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ergiya (走進新時代)
看板AboutBoards
標題Re: [申訴] 組長蓄意包庇公開販賣槍械和濫權
時間Sun Dec 23 20:41:54 2007
※ 引述《WolfLord (呆呆小狼 N )》之銘言:
: 路狼甲舉手發問!
: 我雖然只是邊看戲的,不過這裡我有點疑問。
: 不知道Theleaf有沒有買過槍械?
: 依照Trunicht先生的說法,他只是認識軍火商。而且他提出的這些聯絡資料需求
: 其實就跟去槍店買合法槍械的要求沒兩樣(在台灣要能成交還需要一張特許執照
: ),我是不瞭解你們前因後果寮些什麼啦。不過萬一他就是找了合法槍店(或者
: 軍火商)來跟您聯繫,那他也沒有違法啊!軍火又不是絕對不可買賣的,而且牽
: 牽猴子基本上也不是什麼犯法的事。我想你們兩造的爭執點是不是基於彼此誤解
: 的基礎啊?
http://www.mpb.gov.tw/mlpb/new_page_F4.htm
一、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一條 (自衛槍枝之管理)
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持有、申請查驗給照、異動、處分、徵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二條 (自衛槍枝種類)
本條例所稱自衛槍枝如左:
一、甲種槍類:凡各式手槍、步槍、馬槍及土造槍屬之。
二、乙種槍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槍枝屬之。
前項槍類,包括彈藥。
第六條 (申請查驗給照程序) 【相關罰則】§18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
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
人員、民意代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
照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犯
罪前科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即
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
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
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不曉得某人會不會有興趣
其實經過申請是可以合法買槍的:P
--
從來就沒有什救世主
☆ 也不靠神仙皇帝
Ψ 要創造人類的幸福
全靠我們自己
~By 國際歌
L'International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