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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這新聞出現之後,看到市府要上訴, 我隨即馬不停蹄的(?)寫信給法務局, 終於在今日收到一封回信,著實讓人感到意外。 PS: 我現在有ROOT所以可以買APP ================================ 附圖為證 http://ppt.cc/JX73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 您好!有關您致本局局長信箱反映關於Google APP付費機制問題,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 法務局處理,特為您說明如下: 一、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明文強 制規定,Google僅提供消費者15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府係依據現行 消保法之規定而為處分,應無違法情形,就處分遭撤銷之理由,仍須俟收到判決後再行研 判,並會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法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 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此例一開,無異要求個別消費者 僅能於權益受損時自行負擔訴訟成本到法院訴訟,將使個別消費者根本無能力對抗龐大的 企業經營者,恐嚴重衝擊消費者之權益,且如此將衍生更多訴訟,亦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 。 三、本局一直以來持續關注Google一案,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保護消費者之前提下,會儘 速與Google達成協議,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另關於 Android Market爭議案之進度等資訊,如有進一步發展,本局將會主動摘要以新聞稿等方 式公開發布,您亦可參考本局網站下方新聞稿欄中有關本局就本事件之前所公布相關訊息 。 四、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 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局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 五、承辦人:簡駿穎;電話:02-27208889轉3443。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 敬覆 ========================================== 果真他們還是不了解15分鐘是無痛退款、無語言隔閡退款的制度, 以為google只給15分鐘退款時間>.0 這一切都要怪在葉大師的強大誤導功力~佩服佩服。 所以...我又寫了一篇長篇大論給他了XDDDD 大家快進攻阿!! (疑) -- §- §   Android、三星、kies   新資訊、教學文      http://sportsw.pixnet.net/blog §-SUPERMARS- § - supermars - 20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50.204
1F:→ bestpika:連葉狀師都覺得 Google 只給 15 分鐘了 01/07 19:05
2F:推 Ray1985:推~ 01/07 19:05
3F:推 w0420cc:葉狀師...我真的很想要咒............... 01/07 19:12
4F:→ drift024:原本就是只有第一次給15分鐘無條件退款不是嗎@@? 01/07 19:15
其實現在的GOOGLE PLAY跟 APP STORE(蘋果) 跟 MARKET PLACE(微軟)的商城, 都一樣是可以透過MAIL給軟體開發商的方式[要求退款], APPLE跟微軟雖然遵守7天鑑賞期的退款的制度,但即使你在第一天要求退款, 退不退,還是要看軟體商的動作,這就是一個風險。 因此GOOGLE多了一個15分鐘內無痛退款的系統,你只需要輕輕地點一下原本 APP網頁上的退款按鈕,立馬給你退款成功,毫不囉嗦,而且沒有語言隔閡, 那怕開發的人士非洲土著,我不會非洲語還使可以成功退款。 據我所了解,這15分鐘好像是從開始使用之後才開始計算?? (依據之前有版友的回答) 即使是按下下載按鈕的那剎那間開始計算時間,會下載超過15分鐘的通常是 動則800MB~1G大型遊戲,或是當時網路速度很慢,不然一般來個LINE、WHATSAPP, 怎麼可能下載不完, 其實寫到這邊我就突然想到,GOOGLE多了這個15分鐘的無痛退款機制, 比較像是【讓消費者體驗15分完整版的APP】,真的要退貨,可以在超 過15分鐘之後寫信告知開發商。 以上這一切都要托有人的福... 何況..當初是IOS上面被騙...ANDROID當時也是好好的可以購買APP(台灣可以買唷) 為什麼ANDROID躺著也要中槍呢?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踹共阿~ 按 (呼~)
5F:→ imrt:郵購(現在變網購)7天是「無條件退款」。在 google 的確是 15 01/07 19:21
6F:→ bestpika:葉狀師是說「超過15分鐘一律不予退款」跟事實並不符 01/07 19:21
他很偉大的,都在部落格說【反正我現在已經離開單位了】.....
