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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光陰似箭,歲月如梭,談笑間,十四分之一的大學生活已然過去。有感於本班初創, 法治不全,又有鑑於同學間感情甚篤,實應有所為、有所不為,特草擬「系定閃光法」, 全文三十六條,經數名同學批評指教後,送交全系級審議,謹此。 法案全文:  系 定 閃 光 法 第 一 章  總  綱 第 一 條  系定閃光法(簡稱系閃法,下稱本法)之訂定,旨在明確規範「系閃」此 一名詞之定義、關係與性質。   第 二 條  本法之任何條文,皆不得作為影響他人關係之依據。   第 三 條  「閃光」(書寫時應包含引號,以下表示時從略)者,指兩個獨立的人類 個體,彼此間有特殊的男女/女男/女女/男男關係,且該關係有愛情 之成分在內時,該兩人共同稱之為一對閃光。稱某人有閃光,即指該人 與另外一人(或以上)為一對(或以上)閃光 第 四 條  系閃者,一對閃光之兩個組成者皆為某一特定學系之學生者稱之。系級閃 或班閃,即一對閃光之兩個組成者皆在同一系級或在同一班者。 第 五 條 除特別聲明其可信程度有疑慮之言論外,其他人若就未公開之閃光可能組 合發表或傳播意見,被提及者保有一切法律權利。 第 二 章  閃 光 之 起 始 與 存 續 第 六 條  閃光(及其前驅物、副產物)之分類如下:    一、預閃光(preflash):指閃光組成之兩人皆承認欣賞對方。   二、準閃光(flash-to-be):指閃光組成之兩人皆對對方有好感,有興趣深交。   三、(真)閃光((eu)flash):指閃光組成之兩人正在交往中。   四、偽閃光(pseudoflash):非閃光,指兩人彼此有交情,但無愛情成份。   五、穩定閃(steady flash):指閃光組成之兩人交往許久。(可能論及婚嫁。)   第 七 條  閃光之存在,一經其組成者承認後即成立。其效期長短依下列優先順序排 列:    一、經閃光組成者任一人宣告閃光終止,立即終止效期。    二、持續且顯然的閃光,效期持續。若閃光滿三年,即轉為穩定閃,每二年複查一 次。    三、不明顯的閃光,效期一年。期滿後得徵詢組成者之意見,延長或終止效期。   第 八 條  非閃光者應尊重他人閃光之發生。閃光者應尊重非閃光者及其餘閃光者之 人權並注意觀感。下列各情形例外,不受上列兩項之限制:    一、閃光之發生影響非閃光者之權利,特別是發生閃光之權利。    二、非閃光者對閃光之存在有言語或行動上的迫害,此時閃光組成者得正當防衛。    三、任何新發生的閃光干涉或危及既有閃光之存在,則閃光組成者得自行解決。   第 九 條  系閃(系級閃、班閃)之發生,其規範與一般閃光同。若閃光之發生早於 其組成者同時就讀於同一學系(系級、班),得不以系閃(系級閃、 班閃)稱之。 第 三 章  閃 光 之 終 止   第 十 條  閃光之終止,除依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由閃光組成者之聲明終止外,亦 可由下列方式宣告終止:     一、閃光組成者締結婚約,其關係適用民法之約束,超過閃光範圍,閃光狀態自 然終止。     二、原為閃光之組成雙方均拒絕透露現況時。   第 十一 條  系閃(系級閃、班閃)之終止,除與閃光終止相同者外,亦可依下列原因 宣告終止:     一、閃光組成者其中之一人因畢業、轉學、休學、退學、轉系、跳級或其他原因 ,不再是該系(系級、班)之學生時。     二、閃光組成者共同發表聲明,拒絕被稱為系閃(系級閃、班閃),經全系(系 級、班)學生五分之二以上同意,得自系閃(系級閃、班閃)中除名。     三、因系閃(系級閃、班閃)之不當作為,損害系(系級、班)之閃光或非閃光 族群風氣,經全系(系級、班)學生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自系閃(系級閃 、班閃)中除名,並得視情況禁止該閃光再度成為系閃(系級閃、班閃)。 以上三項所列之終止原因,不得作為閃光之終止理由。因上述三原因終止之 系閃(系級閃、班閃),其閃光身分依然持續。 第 十二 條  閃光終止後,該原閃光改稱為「前閃光」(ex-flash)。系閃(系級閃、 班閃)因前條第一項之故終止,而其閃光身分仍存在者,不得以「前」字 冠於稱號前方。   第 十三 條  閃光組成者雙方,於閃光終止後再次成為閃光之行為,稱為「復閃」( reflash)。閃光自宣告終止至復閃之期間未達七日者,其先前宣告之 終止視為無效。其閃光效期延用計算。閃光自宣告終止至復閃之期間達 七日(含)以上,未滿五年者,該期間稱為「閃間期」(interflash)。 閃光自宣告終止至復閃之期間達五年者,得由閃光組成者雙方共同宣告, 拋棄過去同一組成之閃光紀錄。 