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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assboy2 (活力花俏草兒仔政﹞O花俏)》之銘言: : 我對這個議題滿有興趣的~ : 請容許我跳進來戰~ : 就我所知…正妹牆這類的東西的資料來源… : 照理來說不脫ptt beauty板、相簿網站(ex:無名相簿首頁) 嚴格來說(以非常嚴格的角度) 表特板是一個違反法令的板面 是不應該存在的板面 因為你可以自己貼自己的 但就是不能貼別人的 : ptt beauty板板主好像可以以「當事人不願意上表特」為由刪除文章… : 無名有類似「當事人不願意上無名首頁」而從首頁移除相簿連結嗎? : 假設~我是說假設啦~~如果正妹牆的資料來源是與無名、ptt同步的… : (當然現實狀況應該還有所謂的cache的機制,無法100%同步) : 那…感覺上這並沒有盜用…而是引用? 以下剪貼至我寫的一篇小essai: 以「著作權」的角度來看,他人的相簿及交友檔案(或名片檔)屬於該人 的「著作財產」,該人享有此物的十一種「著作財產權」,即:重製權、 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 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而在網際網路上比較會涉及 的主要是「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那我們先從「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這兩個方面來檢視將他人的相簿 或交友檔案(或名片檔)放置於公開板面上的這個行為,可能涉及或不涉 及著作權的哪些規定。 重製權是著作權人享有重製著作的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人許可,擅自重 製其在網路上的數位著作,就會侵犯著作人的重製權。但應注意的是,本 討論是指「散佈他人相簿或交友檔案」,散佈行為應是「散佈其網址」而 不是「重製其照片或檔案」;而BBS文章中只能放置「超文字連結」式 的網址,所以在超連結法律責任中完全不違法。在BBS也無法使用「圖 像連結」的方式散布其照片或檔案。 而若為一般網際網路可使用連結功能的論壇,使用圖像連結的方式連接至 他人照片或交友檔案,或者無理由地任意張貼他人名片檔則有可能違反著 作權法第22、26-1條,未經他人同意就擷取、張貼或散佈他人圖像及名片 檔,有可能會侵害他人之重製與公開傳輸權利。 但應注意的是,一般人在公開板面上分享他人照片及交友檔案,並不是為 了營利,而著作人(此指相簿、交友檔案及名片檔所有者)也不會主張該 相簿、交友檔案及名片檔是為了「賺錢」(因著作權法就是規定著作人有 哪些著作財產權,而著作財產權就規定了著作人可利用著作賺錢的十一種 方法)。所以會有使用者覺得張貼網路上他人的相簿或者交友檔案並沒有 甚麼大不了,被張貼者或許也不會有甚麼極大反應。但沒有多少人在意並 不代表不違法或不涉及法律問題。 我們先了解資訊法律的幾個有趣的面向衝突:智慧財產權的內在衝突、言 論自由的衝突以及隱私權與資訊公開的衝突。 但法律雖把智慧財產權視為是一種「資訊財產」,他人未經同意不得使用 ,但在我們討論的範疇中,這個衝突算是最少的。而若從隱私的角度,從 表特板面上,管理者強烈希望保護各個使用者的隱私,即使妨害了他人的 公開資訊取用以及言論、資訊自由流通的權利,而這就造成了言論自由的 衝突及隱私權和資訊公開的衝突。 言論自由是憲法所規定的,而比較資訊面向的,譬如網路個人隱私、色情 資訊、毀謗言論等資訊內容應該用何種標準來決定該不該流通?基本上如 果我們擴大憲法的解釋,我們是鼓勵資訊的出版與流通,但是應該在一些 特殊的情況下仍會希望是有條件的限制,如經過法律的控制及社會規範的 控制。 如個人資訊隱私被侵害導致不想被他人知道的資訊流通在外等非自願的流 通,法律就會禁止這些行為。但我們是否能使用「知的權利」強迫這些資 訊應該「自由流通」,或者利用社會規範所期待的「隱私權」禁止這些資 訊「不得流通」? 但或許會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如果不希望個人資料在網路上流通,就不 要將資料放在網路上,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另外一派卻覺得這是過度放 任網路自由。 譬如表特板主因為「當事人不願上表特板」砍除文章,這樣做雖會妨害部 分喜歡分享或者觀看他人相片或交友檔案的使用者的「資訊公開流通自由 ,在隱私權以及資訊公開的衝突上,表特板主在這部分選擇保護個人隱私 ,這也就造成隱私權與資訊公開的衝突。 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樣的規定,是否也會侵害使用者自己在公開板面 上分享自己的個人相簿或交友檔案等「資訊自願流通」的資訊自由? 從釋字第 603號解釋中,大法官們對於按捺指紋也有不同意見,並以憲法 第廿三條中,雖按捺指紋具有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達成,但個 人隱私應以更安全之適當手段保護,不容侵犯個人自主型塑其人格之私人 生活領域、人民人格權,以及限制人民對其個人資訊之自主權、隱私權。 不能因為少部分自願將資訊流通的使用者的需求,而忽視其他不願將資訊 流通之使用者的權益。 : 而且還是註明出處的引用(按下去就會到該user的相簿) : 這些在網路上皆屬公開的資訊, : genica大單以門牌號碼為例,感覺有個盲點… : 假設genica大知道我的門牌號碼好了~ : 但…我並"沒有"在公開的環境下告知說「這是我的門牌號碼」 : (大家看到那個門牌,並不會知道我住在裡面) : 所以你如果在公開的環境下散播我的門牌號碼…應該有罪… 是的,如果你以「門牌號碼無法有效跟個人做連結」這方面來講 的確是說的通的。 : 但,你今天在某公開的網站上傳了一張大頭貼, : 你已經在"公開的環境"下告知「這張大頭貼就是我」 : 那其他人引用你的公開資訊自然不犯法吧? 但注意是受規範的正當引用,並不是毫無限制的引用, 況且當事人已經聲明不願意被如此引用 : 要說盜用,應該是指"盜"為己"用"才對(ex:大陸援交妹盜用正妹照片) : 因此,正妹牆我不覺得犯法之處何在… 任意散佈即是犯法啊 就好像大家任意轉貼文章轉貼email 其實這也是犯法的 並不是大家覺得沒有犯法的事情 就不是犯法 : 別忘了,以正妹牆的資料來源(無名首頁 or PTT)為例, : 使用者是可以從無名 or PTT進入你的相簿的! : 除非服務提供者(ex:無名)主張他們網站上的圖片除了原作者和服務提供者本身外, : 不允許第三方的引用,包括連結的散佈! 但正妹牆不是ICP本身,噗浪並沒任何條款同意第三方任意取用使用者的任何資料。 : 當然,我覺得應該不會有哪個網站管拿麼大, : 真的不想公開就設隱藏or密碼吧…這個如果還被別人公開的話就鐵定觸法降子~ : 至於…如果有人抓到你不願被公開,但又"不小心公開"的圖片… : (ex:忘記設隱藏相本 or 後來才不想公開的相本) : 或是你自認已經刪除,但還能夠從服務提供者取得的圖片… : (ex:plurk的歷史頭像) : 這個我覺得爭議還在,但以不小心公開的圖片而言… : 無名也是會在首頁顯示該相簿的資料,只是點進去才發現沒開… : 我在此"假設"無名沒有犯法 無名的確沒犯法,因為你註冊無名帳號的時候使用條款都寫得很清楚 無名可以依照服務需求,將其會員相簿置於首頁 但重點就是噗浪並沒任何條款同意任意第三方撰寫程式收集使用者圖像 放置於第三方的網頁上 : (當然,若認為假設錯誤,歡迎去告,應該有一海票的等你去告) : 正妹牆應該也是相同的機制:抓到相簿封面,但點進去發現相簿進不去~ : 所以正妹牆應該也沒有犯法… : 而那些"自認已刪除,實則不然"的圖片… : (ex:plurk歷史頭像) : 我覺得這比較屬於服務提供者本身的疏失! : 今天有這麼一個方式可以取得你之前的頭像… : 除非plurk認為這是不法的取得資訊,並且擋掉之 : 或是你之前的頭像有什麼不法的內容(ex:露點) : 不然在非盜用(前面有定義盜用)的前題下, : 公開此資訊應該不是什麼犯法的行為我想~ : 當然,前題是plurk本身默許這個行為 : (但我覺得這個有點不合理= = plurk以後應該會改進吧) 是沒默許,只是當初噗浪沒想那麼多。 噗浪創辦人alvin已經有寫信給正妹牆作者討論 並對這個狀況向受到不舒服的噗浪客致歉 將來他們會好好想一想該怎麼做 : 大致戰到如此吧~打了拿麼多字~應該有1000p吧XD : 其實我也滿想知道這個案例究竟合法與否~ : 所以大致把我的想法打出來~ : 歡迎加入戰局(逃) : --- : 其實我也覺得, : 不希望被公開的資訊, : 就不要po上網路嘛= = : 使用者冀希最後一點私密的餘地 : 我覺得那塊地絕對不是在網路上 : 不然又回到先前說過的,加密碼or隱藏,那樣公開的一定有罪:) 這部分是「隱私權部分的合理隱私期待」 個人的哪些資訊是「具有合理隱私期待」,譬如性傾向?疾病或性器尺寸? 或者哪些資訊是「不具合理隱私期待」,譬如身高、體重或年齡?有人主張 使用「合理隱私期待」來判別個人資訊隱私的維護,但每個人的隱私期待標 準是否一致?必須注意的是,根據社會文化的不同,「期待」是可以「被造 就」,甚至是「被養成」的。 一般在街道上觸目可及的門牌號碼,可以期待隱私嗎?手機號碼,可以期待 隱私嗎?個人網路相簿、交友檔案也可以期待隱私嗎?指紋、疾病、DNA 編 碼也可以期待隱私嗎?我們會不會對新事物的隱私侵害充滿恐懼,但對過去 舊東西的侵害毫不在意? 每個人合理隱私期待不一樣,有的人不會在意性傾向或者性器尺寸被知道, 但有些人卻連本身姓名或者電郵帳號都不想讓人知道,不能因為有九個人不 在意,而忽視一個在意的聲音 -- 我們怎能無賴地活著: http://genic-tw.blogspo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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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97.100
1F:→ weihsi:G大還有上線喔,那我把前面整理給刪掉好了 09/07 02:40
2F:→ genica:不用啊 你整理的很好, 請留著:) 09/07 02:42
3F:→ grassboy2:受教了…接下來就是期待哪天能出現判例了… 09/07 02:44
4F:→ genica:不會有判例,這種東西上法院一路打到聯邦法院都不會有結果 09/07 02:46
5F:→ grassboy2:沒有判例的case又如何認定其有罪? 09/07 02:50
6F:推 strellson:.. 09/07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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