7F:→ imrt:分鐘無誤。至於自己去跟作者或google拗到退錢並不在法律規定 01/07 19:21
8F:→ kira925:其實問題是:你認為Google在APP商店上的角色跟PCHOME商店 01/07 19:22
9F:→ kira925:街是不是一樣的事情 不一樣的話那才有得吵 01/07 19:22
10F:→ kira925:一樣的話 一樣作為中間平台Google就是要做七天無條件退款 01/07 19:22
11F:→ kira925:怎麼吵這件事情不會變 因為法律上根本就一樣 01/07 19:23
12F:→ MarsET:你的理解有誤 01/07 19:24
13F:→ howar31:第1點試用7天就END了 政府沒寫過程式嗎 程式用7天根本呵呵 01/07 19:26
14F:→ MarsET:管他是不是程式,目前法條就是這樣,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政 01/07 19:28
其實...真的要管,早該在ANDROID MARKET在台灣上架之前就先禁止他了。(END) 現在擺明的就是有個白癡做錯事,然後讓接手爛攤子的人想不到台階下~ 當初ANDROID真的是躺著也中槍..
15F:推 kira925:應該做的事情是督促立法院/行政院快點針對軟體的特殊情況 01/07 19:29
16F:→ kira925:做出新的條文 現在這玩法是在伐害消費者權益 01/07 19:30
這的確是重點,但事情的起火點就是有人想要冒出頭,沒想到出大包
17F:推 kira925:怎麼退費不是重點 重點是今天Google的作法不合法 01/07 19:38
18F:→ MarsET:樓上正解,原po對法律的認知錯誤 01/07 19:38
19F:→ bestpika:是下載完成後開始算 15 分鐘 01/07 19:42
20F:推 kira925:你怎麼討厭葉狀師 你不能拿出一個法條論證Google合法的話 01/07 19:44
21F:→ kira925:Play Store就是不可能合法 怎麼罵怎麼嫌都沒用 01/07 19:45
22F:→ kira925:該做的事情就是要去做 地雷埋起來不代表不會炸 理性點吧 01/07 19:45
23F:→ kira925:葉狀師在這件事情上的立場是完全佔的住腳的 01/07 19:46
24F:→ kyle0478:google的退費機制的確不合目前法律 那apple那種也是要寫 01/07 19:49
25F:→ kyle0478:信去退的是怎麼過關的啊? 01/07 19:49
26F:→ bestpika:想也知道台北市政府只看條款不看實際作法 01/07 19:55
27F:→ bestpika:他們只看到上面寫「七天退款」就過了 01/07 19:55
28F:推 momocom:所以說一定會上訴了? 01/07 19:56
29F:→ MarsET:覺得Apple不合法就去檢舉,而不是「為什麼他偷偷闖紅燈沒有 01/07 19:57
30F:→ MarsET:被開單,我光明正大闖就要被開」 01/07 19:58
31F:推 rexagi1988:那既然就重點就得有人冒出頭講阿,有甚麼問題嗎? 01/07 20:00
32F:推 momocom: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大概還要一年,2014才會知道結果 01/07 20:00
33F:→ rexagi1988:也不算啥大包吧,這件事一旦要攤開來講就是一定是暫時 01/07 20:00
34F:→ rexagi1988:關閉的結果,誰來提都是一樣的 01/07 20:01
35F:→ MarsET:再者,有違法就是有違法,何來躺著也中槍? 01/07 20:03
36F:推 kyle0478:幹嘛檢舉 兩邊都弄到不能買有比較高興嗎? 01/07 20:05
37F:噓 Tenka:去翻消保法 無痛無語言隔閡退款就是七天 15分鐘就是違法 01/07 20:06
38F:→ Tenka:你可以爭論App不屬於郵購 但扯七天跟15分鐘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01/07 20:07
39F:推 momocom:大家別吵了,再過一年就知道葉狀師站不站的住腳了 01/07 20:11
40F:→ bestpika:Google 當初訴願不就是在爭 app 不屬郵購嗎 01/07 20:11
41F:推 momocom:當初一堆鍵盤法學家在講google在台北市註冊所以由北市管轄 01/07 20:12
42F:→ momocom: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來不是全部被打臉? 01/07 20:13
43F:→ y3k:其實這件事情牽扯到滿多部份的 消保法的立法意義本為保護弱勢 01/07 20:16
44F:→ y3k:的一方 但是以目前軟體行業的狀況 弱勢的是哪一方則有待商榷 01/07 20:16
45F:噓 gj942l41l4:法律規定無痛退款要七天啊 你自己都說只有15分鐘... 01/07 20:19
