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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FranKang 申訴對象:CrossStrait板主momoTT 政治群組組務Iamaidiot 申訴事實(合計二件): 一、 CrossStrait板主momoTT於本月10日發文(#1DAftD64 CrossStrait)處分如下: 作者 momoTT (momo) 看板 CrossStrait 標題 [公告] FranKang水桶7天 時間 Mon Jan 10 13:48:58 2011 ─────────────────────────────────────── ※ 引述《lkcs (繽紛之狼)》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陸客預算無上限 掉手機…「再買唄!」 : 時間: Sun Jan 9 22:13:26 2011 : : → FranKang:書法藝術在你後面,看到最後一列牠非常火 113.66.8.144 01/09 22:14 #1DANt0W9 對於板友的違規行為請到置底檢舉處檢舉。 藐視板規 我的申訴(#1DAkUFTf PoliticLaw)內容為: 老實講,這件申訴不知該如何講起,因為這處分實在讓人摸不著頭緒。 這句推文只是單純的一個插科打諢,何來「對於板友的違規行為」之有? 請 組務主持公道, 或者至少要求板主說明「書法藝術在你後面,看到最後一列牠非常火」跟 「對於板友的違規行為請到置底檢舉處檢舉」的關係, 如此處罰標準,實讓人無所措手足。 而組務Iamaidiot於13日發文(#1DBdjW7Q PoliticLaw)要求momoTT至組務說明: 請問momoTT板主: 您認為FranKang的那句話裡的書法藝術是在影射什麼嗎? 請在收假後解答我的疑問。又或者,mafa板主能解除我的困惑? momoTT於19日回覆(#1DDZNIEH PoliticLaw): 這兩個公告都是我處理的,跟MAFA板主無關。 因為該板友之前一直在板上使用改名或取綽號的方式來指稱板主以逃避板規, 如下: #1D7daXP4 → FranKang:對了,飲用前請先搖勻,這是書法藝術 113.96.245.160 01/09 11:05 噓 FranKang:我不是開玩笑,你講「傻X」,若是我早就 113.96.245.160 01/09 11:26 → FranKang:出海了,當然這是___的時代,毋庸置疑 113.96.245.160 01/09 11:27 → FranKang:記得當時還打了詩句也沒講誰,但是___ 113.96.245.160 01/09 11:47 → FranKang:為整我還去找度娘姿勢佳,又送我一張船票 113.96.245.160 01/09 11:47 → FranKang:放心,真到猥瑣的程度,早被空三格專政了 113.66.8.144 01/09 22:19 → FranKang:看,我使用空三格,創   新   了 113.66.8.144 01/09 22:19 所以我認為這句話是影射板主,而且後面還惡意使用"牠"人身攻擊。 另外我也已在本板#1DANt0W9公告提醒過不可再用這類論述,所以根據該公告 判定藐視板規。 實際上,momoTT並無證據證明我推文那句書法藝術是在指稱板主, 引用我的推文時,也引用時間相差甚遠的不相干推文(11:05與11:26),已有偽證之嫌。 因此我於20日回覆(#1DE4wrfl PoliticLaw): 是不是現在只要你說哪句是在影射板主,哪句的關鍵字就不能用了? 今天你說這句是影射板主,明天你再說那句是影射板主, 你說哪句是影射板主那就是了?有沒有想過這樣會建立多麼龐大的文字獄詞庫? 而Iamaidiot竟爾採信momoTT之辯詞,於22日做出如此判決(#1DEedoJa PoliticLaw): 看完momoTT板主的說明後我認為自己沒必要介入這件事,此事就此為止。 事實上,Iamaidiot判決的原始內文之主觀語調更為誇張(#1DEedoJa ALLPOST): 我的看法:要玩文字遊戲酸人或罵人,被破解後就要認命。有問題請自己找群組長。 本人極為不服,如照Iamaidiot判決(無論原始判決文或修改判決文)所言, 是否影射板主或酸人,都由板主自由心證,自由說明,自由詮釋?指東打東指西打西? 難道講個書法藝術,板主說是影射,那就是影射,此詞便成為禁用辭彙, 板主可以直接以此水桶處分? 請 群組長惠鑑裁決,謝謝。 二、 CrossStrait板主momoTT本月20日發文#1DE2zZhN處分如下: 作者 momoTT (momo) 看板 CrossStrait 標題 [公告] qianbenying及FranKang水桶7天 時間 Thu Jan 20 20:49:35 2011 ─────────────────────────────────────── ※ 引述《qianbenying (燃燒吧火鳥)》之銘言: : 標題: [轉錄][長恨]幹你娘的破麻賤貨臭婊舔共板主某某 ^^^^^^^^^^^^^^^^^^^^^^^^ 髒話+人身攻擊 轉錄者需對文中內容負責,請勿轉不合板規的文章 : 時間: Thu Jan 20 20:00:08 2011 : -- : ◆ From: 120.38.208.80 : 推 FranKang:好久不見,呵呵,歡迎回來 113.96.245.73 01/20 20:02 : → FranKang:這篇我也想貼過來啊,但是沒那個膽 113.96.245.73 01/20 20:02 : → FranKang:多謝你幫忙,分擔掉我的刑責 113.96.245.73 01/20 20:03 ^^^^^^^^^^ : → FranKang:驚!你上一篇居然是整整13個月前了 113.96.245.73 01/20 20:04 : → FranKang:是什麼原因你離開這麼久?大家都很想你呢 113.96.245.73 01/20 20:04 : → FranKang:不過久違13個月,一回來就幫我這個大忙 113.96.245.73 01/20 20:04 : → FranKang:你也太夠意思了,再次感謝你的無私代罪XD 113.96.245.73 01/20 20:05 ^^^^^^^^ 原作者推文同意視同授權轉錄也需負責 髒話+人身攻擊,一樣水桶7天 我的申訴(#1DE37Bpi PoliticLaw)內容為: 上述推文看就知道是反諷作者未經授權轉錄我的文章, 而且就算同意,也不代表鼓勵或命令、要求,如何需為之負責? 難道在自己被轉的文章下插科打諢幾句就叫授權同意嗎? 而組務Iamaidiot於22日發文(#1DEeYtDW PoliticLaw):   我到兩岸板的刪文備份區看過了,我看不出來推文有哪邊是在反諷盜轉文章。被轉 的文章是申訴人FranKang貼在恨板用來發洩對兩岸板板主momoTT的恨意用的,即便申訴 人沒有樂見此文被轉回兩岸板的用意,至少也該避嫌對此文保持沉默。在被我標記的推 文裡沒看出對轉文反對或不表態的意思就算了,還反倒向對方致謝,板主的判決並無不 妥。 本人極為不服,如照Iamaidiot判決所言, 遭未經同意轉錄文章之原作者,即使在自己的文章之下,都無插科打諢之權利? 即使推文未盡避嫌,即使表示「欣見」,難道就以之入罪,扣上與轉錄者同級罪名? 如此「判斷」原作者「同意」之方式,已無異思想入罪。 而實際上,本人一開始確實惱怒轉錄者未經同意收錄本人之文章並轉錄,而有諷刺之語。 即使之後與轉錄者交談投機,亦不該以此判斷本人授權其轉錄。 請 群組長惠鑑裁決,謝謝。 -- 邁向北韓之路是一群沉默的人造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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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3.96.91.106 ※ 編輯: FranKang 來自: 113.96.91.106 (01/25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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