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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ezpeer107 v. Iamaidiot 02/11/06 (PoliticMan群组) 申诉人 :ezpeer107 小组长   :Iamaidiot 所属群组    :国家研究院-PoliticMan群组 认定(处分)事由 :无重大疏失,不介入申诉(即判本人判诉) 不服理由 : 本人上诉於PttLaws後,经法务站长来信要求移送AboutBoards 但Iamaidiot组长却在二月十三日下第二次判决([证据](No.04)) 是为一案二判,後判决应属无效判决 本次上诉仍以第一次判决为准([证据](No.03)) [声明一] 1. A-BIAN板主taligent水桶之不当,在证具[01]中有详述, 实体程序两方面显然皆有重大疏失 2. 由於taligent板主之水桶处分仍为成立 因此,所谓「不介入申诉」,与判申诉者败诉有同一之效力 Iamaidiot组长既然判本人败诉,却不给判决理由 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379条第一项第十四款:「判决不载理由或所载理由矛盾者」 3. 疏失是否重大,关系本诉讼之胜败,未予明确定义,相当於判决不载理由 是以,本次判决属违法判决 4. 请求将本案发回PoliticLaw更审 或指示Iamaidiot组长补提判决理由 [声明二] 1. 钦定宪法,钦定之君王有遵守之义务 ptt虽皆为钦定板规,钦定之板主亦有遵守之义务 2. PoliticLaw申诉相关规定「5.申诉除不符合程序外,组务必定受理」 「不介入申诉」若非判本人败诉,即与「不受理」相当 本人在PoliticLaw之申诉符合一切程序,Iamaidiot组长「不介入申诉」显然违规 3. 请求将本案发回PoliticLaw更审 并指示Iamaidiot组长「介入申诉」 [声明三] 即使taligent板主仅有抽象轻过失,亦不能处使用者以水桶, 板主本身的过失,岂有反由使用者承担之理? Iamaidiot组长仍然有具体处理之义务,而不能「不介入申诉」(即判受处分人判诉) 此为备位声明 [证据] ezpeer107 v. Iamaidiot 02/11/06 (PoliticMan群组)(No.01) 作者 ezpeer107 (立志当坏人) 看板 PoliticLaw 标题 [申诉] A-BIAN板主taligent 陷阱式板规 时间 Tue Feb 7 02:38:09 2006 ─────────────────────────────────────── 申诉人: ezpeer107 申诉对象: A-BIAN板主taligent 水桶三天 申诉事由: 本人依板规明定之检举办法提出检举 经板友tllk提醒之後 板主taligent突然搬出数千篇以前的公告浸我水桶 [实体方面]: 1.扁板正式板规(扁板板规1.5修正板)明定检举办法,此办法并无任何附款 依法检举,被检举者没事,检举者反被水桶 2.凡涉及使用者权利的板规不宜草率,尤其是水桶,宜置於放在明显,固定处 若任一板规一公告,使用者将无所适从,随时都有被浸水桶之危险 3.ptt有数千板,全台bbs恐亦有上百站 每一个板的板规都不相同,使用者不可能尽读该板所有公告 尤其是水桶处分,更应以遵守正式板规即为以足, 是以, 本次检举行为是为「不可避免之禁止错误」 使用者读毕置底板规即己完成「查询义务」(特别是查询水桶规定) 4.要求撤销本次水桶处分 并将该公告置底或并入正式板规 [程序方面]: 1.该公告以「正确格式之检举」为浸水桶的要件之一 反过来说,检举文格式不正确,检举将不成立,板主将会「不予理会」(置板规明定) 2.格式不正确之检举文顶多被砍 板规「17.无讨论价值之废文 — 砍,视情节记劣文」 不会被浸水桶 3.轻重失衡,此程序显然有重大瑕疵,宜检讨修正 修正之前,不得以此瑕疵公告再对任何使用者做出处分 相关证据: ============================================================================== 作者 ezpeer107 (立志当坏人) 站内 a-bian 标题 [检举] 反串文 时间 Sun Feb 5 00:11:45 2006 ─────────────────────────────────────── 20060205 10:16第一次增补(检举理由,指定证人) 检举理由: 砍文原则15.反串文、挑衅文、酸文 — 砍,视情节记劣文 本板向以板规执行严格着名 Gespenster为DDP板主,以本国人台湾人身分反串外国人之中国人, 知规犯规,事实己臻明显,无可饶恕 如板主未提出合理解释,反讽文应包括在反串文之内 请以故板主 jimmyduh为榜样,浸此人水桶 检举证据: 17956 + 4 2/04 Gespenster R: [建议] 民进党未来的走向 17966 + 3 2/04 Gespenster R: [建议] 民进党未来的走向 违规内容: (原文太长,恕略..) ============================================================================== 作者 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鲜) 看板 a-bian 标题 [公告] 检举注意事项 时间 Tue Jan 3 23:29:53 2006 ─────────────────────────────────────── 经板主群讨论後 板规中的关於砍文的标准 17.无讨论价值之废文 — 砍,视情节记劣文 无讨论价值之废文定义为: 无事实根据、纯粹情绪发泄、臆测幻想、紮稻草人、整篇谩骂等类型文章。 此二条是否适用由板主认定 违者视情节水桶三天至一年 -- 板规明订除非内文注明可以推文,公告禁止推文与嘘文,请大家配合,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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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0.51.132 ============================================================================== 作者 tllk (农历过年要克制大餐) 看板 a-bian 标题 [闲聊] 我记得有条组务认证通过的公告 时间 Sun Feb 5 12:53:46 2006 ─────────────────────────────────────── 标题 [公告] 检举注意事项 时间 Tue Jan 3 23:29:53 2006 ─────────────────────────────────────── 板规中的关於砍文的标准 15.反串文、挑衅文、酸文 — 砍,视情节记劣文 17.无讨论价值之废文 — 砍,视情节记劣文 17.无讨论价值之废文 — 砍,视情节记劣文 无讨论价值之废文定义为: 无事实根据、纯粹情绪发泄、臆测幻想、紮稻草人、整篇谩骂等类型文章。 