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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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5549篇所引用之法规
时间Tue Dec 25 20:47:50 2007
晕倒
不在巷子内就算了,在巷子外也不要离得太远ok?
※ 引述《armed (P1战史版=西方武器派专用)》之铭言:
: ※ 引述《lordowen (舰队司令)》之铭言:
: : 真的阿。刑法186,187都只处罚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未经允许的
: : 枪械。
: 要正确的理解刑法,不能一下子就跳到分则与特别法,却忘了先把总则
: 给看完.
: 第三十条 (帮助犯及其处罚)
: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 ꄠ 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 甚麽叫做仲介?就是贩卖行为的帮助者,这个解释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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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对,『如果你指的到正犯』的话
帮助犯是百分之一百的从犯
这跟教唆犯在最近一次修法前还有点独立性是完全不同的
你要成立任何帮助犯必须找到正犯,必须先能确定正犯存在
不然你怎麽『处罚得按正犯之行减轻之』?
好,那麽『在网路上虎烂说自己有在仲介买卖枪支』
在你可以指出具体被帮助的贩卖枪支正犯之前
喵的是会成立什麽帮助犯?
那个警察检察官敢因为这样抓人,去告他滥权追诉罪绝对没问题
就是媒介性交罪,那也得有个人在那边等着卖,你在那边帮忙喊价,这才有问题
连个卖淫的正主儿都没有,只是有个人在那边说仲介仲介,一点屁事也不会有
刑法总则如果只看法条就会懂的话
许玉秀大法官就不必教一整个学年还教不完了
而且他的学生至少有一个是到了高点碰到谢开平老师才把刑法念懂
一个猫大法律系学生在大一上学期期末考事实上只有五个及格的科目
最好是你在那边拿着条文望文生义就可以搞懂,还拿来教训人的
刑法总则才几条,你有没有注意到市面上的刑总教科书都跟刑分一样厚?
你猜猜原因是什麽?
: 如果细看第二项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光以文意解释,仲介者
: 甚至不需要对双方穿针引线,只需要把贩枪者的连系资讯交给有意购买者,
: 帮助的动作就已完成了.就已该当本条的构成要件.
: 这跟奇摩的卖场上出现此种资讯又有所区别,Y拍只要可以抗辩已确实有
: 履行注意义务,并非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该资讯容留,就可能获得法官
: 采信.
: 所以网页上该讯息如果放几分钟後就删除了的话不会有事,如果一放就
: 好几天,结局就可能难讲.
还有,重申一遍我一贯的立场
bbs上面是以文会友,以文交战
有本事用文字说服人,没本事就闭嘴
老实说在ptt上对於版规啦版务等等的争执让我觉得很不大能理解
各版常见的『检举作战大法』就是一例,怎麽看我都觉得好笑
更别说搞到『这种地步』,个人以为非常可笑
跟球场上打输球去外面堵人家球员一样的可笑
armed这人与我诸多不对盘,
但最起码在不耍手段这方面我是会给他一点credit的,
虽然他的嘴皮是颇令人圈圈叉叉
但终究只是耍嘴皮,不会没事找那个警察聊天干嘛的
或许有那麽几次有放话要这样做,但至少没搞到本案这种程度
更何况,警察聊天的内容还不见得全对
诈欺罪?自己去看看刑法的诈欺罪条文ok?现在是谁被某人骗到什麽东西了吗?
煽惑他人犯罪?现在是大家都被中选会传染了是吧,这个冷条文何时变得那麽热?
阿是煽惑了谁,有办法具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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