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gerEames (造.夢)
看板BoardCourt
標題Re: [請益] part-time 板主 ra065311 免職案
時間Mon Jan 16 22:36:24 2017
板務站長您好。
我是本案當事人之一ForgerEames。
非常抱歉,恕我再次發文。
我發現群組長的見解:
「提出申訴案的使用者,組務定案判決及連署案的發起人皆需為同一人」
有非常嚴重的盲點及漏洞。
此篇文章想對於上述的盲點(漏洞)作補充說明。
因為認為編輯文章恐怕影響我當初回文的完整性,
所以選擇再發一篇補充文。
並非故意佔用看板版面,懇請群組長諒解。
非常謝謝您。
第一篇回文在此:
#1OVAPHen (BoardCourt)
以下引用相關段落。
: : 三、群組認為,群組的組規對於罷免提案的程序,提出申訴案的使用者,
: ︿︿︿︿ ︿︿︿︿︿︿︿︿︿
:
: : 組務定案判決及連署案的發起人皆需為同一人,程序所訂始有其意義。
: ︿︿︿︿︿︿︿︿︿︿︿︿︿︿︿︿︿︿︿︿
:
: : (組務合併判決,則可依同一判決文提出申請。)
: : 然部分板友提出異議,認為只要有組務判決在案,他人亦可提出罷免
: : 板主申請。
: : 此部分亦請站長裁定。
:
:
: 先附上群組組規中,關於「罷免板主」的「所有條文」截圖:
: (稍後會轉錄完整群組規範到本板)
:
: http://imgur.com/a/SUmRW
:
:
: 截錄相關條文:
:
: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七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 1>罷免原因需符合公眾議題,並由小組長審核。
: 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 2>發起人須符合資格登入300且發表200。
:
:
: 敢問群組長,群組組規中,有哪一條明確寫出:
: 「提出申訴案的使用者,組務定案判決及連署案的發起人皆需為同一人」?
:
:
: 這個問題,板友們已經詢問非常非常多次。
:
: 如果此項規定不是寫在群組規範中,而是另有公告,
:
: 板友們也有請群組長提供相關公告的文章資訊或是截圖。
:
:
: 大家的要求並非刁難,只是想要規定的出處,
:
: 若真有明確條文,群組長應能馬上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判決公正性、讓板友信服。
:
: 但群組長對於板友們的疑問,完全無法正面而直接地回應。
:
:
:
: 民主社會有一個重要的原則是「『法』治」,
:
: 我想PTT的各項規範,應同樣是以上述原則為基礎。
:
:
: 如果沒有明確條文依據,只是「群組認為」,
:
: 就可以推翻「眾多板友按照『有明文的程序』投票通過」的罷免,
:
: 讓群組長的個人心證凌駕於民意、凌駕於明文規定之上,
:
: 這就變成「『人』治」,而非法治。
:
根據生活娛樂館群組的罷免規範:
10>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罷免連署。
「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罷免連署」
這項條文,
不知是單純針對「票數未通過」的罷免?
或是同時適用於「所有其他原因而未通過」的罷免?
假設所有判定未通過的罷免(不論是否基於票數未達門檻),
都適用「一年內不得再發起」條款。
再依照群組長的解釋:
「提出申訴案的使用者,組務定案判決及連署案的發起人皆需為同一人」
那麼只要
被罷免的板主,或是不希望板主被罷免的非檢舉/申訴人,
搶先一步到LifeRecallBM板發起連署,
即代表此罷免不符合程序、進而不會通過,
接下來的一年內也不得以同樣的小組判決發起罷免。
以下為情境假設:
B、C、D三位板友分別對A板主提出檢舉/申訴,
小組長將三案合併為一案,作出一篇聯合判決,
並且授權以此篇判決開啟罷免。
A板主為了規避被罷免,
於是叫朋友E趕在B、C、D三人之前,
到LifeRecallBM板發起罷免連署。
如此一來,因發起人(E)不是檢舉/申訴案的提出人(BCD),
罷免便無效,
且一年內不得再以
「包含三個案件但『僅有一篇實體文章』」
的小組長判決文作為依據,發起罷免。
上述只是情境假設。
若依照群組長的見解,
且未來確實有人以此點漏洞、同樣的方式去阻撓罷免,
對於板友們的罷免權保障何在?
恕我在本板第一篇回文時,
思路不夠完善清晰,沒有察覺此點。
但經過反覆思考,發現
此漏洞實在太顯而易見、太容易被有心人士操作。
再者,以我在
#1OVAPHen (BoardCourt) 一文中的舉證及論述,
群組組規中的文字敘述,也並未限定
「提出申訴案的使用者,組務定案判決及連署案的發起人皆需為同一人」,
僅要求發起人須符合「登入300且發表200」的要件。
綜上所述,
個人認為群組長對於發起人資格所作的限縮解釋,非常不適當,
該解釋亦不能作為否定罷免結果的理由(沒有明文依據)。
謝謝板務站長撥冗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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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eminiMan : 所提搶先連署判定未符程序為細項 8 125.231.49.225 01/17 00:26
2F:→ GeminiMan : 票數未通過為細項9,為不同判定。 125.231.49.225 01/17 00:26
3F:→ GeminiMan : BoardCourt 板是站長同意才能回覆。 125.231.49.225 01/17 00:27
4F:推 psl7634 : GeminiMan不要再發一堆大家看不懂的 61.58.187.224 01/17 06:53
5F:→ psl7634 : 哪一條在問你時你又不提出來說明 61.58.187.224 01/17 06:54
6F:→ psl7634 : 你現再提一個項目名有何意義 61.58.187.224 01/17 06:54
7F:推 windswith68 : 不好意思,請問站長同意才能回覆的111.253.133.109 01/17 09:14
8F:→ windswith68 : 規定在哪裡呢?BC版沒有置底,精華111.253.133.109 01/17 09:15
9F:→ windswith68 : 區都不能看,如有未查之處冒犯到請111.253.133.109 01/17 09:15
10F:→ windswith68 : 見諒111.253.133.109 01/17 09:16
11F:→ psl7634 : 快要二週了 站長可以先出個聲嗎? 61.58.187.224 01/23 21:35
13F:→ psl7634 : 拜託站長快點處理此案 61.58.187.224 01/29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