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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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關於5549篇所引用之法規
時間Tue Dec 25 20:47:50 2007
暈倒
不在巷子內就算了,在巷子外也不要離得太遠ok?
※ 引述《armed (P1戰史版=西方武器派專用)》之銘言:
: ※ 引述《lordowen (艦隊司令)》之銘言:
: : 真的阿。刑法186,187都只處罰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未經允許的
: : 槍械。
: 要正確的理解刑法,不能一下子就跳到分則與特別法,卻忘了先把總則
: 給看完.
: 第三十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ꄠ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甚麼叫做仲介?就是販賣行為的幫助者,這個解釋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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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對對,『如果你指的到正犯』的話
幫助犯是百分之一百的從犯
這跟教唆犯在最近一次修法前還有點獨立性是完全不同的
你要成立任何幫助犯必須找到正犯,必須先能確定正犯存在
不然你怎麼『處罰得按正犯之行減輕之』?
好,那麼『在網路上虎爛說自己有在仲介買賣槍支』
在你可以指出具體被幫助的販賣槍支正犯之前
喵的是會成立什麼幫助犯?
那個警察檢察官敢因為這樣抓人,去告他濫權追訴罪絕對沒問題
就是媒介性交罪,那也得有個人在那邊等著賣,你在那邊幫忙喊價,這才有問題
連個賣淫的正主兒都沒有,只是有個人在那邊說仲介仲介,一點屁事也不會有
刑法總則如果只看法條就會懂的話
許玉秀大法官就不必教一整個學年還教不完了
而且他的學生至少有一個是到了高點碰到謝開平老師才把刑法念懂
一個貓大法律系學生在大一上學期期末考事實上只有五個及格的科目
最好是你在那邊拿著條文望文生義就可以搞懂,還拿來教訓人的
刑法總則才幾條,你有沒有注意到市面上的刑總教科書都跟刑分一樣厚?
你猜猜原因是什麼?
: 如果細看第二項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光以文意解釋,仲介者
: 甚至不需要對雙方穿針引線,只需要把販槍者的連繫資訊交給有意購買者,
: 幫助的動作就已完成了.就已該當本條的構成要件.
: 這跟奇摩的賣場上出現此種資訊又有所區別,Y拍只要可以抗辯已確實有
: 履行注意義務,並非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資訊容留,就可能獲得法官
: 採信.
: 所以網頁上該訊息如果放幾分鐘後就刪除了的話不會有事,如果一放就
: 好幾天,結局就可能難講.
還有,重申一遍我一貫的立場
bbs上面是以文會友,以文交戰
有本事用文字說服人,沒本事就閉嘴
老實說在ptt上對於版規啦版務等等的爭執讓我覺得很不大能理解
各版常見的『檢舉作戰大法』就是一例,怎麼看我都覺得好笑
更別說搞到『這種地步』,個人以為非常可笑
跟球場上打輸球去外面堵人家球員一樣的可笑
armed這人與我諸多不對盤,
但最起碼在不耍手段這方面我是會給他一點credit的,
雖然他的嘴皮是頗令人圈圈叉叉
但終究只是耍嘴皮,不會沒事找那個警察聊天幹嘛的
或許有那麼幾次有放話要這樣做,但至少沒搞到本案這種程度
更何況,警察聊天的內容還不見得全對
詐欺罪?自己去看看刑法的詐欺罪條文ok?現在是誰被某人騙到什麼東西了嗎?
煽惑他人犯罪?現在是大家都被中選會傳染了是吧,這個冷條文何時變得那麼熱?
阿是煽惑了誰,有辦法具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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