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dowen (艦隊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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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關於5549篇所引用之法規
時間Mon Dec 24 00:12:32 2007
※ 引述《yangon (楊公)》之銘言:
: 請看Energiya版友在5549篇所引用法規第一條的第一行,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91.06.26)所規範的是「現有自衛槍枝」,而非「可以販售」。
這個是說明你可以合法的擁有槍枝。至於販售,如果取得
主管機關的許可那麼當然也沒有問題。
: 另請參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94.01.26),
: 第5條與之後的許多條文都明訂了相關禁制事項與刑期,在此就不一一列舉。
所以當你非法的取得槍枝時,你就會受到這個條例或是其
他法律的處罰。
就原先提供的站內信來看,T的行為比較像仲介而非販賣,
因為他並未在這個動作中取得直接利益,貨不是他提供的,錢
也不是他收的,買賣主體都不是他。而刑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都沒有處罰仲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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