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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ezpeer107 v. Iamaidiot 02/11/06 (PoliticMan群組) 申訴人 :ezpeer107 小組長   :Iamaidiot 所屬群組    :國家研究院-PoliticMan群組 認定(處分)事由 :無重大疏失,不介入申訴(即判本人判訴) 不服理由 : 本人上訴於PttLaws後,經法務站長來信要求移送AboutBoards 但Iamaidiot組長卻在二月十三日下第二次判決([證據](No.04)) 是為一案二判,後判決應屬無效判決 本次上訴仍以第一次判決為準([證據](No.03)) [聲明一] 1. A-BIAN板主taligent水桶之不當,在證具[01]中有詳述, 實體程序兩方面顯然皆有重大疏失 2. 由於taligent板主之水桶處分仍為成立 因此,所謂「不介入申訴」,與判申訴者敗訴有同一之效力 Iamaidiot組長既然判本人敗訴,卻不給判決理由 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3. 疏失是否重大,關係本訴訟之勝敗,未予明確定義,相當於判決不載理由 是以,本次判決屬違法判決 4. 請求將本案發回PoliticLaw更審 或指示Iamaidiot組長補提判決理由 [聲明二] 1. 欽定憲法,欽定之君王有遵守之義務 ptt雖皆為欽定板規,欽定之板主亦有遵守之義務 2. PoliticLaw申訴相關規定「5.申訴除不符合程序外,組務必定受理」 「不介入申訴」若非判本人敗訴,即與「不受理」相當 本人在PoliticLaw之申訴符合一切程序,Iamaidiot組長「不介入申訴」顯然違規 3. 請求將本案發回PoliticLaw更審 並指示Iamaidiot組長「介入申訴」 [聲明三] 即使taligent板主僅有抽象輕過失,亦不能處使用者以水桶, 板主本身的過失,豈有反由使用者承擔之理? Iamaidiot組長仍然有具體處理之義務,而不能「不介入申訴」(即判受處分人判訴) 此為備位聲明 [證據] ezpeer107 v. Iamaidiot 02/11/06 (PoliticMan群組)(No.01) 作者 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 看板 PoliticLaw 標題 [申訴] A-BIAN板主taligent 陷阱式板規 時間 Tue Feb 7 02:38:09 2006 ─────────────────────────────────────── 申訴人: ezpeer107 申訴對象: A-BIAN板主taligent 水桶三天 申訴事由: 本人依板規明定之檢舉辦法提出檢舉 經板友tllk提醒之後 板主taligent突然搬出數千篇以前的公告浸我水桶 [實體方面]: 1.扁板正式板規(扁板板規1.5修正板)明定檢舉辦法,此辦法並無任何附款 依法檢舉,被檢舉者沒事,檢舉者反被水桶 2.凡涉及使用者權利的板規不宜草率,尤其是水桶,宜置於放在明顯,固定處 若任一板規一公告,使用者將無所適從,隨時都有被浸水桶之危險 3.ptt有數千板,全台bbs恐亦有上百站 每一個板的板規都不相同,使用者不可能盡讀該板所有公告 尤其是水桶處分,更應以遵守正式板規即為以足, 是以, 本次檢舉行為是為「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 使用者讀畢置底板規即己完成「查詢義務」(特別是查詢水桶規定) 4.要求撤銷本次水桶處分 並將該公告置底或併入正式板規 [程序方面]: 1.該公告以「正確格式之檢舉」為浸水桶的要件之一 反過來說,檢舉文格式不正確,檢舉將不成立,板主將會「不予理會」(置板規明定) 2.格式不正確之檢舉文頂多被砍 板規「17.無討論價值之廢文 — 砍,視情節記劣文」 不會被浸水桶 3.輕重失衡,此程序顯然有重大瑕疵,宜檢討修正 修正之前,不得以此瑕疵公告再對任何使用者做出處分 相關證據: ============================================================================== 作者 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 站內 a-bian 標題 [檢舉] 反串文 時間 Sun Feb 5 00:11:45 2006 ─────────────────────────────────────── 20060205 10:16第一次增補(檢舉理由,指定證人) 檢舉理由: 砍文原則15.反串文、挑釁文、酸文 — 砍,視情節記劣文 本板向以板規執行嚴格著名 Gespenster為DDP板主,以本國人台灣人身分反串外國人之中國人, 知規犯規,事實己臻明顯,無可饒恕 如板主未提出合理解釋,反諷文應包括在反串文之內 請以故板主 jimmyduh為榜樣,浸此人水桶 檢舉證據: 17956 + 4 2/04 Gespenster R: [建議] 民進黨未來的走向 17966 + 3 2/04 Gespenster R: [建議] 民進黨未來的走向 違規內容: (原文太長,恕略..) ============================================================================== 作者 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鮮) 看板 a-bian 標題 [公告] 檢舉注意事項 時間 Tue Jan 3 23:29:53 2006 ─────────────────────────────────────── 經板主群討論後 板規中的關於砍文的標準 17.無討論價值之廢文 — 砍,視情節記劣文 無討論價值之廢文定義為: 無事實根據、純粹情緒發洩、臆測幻想、紮稻草人、整篇謾罵等類型文章。 此二條是否適用由板主認定 違者視情節水桶三天至一年 -- 板規明訂除非內文註明可以推文,公告禁止推文與噓文,請大家配合,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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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0.51.132 ============================================================================== 作者 tllk (農曆過年要克制大餐) 看板 a-bian 標題 [閒聊] 我記得有條組務認證通過的公告 時間 Sun Feb 5 12:53:46 2006 ─────────────────────────────────────── 標題 [公告] 檢舉注意事項 時間 Tue Jan 3 23:29:53 2006 ─────────────────────────────────────── 板規中的關於砍文的標準 15.反串文、挑釁文、酸文 — 砍,視情節記劣文 17.無討論價值之廢文 — 砍,視情節記劣文 17.無討論價值之廢文 — 砍,視情節記劣文 無討論價值之廢文定義為: 無事實根據、純粹情緒發洩、臆測幻想、紮稻草人、整篇謾罵等類型文章。 