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rose (My bloody valen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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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公告] Kriticos 板連署
時間Mon Feb 27 11:36:23 2006
※ 引述《lpyd (我愛飛碟(FM92.1))》之銘言:
: ※ 引述《Qrose (My bloody valentine)》之銘言:
: : 1.啊...原來是這樣...那麼可以在''國家研究院組務問題討論版''公告嗎
: 你可以在申訴附上你的請求。
: : 2.505 2/22 Qrose ˇ [申請新板] Kriticos →這一篇
: : 3.我想堅持給這種人永久水桶
: : 因為連署板不是一般的板,除了刪除沒有辦法更動
: : 就應該更謹慎,因為對一個新版以及發起人、其他連署人而言
: : 反對或贊成的連署意見更應該是合理的,不能無故的謾罵呀
: : 這樣會影響之後要進來連署的人的觀感,更何況是這種性侮辱的字眼
: : 要是他又在連署板罵別人怎辦?(我很想說他應該還是會再犯)
: : 而且,我相信浸他水桶他自己還是會去申請一個新ID的
: : 其實浸不浸,這個人自己到底會不會有悔意或道歉的意思,你我無從曉得
: : 但我覺得是給發起人以及連署人一個公道
: : 正因為是連署板,所以才要更嚴格謹慎,讓每次的連署都很合理
: : 這不也是限制發起人及連署人要200PO以上限制的用義之一嗎
: : 所以這點我很堅持,可否多多考慮
: 這個就得看國研這邊的看法了,
: 我不便多說什麼。
: : 是在這個板申訴嗎,確定的話我馬上申訴
: 是。
: : 嗯...好 我馬上砍掉PO在PTT法務部的對板主的申訴
: : 但也希望這個板能確實給我公道...
: : 好,Violation是一個板對吧 那我過去請求裁奪
啊 我想起Violation板是哪個板了,這個板2/24就申訴過了(以下這篇)
5139 s 2/24 Qrose □ [檢舉] tonyselina無故出言侮辱
可是他說是板主責任(以下附錄),所以我才會寄信請板主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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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八條之規定,看板違規
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本院此無認定權。故本案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中,被檢舉人 tonyselina 所為之毀謗行為屬於看板違規行為,認定權人為該板
板主。煩請檢舉人向該板板主投訴,板主可行使其設定水桶之權限,拒絕鬧板之當事人繼
續推文或發言,於此本院依規定並非具有審查看板違規行為之權限。
實習警察法務 Famished 200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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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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