46F:推 momocom: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所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就是終審了 01/07 20:20
47F:推 Ray1985:推樓上的鍵盤法學家~ 01/07 20:23
48F:推 Halleluia:我怎麼只看到一堆想要android user無法購買paid apps, 01/07 20:28
49F:→ Halleluia:自以為正義的人?我看是异教徒來亂的吧~ 01/07 20:28
50F:→ zhucc:我比較想知道為何PCHOME說拆封不給退是可以的? 01/07 20:32
51F:→ zhucc:既然都是軟體、那怎麼不去檢舉PCHOME 01/07 20:32
52F:推 ppit12345:因為pchome早就遵守了.... 01/07 20:38
53F:→ ppit12345:另外google狀告北市府跟15分沒關係,上面一堆都在扯... 01/07 20:38
54F:→ ppit12345:另外協商時早就舉出主要問題在於google不負責market軟體 01/07 20:39
55F:→ ppit12345:商因下架而吃掉消費者金額的行為,這點跟其他家差太多 01/07 20:40
56F:→ echomica:廢話又重講一遍而已 跟罐頭信沒什麼兩樣 01/07 20:41
57F:→ ppit12345:所謂的七日是要求google公司負責market軟體退款時間 01/07 20:41
58F:→ ppit12345:這問題又是老調,google客服差所以無法提供其他幾家同樣 01/07 20:42
59F:→ ppit12345:的處理方式,google把market只當做平台不是整合系統 01/07 20:43
60F:推 kcl0801:可是看來pchome最後勝訴了耶 http://tinyurl.com/a22rdwt 01/07 20:45
61F:推 ppit12345:再來,事件的產生是因為google直接不協商關閉market 01/07 20:46
62F:推 kira925:kc你可以看內文 PCHOME勝訴的是那不是台北市可以執行的 01/07 20:48
63F:→ kira925:行政監督 而不是說PCHOME的訴求獲勝 01/07 20:48
64F:→ kira925:那跟這次是一致的:台北市沒有管轄權 但是違法嗎? 都違法 01/07 20:48
65F:推 ppit12345:勝訴的原因跟google勝訴一樣.不適用33條"直轄市" 01/07 20:48
66F:→ ppit12345:但是適用17條"中央機關" 01/07 20:49
67F:推 kcl0801:跟google的案例不是如出一輒嗎? 事實就是北市府輸了 01/07 20:49
68F:→ kcl0801:現在起因就是北市府 如果後來變中央管 那沒什麼好爭的 01/07 20:50
69F:→ ppit12345:原來用"不同原因勝"就是"北市府的限制錯了"? 01/07 20:50
70F:→ kira925:不是這樣看的 最高行政法院的意思是今天消費者如果去告 01/07 20:50
71F:→ kira925:PCHOME 那PCHOME就會敗訴 今天PCHOME勝訴是因為北市府 01/07 20:50
72F:→ kira925:無管轄權 01/07 20:50
73F:→ ppit12345:所以當初給的台階就是google要在條款中加上google負責 01/07 20:51
74F:→ kcl0801:對阿 但是起因就是北市府阿... 01/07 20:51
75F:→ kira925:你只抓誰贏誰輸 那就完全搞錯情況了 01/07 20:51
76F:→ ppit12345:結果就如同葉狀師那樣.google完全用消費者來壓法律 01/07 20:51
77F:→ kira925:換句話說:中央沒有出來是中央那群消保會瀆職 01/07 20:52
78F:→ kira925:北市則是管過頭 01/07 20:52
79F:→ kira925:Google則是從頭到尾都是違法 這無庸置疑 01/07 20:52
80F:→ kira925:說什麼"躺著也中槍" "Google退費比較方便" 都是假的 01/07 20:53
81F:推 ppit12345:每次看到google事件,都要從頭當鍵盤法學者....orz 01/07 20:54
82F:→ ppit12345:google的確是躺著也中槍啊XD只是其他家一起婊google而已 01/07 20:54
83F:推 momocom:那為什麼行政院消保會從判決後瀆職到現在?一個聲音也沒有? 01/07 20:54
84F:推 koster:google和apple的退費是一樣的嗎? apple不是找軟體商是找 01/07 20:55
85F:→ koster:apple 可是google超過15分鐘之後卻是要自己去找軟體商不是? 01/07 20:55
86F:→ momocom:幫Kira備份,看一年後會不會被最高行政法院打臉 01/07 20:56
87F:→ ppit12345:因為google是抽佣金,apple是拆帳,所以apple有決定權 01/07 20:56
88F:推 kira925:momocom可以往前翻 高等行政法院說的就是Google違法 01/07 20:57