第 四 章  系 閃(系 級 閃、班 閃)之 權 利 與 義 務   第 十四 條  系閃(系級閃、班閃)在系(系級、班)上基於閃光與非閃光者之互重, 享有自由表述情感之權利。(Right of freely flashing)   第 十五 條  系閃(系級閃、班閃)於系(系級、班)上舉行活動分組時,在不影響公 平性、活動要求與基本機率分配的前提下,應依其志願,優先考慮將其 編入同一組或不同之兩組。 (Right of being together and vice versa)   第 十六 條  系閃(系級閃、班閃)對外代表系(系級、班)之閃光風氣,對內應接受 全體系(系級、班)上成員之公評。   第 十七 條  系閃(系級閃、班閃)對於己身關係之改變,宜據實以報。系閃(系級閃 、班閃)及系(系級、班)上偽閃光面對與己相關之傳言,有權保持緘默。 惟該傳言有危害系閃(系級閃、班閃)或系(系級、班)上偽閃光組成 者外的第三者之虞時,當事人有義務自行澄清。 第 五 章  系 閃(系 級 閃、班 閃)管 理 組 織   第 十八 條  系(系級、班)上有發生閃光之可能時,得依下列規定,設置系閃(系級 閃、班閃)管理組織:     一、全系(系級、班)人數達五十人(含)以上,設置系閃(系級閃、班閃)管 理委員會。     二、全系(系級、班)人數介於十五至四十九人之間,設置系閃(系級閃、班閃 )管理小組。     三、全系(系級、班)人數不滿十五人,得設閃光調解員一至三人。   第 十九 條  系閃(系級閃、班閃)管理委員會(以下統一簡稱為「系閃管委會」)設 委員五人,該系(系級、班)總人數超過五十人部份, 每十五人增設委員一人。系閃管委會之委員須秉持人閃己閃、 人單己單之信念,平等對待所有閃光者及非閃光者, 並以理性態度裁判並記錄閃光的存續與終始。   第 十九 條之一  系閃管委會中,有閃光之委員應佔總委員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無閃光 之委員應佔總委員數之三分之一以上。同一對閃光之兩位成員,不得 同時任系閃管委會之委員。因第十條第一項而終止之閃光,其原組成 者在婚約有效之期間內,不得同時任系閃管委會之委員。   第 二十 條  系閃(系級閃、班閃)管理小組(以下統一簡稱為「閃管小組」)設組員 三至四人。閃管小組之組員與閃光調解員應理性處理系(系級、班)上 閃光之事務。   第二十一條  系閃管委會之委員、閃管小組之組員、閃光調解員等職位之推選,得另訂 之。 第 六 章  系 閃(系 級 閃、班 閃)之 管 理   第二十二條  系閃管委會、閃管小組負責下列事務:     一、記錄系閃(系級閃、班閃)之起始日期、對象、閃光狀態(分類)。     二、記錄非系閃(系級閃、班閃)者之閃光獲得(flashget)。     三、執行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複查,及第七條第三項之意見徵詢。     四、記錄系閃(系級閃、班閃)之終止及復閃。     五、管理閃光相關之文件紀錄。     六、裁決因第八條所引起的糾紛。     七、受理並執行第十一條第二、三項之提案及表決。     八、主管其他與系閃(系級閃、班閃)相關之事務。   第二十三條  系閃管委會之委員、閃管小組之組員,於接獲系閃(系級閃、班閃)之相 關消息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查證,並於查證確定後七日內記錄或提報系 閃管委會、閃管小組。   第二十四條  系(系級、班)上學生遇系閃管委會、閃管小組執行複查、意見徵詢或查 證時,應全力配合。系閃管委會之委員、閃管小組之組員於行使職權時, 應主動提示職務身分。   第二十五條  具下列情形之一之閃光當事人,得請求系閃管委會、閃管小組、閃光調解 員,對其閃光之情形保密:     一、同一人為兩對以上閃光之組成者,即「多重閃」(polyflash)。     二、該閃光情形之公開,可能造成其組成者身心之傷害、產生社會歧視、或損害 系(系級、班)之名譽或風氣時。     三、該閃光情形之公開,可能影響其他系(系級、班)上成員之權利,進而造成 系(系級、班)上之不睦時。   第二十六條  系閃(系級閃、班閃)之管理有爭議處,經系閃管委會或閃管小組協調或 裁決,仍有疑義時,得移請系(系級、班)之全體學生會議(即班會) 討論決定。 第 七 章  閃 光 相 關 人 事 物   第二十七條  系閃(系級閃、班閃)發生期間,得由系閃(系級閃、班閃)管理組織頒 發「系閃(系級閃、班閃)證書」。 (flash of class certification, f.c.c.) 系閃(系級閃、班閃)因特殊功績,增進系(系級、班)之福祉, 殊堪嘉許者,得由系閃(系級閃、班閃)管理組織頒發 「閃光成就榮譽獎」 (“flash of incredible success”honor, FISH)。   