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ed (P1战史版=西方武器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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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5549篇所引用之法规
时间Mon Dec 24 14:12:38 2007
※ 引述《lordowen (舰队司令)》之铭言:
: "非法"贩卖,请注意这两个字。
讲来讲去就是在这个"合法"与否地方做文章嘛.
由於在台湾大多数的军火贩卖行为是非法的,因此这样就足以引起
侦查行动的发起.当然这距离有罪判决还有一大段过程,也就是说你要
主张军火贩卖是合法的,请到地检署去说.等到检方查明你仲介的军火
来源以後,再来争执这块.
而且检方只要确认你仲介的对象确实有在贩卖军火,根据186条未获
允准这个条件,恐怕是你自己要提出举证.
不过案子要弄到地检署去的话,就已经很麻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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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北伐武昌城下,血染我们的姓名﹔孤军奋斗罗霄山上,继承了先烈的殊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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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健儿汇成一道抗日的铁流,八省健儿汇成一道抗日的铁流。
东进,东进!我们是铁的新四军!东进,东进!我们是铁的新四军!
东进,东进!我们是铁的新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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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1
※ 编辑: armed 来自: 210.69.13.1 (12/24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