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ed (P1戰史版=西方武器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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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關於5549篇所引用之法規
時間Mon Dec 24 14:12:38 2007
※ 引述《lordowen (艦隊司令)》之銘言:
: "非法"販賣,請注意這兩個字。
講來講去就是在這個"合法"與否地方做文章嘛.
由於在台灣大多數的軍火販賣行為是非法的,因此這樣就足以引起
偵查行動的發起.當然這距離有罪判決還有一大段過程,也就是說你要
主張軍火販賣是合法的,請到地檢署去說.等到檢方查明你仲介的軍火
來源以後,再來爭執這塊.
而且檢方只要確認你仲介的對象確實有在販賣軍火,根據186條未獲
允准這個條件,恐怕是你自己要提出舉證.
不過案子要弄到地檢署去的話,就已經很麻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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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榮北伐武昌城下,血染我們的姓名﹔孤軍奮鬥羅霄山上,繼承了先烈的殊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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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健兒匯成一道抗日的鐵流,八省健兒匯成一道抗日的鐵流。
東進,東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東進,東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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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1
※ 編輯: armed 來自: 210.69.13.1 (12/24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