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uebai (雪白)
看板CHING
標題Re: [請益] 瓦店?
時間Fri Feb 26 18:54:20 2010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4858
臺灣史上早期的建築賦稅,即今「房屋稅」,始於荷蘭時期(1624-1662年)。據日本學
者中村孝志研究,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
V.O.C)統治臺灣後,先後開徵村落包稅(又稱社稅)、人頭稅、漁稅、房屋稅等各種稅
金;而房屋稅只施行於大員市鎮(又稱熱蘭遮市鎮,今臺南安平),每年稅金為房價的
1/400,平均一年收入約9,000里拉(real,荷蘭貨幣)。鄭氏時期(1662-1683年)延續
荷人作法,連橫《臺灣通史》(1918年)記載,以「厝餉」或「厝稅」為名,每間徵收銀
6錢2分,共有房屋6,270.5間,年收入為銀3,887兩7錢1分。 1681年(永曆35年)鄭經響
應三藩之役,兵敗回臺後,府庫空虛,1682年以鄉村茅舍無稅,派員丈量周圍,每間每丈
寬闊徵銀5分,民窮無錢,多自毀其居,十去其三,因而廢止。
清代臺灣的賦稅中有陸稅(陸餉)一項,其內容包括民丁、地種、店厝及番社等;或與水
稅(水餉)合為雜賦(雜餉),包括店厝及瓦窯等與建築物有關的項目。
店厝分為瓦厝(
瓦店厝)及草厝(草店厝)兩類,瓦厝每間徵收3錢3釐8毫,草厝每間徵收2錢1分7釐,比
對各種《臺灣府志》可知,歷代各府縣廳所徵收的總額差異不大,甚至完全相同。據蔣毓
英《臺灣府志》(約1684年)的記載,臺灣府有瓦厝2,825間,計858兩2錢3分5釐;草厝
1,880間,計407兩9錢6分。臺灣縣有瓦厝2,694間,計818兩4錢3分7釐2毫;草厝1,778間
,計385兩8錢2分6釐。鳳山縣有瓦厝131間,計39兩7錢9分7釐8毫;草厝 102間,計22兩1
錢3分4釐。諸羅縣則未載明。
清代臺灣的雜賦,於1877年(光緒3年)起,除了塭餉(魚塭稅)、蔗車及糖廍課稅外,
其他包括店厝及瓦窯等,均予以免徵。「厝餉」中所列的房屋數量,可以作為了解臺灣清
初漢人墾拓進程的旁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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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84.147
1F:推 ataching:明鄭真是苛政猛於虎 比荷蘭人還要黑= = 02/27 16:21
2F:→ heavensun:軍費太高 02/27 18:18
3F:推 IamNotyet:記得這種房屋稅,也是從荷蘭人直接承續下來的。 02/27 21:41
4F:→ IamNotyet:荷蘭人本意就在剝削,而明鄭則為了提供軍費。 02/27 21:42
5F:推 ataching:雖然動機不同,但是明鄭時期比荷蘭時期還要更苛刻應當是 02/28 02:04
6F:→ ataching:沒有問題的。 02/28 02:05
7F:推 tenshoufly:苛鄭猛於虎? 02/28 16:33
8F:推 adst513: 虎毒不食子XDDD 02/28 19:06
9F:推 chenglap:鄭芝龍的確有個弟弟叫鄭芝虎. 02/28 19:08
10F:→ sakon1:鄭氏的確比荷蘭更苛刻沒錯 02/28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