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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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公告] 本小組檢舉辦法規範
時間Thu Nov 11 12:04:31 2010
※ 引述《hateOnas (討厭)》之銘言:
: (嘆) 你想不想看昨天jasy "沒有板主你來當?"的推文
: 發現一週未上站 寫信要兩週沒有回應才能檢舉
: 當能檢舉時都已經三個星期未上站了...
: 說實在的 看到三個星期未上站你會怎樣?
: 再給兩週到兩個月觀察期 如果還是未上站 現在是(81天未上站)
: 可在給最多兩個月觀察期 都砍帳號了
: 而且小組長也有說 兩個月未上站....就拔板主了 抱歉 我真的覺得這是護短條款
: 不如直接訂 超過21天未上站直接拔板主
: 加上第六條規定 一次只執行同一檢舉人一個檢舉
: 表示最多四個月只會受理並執行完畢一件檢舉案
我也說了,實務上若超過七天你檢舉了而被駁回且不予處分時再來也不遲
就算你一次檢舉10個人都超過七天,他全部用第六條駁回
但十個人都確實有執行處分,結果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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