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ed (P1战史版=西方武器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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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5549篇所引用之法规
时间Mon Dec 24 14:38:28 2007
※ 引述《theleaf (theleaffestival)》之铭言:
:
: 再回WolfLord和Energiya
:
: 在他的1521本文有清楚表明,卖军火给敝人是用来让乐生和警察、政府对干(
: 明显清楚是非法用途),所以自卫和合法管道使用枪枝完全不成立,还要找教
: 官训练我们,还清楚表明教官免费,但是军火是要自费的,如在下们是要为
其实theleaf网友的法条有点适用错误,Trunicht已鼓励乐青成立武装团体,
协助其取得军火给乐青警察、政府对干,还要找教官训练他们.我个人认为已
远超过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的规范意旨,根本就已经构成了刑法第101条第
2项暴动内乱罪的阴谋犯.条文如下:
100条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
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1条
以暴动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预备或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这个告他比较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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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北伐武昌城下,血染我们的姓名﹔孤军奋斗罗霄山上,继承了先烈的殊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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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健儿汇成一道抗日的铁流,八省健儿汇成一道抗日的铁流。
东进,东进!我们是铁的新四军!东进,东进!我们是铁的新四军!
东进,东进!我们是铁的新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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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