此二條是否適用由板主認定 使用者不得以此作為檢舉的理由 違者視情節水桶三天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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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254.196 ============================================================================== 作者 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鮮) 看板 a-bian 標題 [公告] ezpeer107 水桶三天 時間 Sun Feb 5 13:48:28 2006 ─────────────────────────────────────── 以限定板主使用的規定發佈檢舉文 水桶三天 期滿自行來信申請解除 -- 板規明訂除非內文註明可以推文,公告禁止推文與噓文,請大家配合,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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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0.51.132 板主回應: 通過信,當事人不願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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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91.11 [證據] ezpeer107 v. Iamaidiot 02/11/06 (PoliticMan群組)(No.02) 作者 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鮮) 看板 PoliticLaw 標題 Re: [申訴] A-BIAN板主taligent 陷阱式板規 時間 Tue Feb 7 08:57:00 2006 ─────────────────────────────────────── 規定廢文與反串文僅可由板主認定,一般使用者不得以此為檢舉理由的 公告係於 1/3 發佈,發佈後同日使用者 tllk 在本板提出申訴,認為 該板規不合理,經過討論後小組長未再提出異議。 另 ittt 板主於 2/4 發佈公告警告此使用者勿反串過度,被警告後此 使用者於 2/5 發表檢舉文檢舉其他使用者反串,ittt 板主宣佈不受理 該檢舉後,修改原檢舉文質疑,轉述內容如下: 本板向以板規執行嚴格著名 Gespenster為DDP板主,以本國人台灣人身分反串外國人之中國人, 知規犯規,事實己臻明顯,無可饒恕 如板主未提出合理解釋,反諷文應包括在反串文之內 請以故板主 jimmyduh為榜樣,浸此人水桶 到一個板面參與討論時,爬舊文讀公告乃使用者應做的功課,此使用者 在以反串文作為檢舉理由前,已經先接獲 ittt 板主警告勿過度反串, 嗣後又以反串文作為檢舉理由,板主裁定不受理後又堅持反諷文應包括 在反串文內。先被板主警告勿過度反串,又以反串文作為檢舉理由,且 不接受板主裁決堅持檢舉無誤,如今卻以該公告發佈時間已經很久作為 不應受罰的理由,顯係不通。 : 申訴人: : ezpeer107 : 申訴對象: : A-BIAN板主taligent : 所受不適處分: : 水桶三天 : 申訴事由: : 本人依板規明定之檢舉辦法提出檢舉 : 經板友tllk提醒之後 : 板主taligent突然搬出數千篇以前的公告浸我水桶 『大幅六兩,中幅四兩,小幅二兩。書條對聯各一兩。扇子斗方五錢。 凡送禮物食物,總不如白銀為妙。公之所送,未必弟之所好也。 送現銀則中心喜樂,書畫皆佳。禮物既屬糾纏,賒欠尤為賴帳。 年老神倦,不能陪諸君子作無益語言也。』 ---- 鄭板橋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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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0.51.132 [證據] ezpeer107 v. Iamaidiot 02/11/06 (PoliticMan群組)(No.03) 作者 Iamaidiot (神經病) 看板 PoliticLaw 標題 Re: [申訴] A-BIAN板主taligent 陷阱式板規 時間 Sat Feb 11 17:41:34 2006 ─────────────────────────────────────── 處置無重大疏失,不介入該申訴 --- 但私下建議板主們將易影響使用者權益的公告們收集在的目錄中並定期更新 或許較能避免部分使用者類似"想做功課也不知該從何做起"的說法 我...喜歡過你唷y^_^y 但是...請不要再出現在我夢裏了 夢見你讓我真的覺得很幸福 可是...夢裏多幸福,醒來之後就多孤獨 不過,還是要謝謝那段日子你給我的笑容跟謝謝你給我這場好夢 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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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80.179 [證據] ezpeer107 v. Iamaidiot 02/11/06 (PoliticMan群組)(No.04) 作者 Iamaidiot (神經病) 看板 PoliticLaw 標題 Re: [申訴] A-BIAN板主taligent 陷阱式板規 時間 Mon Feb 13 02:25:01 2006 ─────────────────────────────────────── 到各板發言時遵守板規是應做的功課 因搞不清板規而出事的就應負起大部分的責任 就算認為這是陷阱式板規也該在接受處罰後再與板主討論 若板主認為改板規會嚴重到妨礙治板,只要能說服小組長,小組長會以尊重管理者為優先 屆時使用者可以連署罷免或向上級單位申訴兩種方式尋求救濟 所以小組長認為閣下申訴無效 --- 既然使用者不服,認為不可以不接受申訴也不可以無故不處理,那我從善如流 -- 我...喜歡過你唷y^_^y 但是...請不要再出現在我夢裏了 夢見你讓我真的覺得很幸福 可是...夢裏多幸福,醒來之後就多孤獨 不過,還是要謝謝那段日子你給我的笑容跟謝謝你給我這場好夢 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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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89.64 ※ 編輯: ezpeer107 來自: 218.167.189.64 (02/1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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