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ica (我们怎能无赖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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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噗浪] 正妹、猛男墙是否违反肖像权?
时间Mon Sep 7 02:39:14 2009
※ 引述《grassboy2 (活力花俏草儿仔政﹞O花俏)》之铭言:
: 我对这个议题满有兴趣的~
: 请容许我跳进来战~
: 就我所知…正妹墙这类的东西的资料来源…
: 照理来说不脱ptt beauty板、相簿网站(ex:无名相簿首页)
严格来说(以非常严格的角度)
表特板是一个违反法令的板面
是不应该存在的板面
因为你可以自己贴自己的
但就是不能贴别人的
: ptt beauty板板主好像可以以「当事人不愿意上表特」为由删除文章…
: 无名有类似「当事人不愿意上无名首页」而从首页移除相簿连结吗?
: 假设~我是说假设啦~~如果正妹墙的资料来源是与无名、ptt同步的…
: (当然现实状况应该还有所谓的cache的机制,无法100%同步)
: 那…感觉上这并没有盗用…而是引用?
以下剪贴至我写的一篇小essai:
以「着作权」的角度来看,他人的相簿及交友档案(或名片档)属於该人
的「着作财产」,该人享有此物的十一种「着作财产权」,即:重制权、
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
展示权、改作权、编辑权、出租权、散布权。而在网际网路上比较会涉及
的主要是「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
那我们先从「重制权」与「公开传输权」这两个方面来检视将他人的相簿
或交友档案(或名片档)放置於公开板面上的这个行为,可能涉及或不涉
及着作权的哪些规定。
重制权是着作权人享有重制着作的权利,任何人未经着作人许可,擅自重
制其在网路上的数位着作,就会侵犯着作人的重制权。但应注意的是,本
讨论是指「散布他人相簿或交友档案」,散布行为应是「散布其网址」而
不是「重制其照片或档案」;而BBS文章中只能放置「超文字连结」式
的网址,所以在超连结法律责任中完全不违法。在BBS也无法使用「图
像连结」的方式散布其照片或档案。
而若为一般网际网路可使用连结功能的论坛,使用图像连结的方式连接至
他人照片或交友档案,或者无理由地任意张贴他人名片档则有可能违反着
作权法第22、26-1条,未经他人同意就撷取、张贴或散布他人图像及名片
档,有可能会侵害他人之重制与公开传输权利。
但应注意的是,一般人在公开板面上分享他人照片及交友档案,并不是为
了营利,而着作人(此指相簿、交友档案及名片档所有者)也不会主张该
相簿、交友档案及名片档是为了「赚钱」(因着作权法就是规定着作人有
哪些着作财产权,而着作财产权就规定了着作人可利用着作赚钱的十一种
方法)。所以会有使用者觉得张贴网路上他人的相簿或者交友档案并没有
甚麽大不了,被张贴者或许也不会有甚麽极大反应。但没有多少人在意并
不代表不违法或不涉及法律问题。
我们先了解资讯法律的几个有趣的面向冲突:智慧财产权的内在冲突、言
论自由的冲突以及隐私权与资讯公开的冲突。
但法律虽把智慧财产权视为是一种「资讯财产」,他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
,但在我们讨论的范畴中,这个冲突算是最少的。而若从隐私的角度,从
表特板面上,管理者强烈希望保护各个使用者的隐私,即使妨害了他人的
公开资讯取用以及言论、资讯自由流通的权利,而这就造成了言论自由的
冲突及隐私权和资讯公开的冲突。
言论自由是宪法所规定的,而比较资讯面向的,譬如网路个人隐私、色情
资讯、毁谤言论等资讯内容应该用何种标准来决定该不该流通?基本上如
果我们扩大宪法的解释,我们是鼓励资讯的出版与流通,但是应该在一些
特殊的情况下仍会希望是有条件的限制,如经过法律的控制及社会规范的
控制。
如个人资讯隐私被侵害导致不想被他人知道的资讯流通在外等非自愿的流
通,法律就会禁止这些行为。但我们是否能使用「知的权利」强迫这些资
讯应该「自由流通」,或者利用社会规范所期待的「隐私权」禁止这些资
讯「不得流通」?
但或许会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如果不希望个人资料在网路上流通,就不
要将资料放在网路上,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另外一派却觉得这是过度放
任网路自由。
譬如表特板主因为「当事人不愿上表特板」砍除文章,这样做虽会妨害部
分喜欢分享或者观看他人相片或交友档案的使用者的「资讯公开流通自由
,在隐私权以及资讯公开的冲突上,表特板主在这部分选择保护个人隐私
,这也就造成隐私权与资讯公开的冲突。
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否也会侵害使用者自己在公开板面
上分享自己的个人相簿或交友档案等「资讯自愿流通」的资讯自由?
从释字第 603号解释中,大法官们对於按捺指纹也有不同意见,并以宪法
第廿三条中,虽按捺指纹具有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之达成,但个
人隐私应以更安全之适当手段保护,不容侵犯个人自主型塑其人格之私人
生活领域、人民人格权,以及限制人民对其个人资讯之自主权、隐私权。
不能因为少部分自愿将资讯流通的使用者的需求,而忽视其他不愿将资讯
流通之使用者的权益。
: 而且还是注明出处的引用(按下去就会到该user的相簿)
: 这些在网路上皆属公开的资讯,
: genica大单以门牌号码为例,感觉有个盲点…
: 假设genica大知道我的门牌号码好了~
: 但…我并"没有"在公开的环境下告知说「这是我的门牌号码」
: (大家看到那个门牌,并不会知道我住在里面)
: 所以你如果在公开的环境下散播我的门牌号码…应该有罪…
是的,如果你以「门牌号码无法有效跟个人做连结」这方面来讲
的确是说的通的。
: 但,你今天在某公开的网站上传了一张大头贴,
: 你已经在"公开的环境"下告知「这张大头贴就是我」
: 那其他人引用你的公开资讯自然不犯法吧?
