便交给原住民族自治体管辖,也不见得对
於原住民族生存发展更加有利,甚至於可能对原住民族更不利,我们就没有必要强迫原住
民族自治体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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