第二十八條  系(系級、班)上之成員有閃光,且與其組成閃光之對象皆非系(系級、 班)上之成員時,該成員稱為「外閃者」(outflasher)。 外閃者與其閃光參與系(系級、班)之活動時,外閃者有義務告知其閃光 有關本法第八條之規定,以維護系(系級、班)上之和睦。   第二十九條  某人向其所愛慕者表達愛意,請求交往之行為,為告白(或表白)。某人 之告白,遭回絕、無視或語帶委婉之否定時,稱該人為「好人」 (書寫時應包含引號)。 系(系級、班)上之成員為「好人」,在其不具有閃光期間, 有違反第八條之規定時,應從寬認定、從輕發落。 有關「好人」之其他規定,由其他法律為之。   第 三十 條  各閃光之行為,於合情、合理、合法之範圍內,應受保障與尊重。前項行 為全體之集合,稱為「閃光多樣性」(flashodiversity)。 在不侵犯本條第一項之前提下,研究閃光多樣性者,為閃光多樣性學家 (flashodiversitist),或稱閃光學家(flashologist)。 有關閃光多樣性學家之其他規定,得另訂之。 第 八 章  罰 則 與 其 他   第三十一條  本法任何條文之違反,其罰則之決定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由系閃管委會、閃管小組裁決、執行。     二、不服,則得上訴系(系級、班)之全體學生會議(即班會)。     三、若仍不服,得再上訴至校方或其他司法機構。 第三十二條  系閃管委會、閃管小組依據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裁決罰則時,需符合下列所 有條件:     一、不違反本法第二條之規定。     二、判決應公平、公正、公開。     三、扣除當事人後,需經五分之四(含)以上之系閃管委會委員、或閃管小組全 體組員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法之規定與其他校內法以上層級之法令衝突時,以其他法令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法之生效,需經全系(系級、班)學生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本法 之廢止,需經全系(系級、班)學生三分之一(含)以上提議、附議,三 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法之修正,需經全系(系級、班)學生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修正 時,若同次修正達五條以上,則應以另列增修條文之方式為之。   第三十六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五 日完成初稿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公告實施 ※ 編輯: auloveayumi 來自: 125.231.232.50 (02/21 00:36)
1F:推 cmmuu9601304:這真的適用嗎?? 02/21 00:30
2F:推 doo78228:這殺洨 02/21 00:36
3F:推 cicici:你勒欉3洨 02/21 00:56
4F:→ cicici:AU ㄚ你ㄉ閃光哩? 02/21 00:58
5F:推 novmemoryyu:哇...看完後整個傻眼= = 彥呈這是你寫的嗎?? 02/21 08:10
6F:推 giantape:...........J殺洨???= = 02/21 08:16
7F:→ bigalpha:各位新科立委要讓他通過嗎? 從哪轉來的阿? 02/21 10:39
8F:→ auloveayumi:別人的網誌轉來的 看看就好...沒有消遣人的意思 02/21 11:38
9F:推 bigalpha:好險法律不追溯過往不然我說不定犯了第五條 可我沒說名字 02/21 11:46
10F:推 shunhen:看好久還是沒看完...好亂喔~ 02/21 14:12
11F:→ auloveayumi:天啊...不用太認真啦= =a 純粹殺時間用的文章 02/21 16:03
12F:推 bigalpha:條文真得很混亂,而且閃這個字實在太多,眼睛都瞎了 02/21 16:03
13F:→ auloveayumi:XDDDD 請看完的人舉手 (自己發文自己都懶得看) 02/21 16:08
14F:→ bigalpha:我看完了(舉) 眼睛好累想休息...zzZ 02/21 16:09
15F:→ DavidRChang:end 02/21 21:56
16F:推 nt01genius:舉手@@~~超棒的啦XD 02/21 22:15
17F:推 Defun:AU...我總覺得ape會特別關照你一下耶 02/21 22:22