此二条是否适用由板主认定 使用者不得以此作为检举的理由 违者视情节水桶三天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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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254.196 ============================================================================== 作者 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鲜) 看板 a-bian 标题 [公告] ezpeer107 水桶三天 时间 Sun Feb 5 13:48:28 2006 ─────────────────────────────────────── 以限定板主使用的规定发布检举文 水桶三天 期满自行来信申请解除 -- 板规明订除非内文注明可以推文,公告禁止推文与嘘文,请大家配合,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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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0.51.132 板主回应: 通过信,当事人不愿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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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91.11 [证据] ezpeer107 v. Iamaidiot 02/11/06 (PoliticMan群组)(No.02) 作者 taligent (我要吃澎湖海鲜) 看板 PoliticLaw 标题 Re: [申诉] A-BIAN板主taligent 陷阱式板规 时间 Tue Feb 7 08:57:00 2006 ─────────────────────────────────────── 规定废文与反串文仅可由板主认定,一般使用者不得以此为检举理由的 公告系於 1/3 发布,发布後同日使用者 tllk 在本板提出申诉,认为 该板规不合理,经过讨论後小组长未再提出异议。 另 ittt 板主於 2/4 发布公告警告此使用者勿反串过度,被警告後此 使用者於 2/5 发表检举文检举其他使用者反串,ittt 板主宣布不受理 该检举後,修改原检举文质疑,转述内容如下: 本板向以板规执行严格着名 Gespenster为DDP板主,以本国人台湾人身分反串外国人之中国人, 知规犯规,事实己臻明显,无可饶恕 如板主未提出合理解释,反讽文应包括在反串文之内 请以故板主 jimmyduh为榜样,浸此人水桶 到一个板面参与讨论时,爬旧文读公告乃使用者应做的功课,此使用者 在以反串文作为检举理由前,已经先接获 ittt 板主警告勿过度反串, 嗣後又以反串文作为检举理由,板主裁定不受理後又坚持反讽文应包括 在反串文内。先被板主警告勿过度反串,又以反串文作为检举理由,且 不接受板主裁决坚持检举无误,如今却以该公告发布时间已经很久作为 不应受罚的理由,显系不通。 : 申诉人: : ezpeer107 : 申诉对象: : A-BIAN板主taligent : 所受不适处分: : 水桶三天 : 申诉事由: : 本人依板规明定之检举办法提出检举 : 经板友tllk提醒之後 : 板主taligent突然搬出数千篇以前的公告浸我水桶 『大幅六两,中幅四两,小幅二两。书条对联各一两。扇子斗方五钱。 凡送礼物食物,总不如白银为妙。公之所送,未必弟之所好也。 送现银则中心喜乐,书画皆佳。礼物既属纠缠,赊欠尤为赖帐。 年老神倦,不能陪诸君子作无益语言也。』 ---- 郑板桥润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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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0.51.132 [证据] ezpeer107 v. Iamaidiot 02/11/06 (PoliticMan群组)(No.03) 作者 Iamaidiot (神经病) 看板 PoliticLaw 标题 Re: [申诉] A-BIAN板主taligent 陷阱式板规 时间 Sat Feb 11 17:41:34 2006 ─────────────────────────────────────── 处置无重大疏失,不介入该申诉 --- 但私下建议板主们将易影响使用者权益的公告们收集在的目录中并定期更新 或许较能避免部分使用者类似"想做功课也不知该从何做起"的说法 我...喜欢过你唷y^_^y 但是...请不要再出现在我梦里了 梦见你让我真的觉得很幸福 可是...梦里多幸福,醒来之後就多孤独 不过,还是要谢谢那段日子你给我的笑容跟谢谢你给我这场好梦 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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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80.179 [证据] ezpeer107 v. Iamaidiot 02/11/06 (PoliticMan群组)(No.04) 作者 Iamaidiot (神经病) 看板 PoliticLaw 标题 Re: [申诉] A-BIAN板主taligent 陷阱式板规 时间 Mon Feb 13 02:25:01 2006 ─────────────────────────────────────── 到各板发言时遵守板规是应做的功课 因搞不清板规而出事的就应负起大部分的责任 就算认为这是陷阱式板规也该在接受处罚後再与板主讨论 若板主认为改板规会严重到妨碍治板,只要能说服小组长,小组长会以尊重管理者为优先 届时使用者可以连署罢免或向上级单位申诉两种方式寻求救济 所以小组长认为阁下申诉无效 --- 既然使用者不服,认为不可以不接受申诉也不可以无故不处理,那我从善如流 -- 我...喜欢过你唷y^_^y 但是...请不要再出现在我梦里了 梦见你让我真的觉得很幸福 可是...梦里多幸福,醒来之後就多孤独 不过,还是要谢谢那段日子你给我的笑容跟谢谢你给我这场好梦 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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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93.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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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89.64 ※ 编辑: ezpeer107 来自: 218.167.189.64 (02/1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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