但注意是受规范的正当引用,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引用,
况且当事人已经声明不愿意被如此引用
: 要说盗用,应该是指"盗"为己"用"才对(ex:大陆援交妹盗用正妹照片)
: 因此,正妹墙我不觉得犯法之处何在…
任意散布即是犯法啊
就好像大家任意转贴文章转贴email
其实这也是犯法的
并不是大家觉得没有犯法的事情
就不是犯法
: 别忘了,以正妹墙的资料来源(无名首页 or PTT)为例,
: 使用者是可以从无名 or PTT进入你的相簿的!
: 除非服务提供者(ex:无名)主张他们网站上的图片除了原作者和服务提供者本身外,
: 不允许第三方的引用,包括连结的散布!
但正妹墙不是ICP本身,噗浪并没任何条款同意第三方任意取用使用者的任何资料。
: 当然,我觉得应该不会有哪个网站管拿麽大,
: 真的不想公开就设隐藏or密码吧…这个如果还被别人公开的话就铁定触法降子~
: 至於…如果有人抓到你不愿被公开,但又"不小心公开"的图片…
: (ex:忘记设隐藏相本 or 後来才不想公开的相本)
: 或是你自认已经删除,但还能够从服务提供者取得的图片…
: (ex:plurk的历史头像)
: 这个我觉得争议还在,但以不小心公开的图片而言…
: 无名也是会在首页显示该相簿的资料,只是点进去才发现没开…
: 我在此"假设"无名没有犯法
无名的确没犯法,因为你注册无名帐号的时候使用条款都写得很清楚
无名可以依照服务需求,将其会员相簿置於首页
但重点就是噗浪并没任何条款同意任意第三方撰写程式收集使用者图像
放置於第三方的网页上
: (当然,若认为假设错误,欢迎去告,应该有一海票的等你去告)
: 正妹墙应该也是相同的机制:抓到相簿封面,但点进去发现相簿进不去~
: 所以正妹墙应该也没有犯法…
: 而那些"自认已删除,实则不然"的图片…
: (ex:plurk历史头像)
: 我觉得这比较属於服务提供者本身的疏失!
: 今天有这麽一个方式可以取得你之前的头像…
: 除非plurk认为这是不法的取得资讯,并且挡掉之
: 或是你之前的头像有什麽不法的内容(ex:露点)
: 不然在非盗用(前面有定义盗用)的前题下,
: 公开此资讯应该不是什麽犯法的行为我想~
: 当然,前题是plurk本身默许这个行为
: (但我觉得这个有点不合理= = plurk以後应该会改进吧)
是没默许,只是当初噗浪没想那麽多。
噗浪创办人alvin已经有写信给正妹墙作者讨论
并对这个状况向受到不舒服的噗浪客致歉
将来他们会好好想一想该怎麽做
: 大致战到如此吧~打了拿麽多字~应该有1000p吧XD
: 其实我也满想知道这个案例究竟合法与否~
: 所以大致把我的想法打出来~
: 欢迎加入战局(逃)
: ---
: 其实我也觉得,
: 不希望被公开的资讯,
: 就不要po上网路嘛= =
: 使用者冀希最後一点私密的余地
: 我觉得那块地绝对不是在网路上
: 不然又回到先前说过的,加密码or隐藏,那样公开的一定有罪:)
这部分是「隐私权部分的合理隐私期待」
个人的哪些资讯是「具有合理隐私期待」,譬如性倾向?疾病或性器尺寸?
或者哪些资讯是「不具合理隐私期待」,譬如身高、体重或年龄?有人主张
使用「合理隐私期待」来判别个人资讯隐私的维护,但每个人的隐私期待标
准是否一致?必须注意的是,根据社会文化的不同,「期待」是可以「被造
就」,甚至是「被养成」的。
一般在街道上触目可及的门牌号码,可以期待隐私吗?手机号码,可以期待
隐私吗?个人网路相簿、交友档案也可以期待隐私吗?指纹、疾病、DNA 编
码也可以期待隐私吗?我们会不会对新事物的隐私侵害充满恐惧,但对过去
旧东西的侵害毫不在意?
每个人合理隐私期待不一样,有的人不会在意性倾向或者性器尺寸被知道,
但有些人却连本身姓名或者电邮帐号都不想让人知道,不能因为有九个人不
在意,而忽视一个在意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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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05.197.100
1F:→ weihsi:G大还有上线喔,那我把前面整理给删掉好了 09/07 02:40
2F:→ genica:不用啊 你整理的很好, 请留着:) 09/07 02:42
3F:→ grassboy2:受教了…接下来就是期待哪天能出现判例了… 09/07 02:44
4F:→ genica:不会有判例,这种东西上法院一路打到联邦法院都不会有结果 09/07 02:46
5F:→ grassboy2:没有判例的case又如何认定其有罪? 09/07 02:50
6F:推 strellson:.. 09/07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