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ed (P1戰史版=西方武器派專用)
看板AboutBoards
標題Re: 關於5549篇所引用之法規
時間Mon Dec 24 14:38:28 2007
※ 引述《theleaf (theleaffestival)》之銘言:
:
: 再回WolfLord和Energiya
:
: 在他的1521本文有清楚表明,賣軍火給敝人是用來讓樂生和警察、政府對幹(
: 明顯清楚是非法用途),所以自衛和合法管道使用槍枝完全不成立,還要找教
: 官訓練我們,還清楚表明教官免費,但是軍火是要自費的,如在下們是要為
其實theleaf網友的法條有點適用錯誤,Trunicht已鼓勵樂青成立武裝團體,
協助其取得軍火給樂青警察、政府對幹,還要找教官訓練他們.我個人認為已
遠超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範意旨,根本就已經構成了刑法第101條第
2項暴動內亂罪的陰謀犯.條文如下:
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這個告他比較酷吧?
.
--
光榮北伐武昌城下,血染我們的姓名﹔孤軍奮鬥羅霄山上,繼承了先烈的殊勛。
千百次抗爭,風雪饑寒﹔千萬里轉戰,窮山野營。獲得豐富的戰爭經驗,
鍛煉艱苦的犧牲精神,為了社會幸福,為了民族生存,一貫堅持我們的鬥爭!
八省健兒匯成一道抗日的鐵流,八省健兒匯成一道抗日的鐵流。
東進,東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東進,東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
東進,東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