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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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证据]站方的着作权所有规定(请pasaword组长阅读)
时间Sun Oct 16 02:46:30 2016
※ [本文转录自 Magic_Center 看板 #1O0ZVhQg ]
作者: gkc (冠元大师) 看板: Magic_Center
标题: Re: [证据]站方的着作权所有规定(请pasaword组长阅读)
时间: Sat Oct 15 22:06:30 2016
很抱歉~
依据经济部智财局的公布内容:
上面有提供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网站不是吗?? 第一项就写的很清楚:
1. 没有营利行为就不会侵害着作权?
着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的判断基准,是否营利只是其中一个小的判断基准而已,并不是
唯一的基准。有许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还是会造成着作权人很大的损害,例如
:把一首MP3放在网站上供网友无偿下载,和把MP3提供收费下载,若是都没有经过着作
权人的同意,所造成的损害因为无偿的情形下载的人多,恐怕损害还比较大。着作权法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重点并不在於利用人是否有营利行为,而是在於着作权人是否
受有损害,因此,千万不要认为自己利用他人着作时没有营利行为,就不会侵害着作权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引用出处: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73&ctNode=6988&mp=1
所以营利与否并不是理由~!!
何况此人的目的是用於诽谤他人,一样非正当用途。
与表特版的用途正当性拿来相比根本毫无说服力。
再者表特版照片属""肖像权""的范围与智慧财产权法何干???
这例子很明显不在本案的范围中。
那就奇怪了~既然小组长你这麽认为那请发结案公告。
或者你这篇就是结案公告,请说明。
※ 引述《pasaword (P币拿来)》之铭言:
: 事实上我认为此次检举有到需要严重惩处的地步。
: 理由是本次事件并无涉及抄袭或营利目的。
: 在脸书上属於公开发言的部分理论上应都属可公评之事。
: 但是就像Beauty一样,
: 虽然公开资料(如照片)属可公评,但如事主不想让其公开时则应将其删除。
: 故在此作出判决,
另外这不是理由,因为可公评不表示可以""转载""~。
请不要偷换概念。
重点是此人""转载""且(未经允许)。
依据站规本来就是错:
2.站方的使用者条款规定
而後我仔细查阅了站方对於使用者的规定,在站方看版《SYSOP》版的中有记载
3. ◇ ¢ PTT 使用者条款 2.0.1
清楚写到
1-2、着作权担保与授权
若您无合法权利得授权他人使用、修改、重制、公开播送、散布、发行、公开发
表某资料,并将前述权利转授权第三人,请勿擅自将该资料上载、传送、输入或
提供至本站。
表示,可受公评是指你可以发表""相关评论""但不表示你可以""转载""。
一、看板违规行为:
(一)未经作者同意,於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小组长说有些事情不能用量化,问题是以质化的观点,现在连别版的人看了都觉得组方
不能再姑息养奸,可见这判决很明显无法说服正常人,如果小组长一定要姑息养奸,那
我想只能群组版见了。并且同时写信给站方检举侵权问题~!!
