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ijingman ( )
看板BusLife
標題[情報] 公路法修正條文
時間Tue Jan 22 22:18:0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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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ijingman ( ) 看板: traffic
標題: [情報] 公路法修正條文
時間: Tue Jan 22 22:17:53 2008
總統令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21號
茲修正公路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交通部部長 蔡 堆
公路法修正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公布
第五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
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
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
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
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
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
http://www.president.gov.tw/paper/word/677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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