18F:推 cicici:@@ 樓上有笑點喔 02/21 23:24
19F:→ auLai:自從班遊後我就有被他盯上的感覺= =a但這篇文章不是針對他啊 02/22 00:13
20F:推 snobar89:AU你還是小心一點的好~~ 02/22 00:16
21F:→ auLai:XDDDDD 他如果要培養感情 我就躲遠一點就好啦 02/22 00:34
22F:推 cicici:我覺ㄉAPE也會想跟AU"好好滴培養感情"~XDDDDDDDD 02/22 00:39
23F:推 jack676922ya:AU要當我的接班人嗎@@....... 02/22 00:40
24F:推 doo78228: AU要小心你的屁股喔@@....... 02/22 02:02
25F:→ auLai:小杜你在講什麼 =口= 02/22 07:08
26F:→ bigalpha:AU配APE肛肛好(替洨杜說話) 02/22 10:50
27F:推 Fice:au終於也腦殘了~醫學系真可怕! 02/22 11:58
28F:→ auLai:我哪有腦殘 =口= 你說說看你說說看啊> < 02/22 12:03
29F:推 giantape:......我是覺得AU對我滿友善的阿XD 都你們這些鄉民再亂 02/22 12:17
30F:推 cicici:APE開口ㄌ=AU要小心ㄌ 02/22 12:50
31F:→ auLai:阿堯你的主詞和受詞反了吧= =a 推都你們這些鄉民再亂 02/22 18:03
32F:推 bigalpha:他是故意反的,AU要小心 他沒說他一直對你很友善 02/22 18:58
33F:推 giantape:我以後會對AU加倍的友善(推眼鏡) 02/22 19:39
34F:→ bigalpha:招牌推眼鏡又來了!AU要加倍小心,這就是友善的力量ㄚ 02/22 19:47
35F:推 cicici:........AU你要盡快享受你剩下ㄉ日子ㄌ = =" 02/22 20:40
36F:推 bigalpha:快點立遺囑吧!大家用推文替AU默哀!(熄燈) 02/22 20:50
37F:推 jack676922ya:恩..根據小弟的經驗...所謂友善就是...尬李帕吼係!! 02/22 21:44
38F:推 cicici:AU 趁你還活著趕快告白趕快閃幾下吧 02/22 22:54
39F:推 Defun:APE左手推眼鏡....那右手拿什麼? 02/23 00:03
40F:→ auloveayumi:我決定跟你們裝不熟...... (瑟縮ing) 02/23 00:08
41F:推 cicici:來不及ㄌAU.........行場準備好ㄌ 02/23 00:40
42F:→ auloveayumi:忘了說...本篇文章重點在第二十九條 02/23 16:45
43F:推 giantape:意思是說我可以正當防衛 然後自行解決AU囉??? 02/23 19:37
44F:推 cicici:AU 估ㄉ掰 02/23 21:29
45F:→ auloveayumi: 你這樣有友善到嗎...... 虧我還準備對你改觀而已 02/23 22:53
46F:推 cicici:@@ 我覺ㄉ這就是APE表現友善ㄉ態度ㄚ~像其他人都沒這份 02/24 00:00
47F:推 sododoris:au阿 我真的想要歐飛的人是陳柏安啦 改天我請你喝茶^0^ 02/24 00:16
48F:推 sododoris:Au 樓上是我(阿堯) 02/24 00:17
49F:推 cicici:....................................................... 02/24 00:25
50F:→ cicici:茶裡有毒 小心!! 02/24 00:26
51F:→ auloveayumi:為...為什麼你用版主的帳號(驚) 02/24 10:19
52F:推 cicici:你覺ㄉ勒? (  ̄ c ̄)y▂ξ 02/24 10:33
53F:推 bigalpha:和學務主任請喝茶的意思差不多嗎?AU這是鴻門宴喔! 02/24 11:01
54F:→ bigalpha:樓樓上你真的不想活囉! 02/24 11:02
55F:推 cicici:....................................................... 02/24 11:17
56F:推 cicici:我相信M50ㄉ同學都是講道理ㄉ ^^ 02/24 11:20
57F:→ cicici:大家都是同學嘛 02/24 11:20
58F:→ auloveayumi:未必 02/24 11:37
59F:推 cicici:AU 一起上路吧 02/24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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