而如果仍然98得不到应得的惩罚,我也只能依智慧财产权法对98提出告诉,如果98被起
诉,表示事情严重到上法院的程度,那就明显不像你小组长说的"'这次事件不严重"",
到时就请依法院的起诉书修正你的判决。反正98的手机我已经查到了。也有照片。
毕竟站规说得很清楚""PTT所有使用者皆须遵守中华民国法律""。
所以即使小组长个人意见与法律抵触,仍须以法律为准。
: 如需文章删除则尽速删除,但是并不做出进一步惩处。
: 以上
: pasaword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2.38.7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agic_Center/M.1476540395.A.6AA.html
※ 编辑: gkc (114.42.38.73), 10/15/2016 23:05:39
※ 编辑: gkc (114.42.38.73), 10/15/2016 23:31:18
1F:→ rechris98: gkc能告到我 请便 根本不可能 10/15 23:49
2F:→ rechris98: 这种滥诉根本不会成立 10/15 23:49
3F:→ rechris98: 还想玩恐吓版主的老招 10/15 23:53
你还搞不清楚吗?? 版主本身不会被告,会被告的人是你,一旦你被起诉就表示组方
应依据中华民国法律修正判决。
而且不用说请便,反正已经有你的手机,依据经济部智慧财产权法依法有据,你可以
用你的塔罗算算看可不可能,但在那之前按程序先群组板见。
理由很简单,如果到时候连群组版都不能依法行政秉公处理,那想当然只有法院可以
还我公道,并先处理智慧财产权法违法,再处理之前的诽谤罪。
※ 编辑: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0:04:31
4F:→ rechris98: 我就在家等gkc告 看法院说谁对谁错 10/16 00:15
说的好~在这请Pasaword公开公告,如果98被起诉,表示有违法之虞,请发公告,如果98
被起诉,则罪加一等,请小组长判处 命理小组黑名单给予命理小组全站水桶,并且请小
组长辞去斗数版主的职位并考虑小组长一职的去留,因为还要版友告到法院才能明辨是非
应考虑适任度,同时,请小组长在斗数板上举行板主投票直选,换一个真正有法治素养、
斗数专业,同时又有民意基础的版主。
而未来不要再出现众人都挞伐甚至旁观者都呼吁不要姑息养奸。
却发生管理者不顾民主的民意意见做出""我说了算""而不符合中华民国法律的判决。
※ 编辑: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0:18:07
5F:→ rechris98: 当然只有法院能还我公道 10/16 00:17
6F:→ rechris98: 谁在抹黑 谁在诬告 很快就水落石出了 10/16 00:19
可以阿~如果到时我依法无据,你可以反告我诬告。
在此同时群组版继续运行。
※ 编辑: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0:22:40
7F:→ rechris98: 你是当我没钱请律师吗?我律师会找你谈 10/16 00:23
其实你有没有钱请律师我没兴趣知道,只是一旦你被起诉嘛,小组长就没任何理由
袒护你。而且小组长如果也想亲自确定你有没有违法,我可以建议法官传小组长来
当证人。
※ 编辑: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0:25:44
8F:→ rechris98: 请gkc 不要再脑补幻想好吗 首先你要先告我 10/16 00:34
9F:→ rechris98: 然後还要上法院讨论,法官都还没判,谁会赢还不知欧 10/16 00:34
不好意思喔~我想不出输的理由~~~除非我遇到恐龙检察官。
但相对重点是,请小组长要负政治责任,辞去版主并开放民选~!!
斗数版会有那麽多违规跟混乱,追根究柢就是小组方不愿办理版友直选。
选出真正懂逻辑、法律又有专业的版主,最重要的是有经过""民主程序""由板有多数决
有民意基础公认的版主,才导致违规不断,行政效率也有待加强,也能杜绝像遇到我在
有些版看过的恐龙版主,一人独裁无视民意一人说了算的状况。尤其命理版是小版,存
在罢免难度以致我曾看到过很多违法行政、睁眼说瞎话或袒护某些人的管理者。这样失
去制衡机制的版主如何能经营好一个版??
连女孩版前阵子都因为版主诸多偏袒某一方而被炮轰,连该群组长GM都强制拔除版主
职位并呼吁""应重视版友意见"",以至於女版现在特别制定出(版主自律条款),偏偏
那些被轰下台版主的所作所为其实我在命理群组的某些版都看过而且更夸张,但就因
为小版人数少,管理者可以无视民意一人独断,造成诸多问题。
更不会现在超过4年连个活动跟版聚都没有。
10F:→ rechris98: 请你快上法院提告 让我们走完程序 10/16 00:54
不好意思~两者我认为不冲突,只是公个告而已没很困难。
先公告也免得如果到时有人不认帐,那就失去惩戒违规者的意义了。
※ 编辑: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1:04:29
11F:推 rechris98: Gkc不服版主判决就请上告群组长,或再上法院 10/16 02:27
12F:推 rechris98: 我目前完全合法在life版解命,这是版主的判决 10/16 02:29
13F:推 rechris98: 若gkc要鸡毛蒜皮的事上法院告我,我也很欢迎,让我们 10/16 02:31
14F:→ rechris98: 看看滥诉的人有何下场 10/16 02:31
不好意思喔~智慧财产权跟解命有何关联??
※ 编辑: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2:42:40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gkc (114.42.38.73), 10/16/2016 02: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