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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agic_Center 看板 #1O0ZVhQg ] 作者: gkc (冠元大師) 看板: Magic_Center 標題: Re: [證據]站方的著作權所有規定(請pasaword組長閱讀) 時間: Sat Oct 15 22:06:30 2016 很抱歉~ 依據經濟部智財局的公布內容: 上面有提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不是嗎?? 第一項就寫的很清楚: 1. 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是否營利只是其中一個小的判斷基準而已,並不是 唯一的基準。有許多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還是會造成著作權人很大的損害,例如 :把一首MP3放在網站上供網友無償下載,和把MP3提供收費下載,若是都沒有經過著作 權人的同意,所造成的損害因為無償的情形下載的人多,恐怕損害還比較大。著作權法 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重點並不在於利用人是否有營利行為,而是在於著作權人是否 受有損害,因此,千萬不要認為自己利用他人著作時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引用出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73&ctNode=6988&mp=1 所以營利與否並不是理由~!! 何況此人的目的是用於誹謗他人,一樣非正當用途。 與表特版的用途正當性拿來相比根本毫無說服力。 再者表特版照片屬""肖像權""的範圍與智慧財產權法何干??? 這例子很明顯不在本案的範圍中。 那就奇怪了~既然小組長你這麼認為那請發結案公告。 或者你這篇就是結案公告,請說明。 ※ 引述《pasaword (P幣拿來)》之銘言: : 事實上我認為此次檢舉有到需要嚴重懲處的地步。 : 理由是本次事件並無涉及抄襲或營利目的。 : 在臉書上屬於公開發言的部分理論上應都屬可公評之事。 : 但是就像Beauty一樣, : 雖然公開資料(如照片)屬可公評,但如事主不想讓其公開時則應將其刪除。 : 故在此作出判決, 另外這不是理由,因為可公評不表示可以""轉載""~。 請不要偷換概念。 重點是此人""轉載""且(未經允許)。 依據站規本來就是錯: 2.站方的使用者條款規定 而後我仔細查閱了站方對於使用者的規定,在站方看版《SYSOP》版的中有記載 3. ◇ ¢ PTT 使用者條款 2.0.1 清楚寫到 1-2、著作權擔保與授權 若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散布、發行、公開發 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 提供至本站。 表示,可受公評是指你可以發表""相關評論""但不表示你可以""轉載""。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小組長說有些事情不能用量化,問題是以質化的觀點,現在連別版的人看了都覺得組方 不能再姑息養奸,可見這判決很明顯無法說服正常人,如果小組長一定要姑息養奸,那 我想只能群組版見了。並且同時寫信給站方檢舉侵權問題~!! 而如果仍然98得不到應得的懲罰,我也只能依智慧財產權法對98提出告訴,如果98被起 訴,表示事情嚴重到上法院的程度,那就明顯不像你小組長說的"'這次事件不嚴重"", 到時就請依法院的起訴書修正你的判決。反正98的手機我已經查到了。也有照片。 畢竟站規說得很清楚""PTT所有使用者皆須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所以即使小組長個人意見與法律牴觸,仍須以法律為準。 : 如需文章刪除則儘速刪除,但是並不做出進一步懲處。 : 以上 : pasawor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38.73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agic_Center/M.1476540395.A.6AA.html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5/2016 23:05:39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5/2016 23:31:18
1F:→ rechris98: gkc能告到我 請便 根本不可能 10/15 23:49
2F:→ rechris98: 這種濫訴根本不會成立 10/15 23:49
3F:→ rechris98: 還想玩恐嚇版主的老招 10/15 23:53
