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BoardCourt
標題Re: [申訴] AboutBoards nknuukyo放任雙標板主.小組長偽證
時間Sat Jul 11 01:05:06 2026
申訴駁回。
說明
一、
站長認為本件不具申訴重要性,
無須編立案號、
亦無須請相關板務主管表示意見。
期使相關板務主管都可以儘量將有限之時間,
花費於處理真正重要之板務,
而非耗費於本件答辯。
爰依代理期間申訴處理規範(補充一)
第二點第(4)款,
將本件駁回。
二、
先予說明,本板受理申訴,
所謂「重要性陳述」,
並不是作文比賽。
不是將事情寫得很嚴重,
或抒發許多制度理念,
案件就會具有重要性。
站長沒有要看論說文、
也沒有要看理念抒發文章的意思。
是否具有重要性,
必須依照客觀情狀判斷。
三、
本件僅片面閱讀申訴人單方的陳述,
已可知本件不具站長實體審理之重要性。
理由分述如下:
(一)
本件的事實基礎,
僅是一件
個別看板的30日水桶。
並非長期禁言、跨板停權,
或其他重大處分,
故站長介入之重要性,
已非無疑。
(二)
承前,本件30日水桶,
至申訴人向本板提出申訴時,
已執行完畢接近一年。
對於一件早已執行完畢之短期水桶,
更難認尚有站長介入之重要性。
(三)
本件30日、
已執行完畢近一年之水桶,
乃
曾經過板主群內部申訴程序、
小組長救濟程序,
甚至群組長亦已審視。
本件並非無人受理,
亦非無人處理之案件。
是一件已經過三層救濟的案件,
30天的水桶處分經過這樣的程序,
明顯不具再讓站長審視之重要性。
(四)
再進一步看,
申訴人主要爭執之程序正義,
係針對板主群受理申訴之程序。
但
本站各看板板主,
本可各自單獨執行板主權力,
沒有強制規範處分必須要合議。
而使用者對個別板主處分不服時,
依站規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18條之規定,
應向小組長提出申訴。
板主群自行受理申訴,
只是板主為方便使用者,
所額外設立之自省制度,
本來就不在站規設定之救濟程序內。
既然是額外提供之便利程序,
站長本就無須過度要求程序嚴謹。
看板板主
甚至可以只因使用者來信說明,
重新考量後便決定解除水桶或不解除水桶。
申訴人以此種站規所無之便利程序,
來主張其程序正義、稱問題重大,
對本站長而言,
完全無法認同。
(五)
申訴人遭處分之發言為:
「
什麼供電不穩定的風險!?黨說不缺電。」
就站長角度便認為,
此一發言違反Stock板規
4-6-1政治性言論,
亦認為與板旨不相合。
但是,
站長本人之認定,
一點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處分的板主之認定。
依本站《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第二條權限第(1)款,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之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同規範第一條責任第(2)款,
板主有責任引導板面風氣。
故文章「適不適合」在看板張貼?
是否「符合板旨」?
是否違反這些不確定法律概念?
除有明顯濫用之情形外,
本就
屬板主之判斷餘地,
個別板主最適合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36號判決參照)。
本件申訴人自己曾承認發言涉及政治,
站長亦認為該涉政治的發言,
與板旨有不相合之可能。
那麼,
本件發言是否符合板旨,
即屬板主之判斷餘地,
自無站長介入之必要性。
(六)
又,
站規《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並未規定板主有說明判罰標準,
或依申訴人要求逐一回答問題之義務。
申訴人以板主未依其期待加以說明,
作為站長應介入之理由,
站長並不認同,
此部分論述亦難導論出申訴具有重要性。
(七)
「是否符合板旨」,
本就是一個
不確定法律概念。
不論板主如何說明,
申訴人都可以繼續質疑說明不夠明確。
在法體系裡,此種情況,
與其無止境討論標準是否說明、
或該說明是否夠明確,
毋寧應討論,
究竟由誰判斷最為適合,
此即所謂功能最適理論。
本件乃板主作成不合板旨之判斷
(板主判斷無須合議前已述及),
小組長及群組長尊重其判斷,
群組長更認為屬於板務自治。
是本站長也同樣認為,
就本件而言,
板主最適合作成此一判斷。
至於申訴人認為,
板主應說明此一不確定概念的標準,
申訴人當然可以繼續自我為難,
但站長本人認為並不重要,
認為本件無申訴重要性。
本件站長重視的是
對使用者影響是否重大
(本件水桶只有30天)、
是否符合站規或上級規範嚴格要求的程序
(本件不是站規申訴程序)、
如果是不確定概念,何人最適認定
(本件是,板主認定)、
申訴是否曾被受理
(本件是,而且經三層受理)、
認定是否明顯濫用
(本件否,沒有明顯情事,
而且符合所謂過半數的文義)…
以及以上各要件的綜合判斷。
(八)
最後,
本站長為執業律師,
也是過40歲的中文母語使用者,
對「過半數」一詞,明確知道,
在現如今的中文語境及實務上,
已具明確意義,
即超過二分之一。
對此,申訴人卻回答:
可能是大於百分之五十,
也可能是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五十。
對於如此明確之用語,
申訴人選擇將其模糊化。
另一方面,卻要求板主對於
「是否符合板旨」
這種具有判斷餘地、
須依個案認定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作出符合期待的說明。
站長不能同意這樣的處事標準,
也不希望下轄的所有板務主管在此糾纏,
更認為在此糾纏有害於本站板務管理。
是故在此前提下,若再請板主、
小組長或群組長前來說明,
實在沒有意義。
故逕自判定本件無申訴重要性,
應予駁回。
(九)
本件因是站長認定,
若再不服,站內程序上。
等於是對板主、小組長、群組長、
公關代理板務站長四層的決定均不服,
僅能自覓總監申訴。
然本件具有前(一)至(八)點的因素,
涉及板務制度,
且
易被大量文字混淆法理,
以致理解成本升高。
故本站長對本件會自向總監說明,
以免其陷入五里霧中。
以上。
代理板務站長 longbow2
生成式AI使用揭露:
(一)
本站長已親自完整閱讀
申訴人、被申訴人文章全文一次。
後續法理爭點,
則透過與生成式AI討論釐清,
討論前已由本站長主導,
並明確告知AI個人心證傾向。
(二)
本案判決書之論述架構,
由本站長與多個不同AI系統,
進行多次反覆討論。
(三)
最終判決書之定稿文字,
均經由本站長親自逐字審閱、
潤飾及修正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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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公關站長兼發言人/代理板務站長
媒體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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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ngbow2 (114.37.108.12 臺灣), 07/11/2026 01: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