89F:→ ppit12345:而且market的佣金還不是google直接抽,所以google不好解 01/07 20:57
90F:→ kira925:但是北市府無管轄權判定北市府敗訴 01/07 20:57
91F:→ ppit12345:決錢已經入帳後的問題 01/07 20:57
92F:推 linarina:我真的覺得法院這個判決會有問題............... 01/07 20:58
93F:→ ppit12345:當初民代帶著消費者就是搞錯方向,叫北市府負責.... 01/07 20:59
94F:→ ppit12345:好像北市府在1999後已經住海邊一樣... 01/07 21:00
95F:→ trywish:有個盲點在當時google並沒明訂開發商要提供退款機制,像 01/07 21:16
96F:→ trywish:line的貼圖目前好像也不能退,後續google才有加一些限制 01/07 21:17
97F:→ trywish:說google有提供其他退費機制的其實也是後續講的 01/07 21:17
98F:→ trywish:有些買代幣的印象中能退 line的好像還是不行 01/07 21:18
99F:推 dreamcwli:實際上 Google 能代替開發者決定退費的時間有 48 小時 01/07 21:20
100F:→ trywish:我記得退費是去年才明訂上去的,更早前沒聽聞那麼多 01/07 21:21
101F:推 kira925:話說大家都只想到APP 像Google Music 這個收費又怎麼算? 01/07 21:21
102F:→ trywish:有提供試聽呀XD有試聽試用的就不列入裡面 01/07 21:22
103F:→ dreamcwli:Play Movies 我有超過一個星期退過,他們的判定還蠻寬鬆 01/07 21:22
104F:→ dreamcwli:的 01/07 21:22
105F:→ bestpika:那 app 的免費版/試用版就不算試用? 01/07 21:24
106F:→ trywish:所以整體針對的就是沒提供免費或試用的0.0a不過誰在乎? 01/07 21:24
107F:→ trywish:只能說 消費者 政府 google三方互相搞不清楚狀況XD 01/07 21:25
108F:推 ppit12345:買代幣的除了經由wallet適用15分,其他經由其他服務的 01/07 21:26
109F:→ ppit12345:都是看開發商 01/07 21:26
110F:→ trywish:時空背景不同了..忘記以前google到底有沒明訂開發商要退款 01/07 21:27
111F:推 kira925:不過代幣是不是經由Play商店還有爭議 01/07 21:27
112F:→ trywish:我知道去年是有明訂,更早前的規範就不清楚了 01/07 21:27
113F:→ trywish:代幣是呀,你買的時候有出現G+的畫面 01/07 21:27
114F:推 kira925:恩 01/07 21:29
115F:推 ppit12345:不過我對代幣這種東西認為的確不是google該負責 01/07 21:29
116F:推 xinyuxiao:我真的很想買app 可是我還覺得GOOGLE違法 不爽 01/07 21:40
117F:→ xinyuxiao:比起罵政府 我更想跟GOOGLE說你為何不守當地法一下 01/07 21:41
118F:→ xinyuxiao:嗯 雖然她不屑 01/07 21:41
119F:推 dreamcwli:守當地法規的結果就是現在這樣啦 01/07 21:41
120F:→ bestpika:他現在守法啦,不賣就沒違法問題了(冷笑 01/07 21:43
121F:→ Ray1985:推樓上 01/07 21:44
122F:→ otis000:好笑的是 假如消保法那麼無敵 只要弄出來就必勝 01/07 22:08
123F:→ otis000:那北市府又何必擔心單一消費者以後會打不贏廠商 01/07 22:09
※ 編輯: supermars 來自: 220.135.50.204 (01/07 22:11)
124F:→ otis000:弄的好像北市府要上訴是逼不得已似的 不想打就不要打阿 01/07 22:10
125F:→ otis000:等真的幾十個消費者去告贏廠商後 市場機制下就會乖乖的了 01/07 22:12
126F:→ otis000:就算是咕狗自己 也沒那能力一次打幾十幾百件官司 01/07 22:13
127F:→ otis000:何況開發者有時候也只是個體戶而已 也不見得想要打官司 01/07 22:14
128F:推 kng:這篇在胡扯什啊..雖然我用android系統..但違法的是google 01/07 22:15
129F:→ kng:還有apple那段根本胡扯瞎說..沒用過就別亂寫 01/07 22:16
130F:推 dotZu:那不叫不屑,那叫做守法。 01/07 22:37
131F:噓 iMANIA:你用過iOS的退費機制嗎? 不要不懂裝懂亂誤導別人好嗎... 01/07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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