你還搞不清楚嗎?? 版主本身不會被告,會被告的人是你,一旦你被起訴就表示組方 應依據中華民國法律修正判決。 而且不用說請便,反正已經有你的手機,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權法依法有據,你可以 用你的塔羅算算看可不可能,但在那之前按程序先群組板見。 理由很簡單,如果到時候連群組版都不能依法行政秉公處理,那想當然只有法院可以 還我公道,並先處理智慧財產權法違法,再處理之前的誹謗罪。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0:04:31
4F:→ rechris98: 我就在家等gkc告 看法院說誰對誰錯 10/16 00:15
說的好~在這請Pasaword公開公告,如果98被起訴,表示有違法之虞,請發公告,如果98 被起訴,則罪加一等,請小組長判處 命理小組黑名單給予命理小組全站水桶,並且請小 組長辭去斗數版主的職位並考慮小組長一職的去留,因為還要版友告到法院才能明辨是非 應考慮適任度,同時,請小組長在斗數板上舉行板主投票直選,換一個真正有法治素養、 斗數專業,同時又有民意基礎的版主。 而未來不要再出現眾人都撻伐甚至旁觀者都呼籲不要姑息養奸。 卻發生管理者不顧民主的民意意見做出""我說了算""而不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的判決。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0:18:07
5F:→ rechris98: 當然只有法院能還我公道 10/16 00:17
6F:→ rechris98: 誰在抹黑 誰在誣告 很快就水落石出了 10/16 00:19
可以阿~如果到時我依法無據,你可以反告我誣告。 在此同時群組版繼續運行。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0:22:40
7F:→ rechris98: 你是當我沒錢請律師嗎?我律師會找你談 10/16 00:23
其實你有沒有錢請律師我沒興趣知道,只是一旦你被起訴嘛,小組長就沒任何理由 袒護你。而且小組長如果也想親自確定你有沒有違法,我可以建議法官傳小組長來 當證人。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0:25:44
8F:→ rechris98: 請gkc 不要再腦補幻想好嗎 首先你要先告我 10/16 00:34
9F:→ rechris98: 然後還要上法院討論,法官都還沒判,誰會贏還不知歐 10/16 00:34
不好意思喔~我想不出輸的理由~~~除非我遇到恐龍檢察官。 但相對重點是,請小組長要負政治責任,辭去版主並開放民選~!! 斗數版會有那麼多違規跟混亂,追根究柢就是小組方不願辦理版友直選。 選出真正懂邏輯、法律又有專業的版主,最重要的是有經過""民主程序""由板有多數決 有民意基礎公認的版主,才導致違規不斷,行政效率也有待加強,也能杜絕像遇到我在 有些版看過的恐龍版主,一人獨裁無視民意一人說了算的狀況。尤其命理版是小版,存 在罷免難度以致我曾看到過很多違法行政、睜眼說瞎話或袒護某些人的管理者。這樣失 去制衡機制的版主如何能經營好一個版?? 連女孩版前陣子都因為版主諸多偏袒某一方而被砲轟,連該群組長GM都強制拔除版主 職位並呼籲""應重視版友意見"",以至於女版現在特別制定出(版主自律條款),偏偏 那些被轟下台版主的所作所為其實我在命理群組的某些版都看過而且更誇張,但就因 為小版人數少,管理者可以無視民意一人獨斷,造成諸多問題。 更不會現在超過4年連個活動跟版聚都沒有。
10F:→ rechris98: 請你快上法院提告 讓我們走完程序 10/16 00:54
不好意思~兩者我認為不衝突,只是公個告而已沒很困難。 先公告也免得如果到時有人不認帳,那就失去懲戒違規者的意義了。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1:04:29
11F:推 rechris98: Gkc不服版主判決就請上告群組長,或再上法院 10/16 02:27
12F:推 rechris98: 我目前完全合法在life版解命,這是版主的判決 10/16 02:29
13F:推 rechris98: 若gkc要雞毛蒜皮的事上法院告我,我也很歡迎,讓我們 10/16 02:31
14F:→ rechris98: 看看濫訴的人有何下場 10/16 02:31
不好意思喔~智慧財產權跟解命有何關聯?? ※ 編輯: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2: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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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2: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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