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loveayumi (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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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载] 系订闪光法
时间Thu Feb 21 00:13:23 2008
前言: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谈笑间,十四分之一的大学生活已然过去。有感於本班初创,
法治不全,又有监於同学间感情甚笃,实应有所为、有所不为,特草拟「系定闪光法」,
全文三十六条,经数名同学批评指教後,送交全系级审议,谨此。
法案全文:
系 定 闪 光 法
第 一 章 总 纲
第 一 条 系定闪光法(简称系闪法,下称本法)之订定,旨在明确规范「系闪」此
一名词之定义、关系与性质。
第 二 条 本法之任何条文,皆不得作为影响他人关系之依据。
第 三 条 「闪光」(书写时应包含引号,以下表示时从略)者,指两个独立的人类
个体,彼此间有特殊的男女/女男/女女/男男关系,且该关系有爱情
之成分在内时,该两人共同称之为一对闪光。称某人有闪光,即指该人
与另外一人(或以上)为一对(或以上)闪光
第 四 条 系闪者,一对闪光之两个组成者皆为某一特定学系之学生者称之。系级闪
或班闪,即一对闪光之两个组成者皆在同一系级或在同一班者。
第 五 条 除特别声明其可信程度有疑虑之言论外,其他人若就未公开之闪光可能组
合发表或传播意见,被提及者保有一切法律权利。
第 二 章 闪 光 之 起 始 与 存 续
第 六 条 闪光(及其前驱物、副产物)之分类如下:
一、预闪光(preflash):指闪光组成之两人皆承认欣赏对方。
二、准闪光(flash-to-be):指闪光组成之两人皆对对方有好感,有兴趣深交。
三、(真)闪光((eu)flash):指闪光组成之两人正在交往中。
四、伪闪光(pseudoflash):非闪光,指两人彼此有交情,但无爱情成份。
五、稳定闪(steady flash):指闪光组成之两人交往许久。(可能论及婚嫁。)
第 七 条 闪光之存在,一经其组成者承认後即成立。其效期长短依下列优先顺序排
列:
一、经闪光组成者任一人宣告闪光终止,立即终止效期。
二、持续且显然的闪光,效期持续。若闪光满三年,即转为稳定闪,每二年复查一
次。
三、不明显的闪光,效期一年。期满後得徵询组成者之意见,延长或终止效期。
第 八 条 非闪光者应尊重他人闪光之发生。闪光者应尊重非闪光者及其余闪光者之
人权并注意观感。下列各情形例外,不受上列两项之限制:
一、闪光之发生影响非闪光者之权利,特别是发生闪光之权利。
二、非闪光者对闪光之存在有言语或行动上的迫害,此时闪光组成者得正当防卫。
三、任何新发生的闪光干涉或危及既有闪光之存在,则闪光组成者得自行解决。
第 九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之发生,其规范与一般闪光同。若闪光之发生早於
其组成者同时就读於同一学系(系级、班),得不以系闪(系级闪、
班闪)称之。
第 三 章 闪 光 之 终 止
第 十 条 闪光之终止,除依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闪光组成者之声明终止外,亦
可由下列方式宣告终止:
一、闪光组成者缔结婚约,其关系适用民法之约束,超过闪光范围,闪光状态自
然终止。
二、原为闪光之组成双方均拒绝透露现况时。
第 十一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之终止,除与闪光终止相同者外,亦可依下列原因
宣告终止:
一、闪光组成者其中之一人因毕业、转学、休学、退学、转系、跳级或其他原因
,不再是该系(系级、班)之学生时。
二、闪光组成者共同发表声明,拒绝被称为系闪(系级闪、班闪),经全系(系
级、班)学生五分之二以上同意,得自系闪(系级闪、班闪)中除名。
三、因系闪(系级闪、班闪)之不当作为,损害系(系级、班)之闪光或非闪光
族群风气,经全系(系级、班)学生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自系闪(系级闪
、班闪)中除名,并得视情况禁止该闪光再度成为系闪(系级闪、班闪)。
以上三项所列之终止原因,不得作为闪光之终止理由。因上述三原因终止之
系闪(系级闪、班闪),其闪光身分依然持续。
第 十二 条 闪光终止後,该原闪光改称为「前闪光」(ex-flash)。系闪(系级闪、
班闪)因前条第一项之故终止,而其闪光身分仍存在者,不得以「前」字
冠於称号前方。
第 十三 条 闪光组成者双方,於闪光终止後再次成为闪光之行为,称为「复闪」(
reflash)。闪光自宣告终止至复闪之期间未达七日者,其先前宣告之
终止视为无效。其闪光效期延用计算。闪光自宣告终止至复闪之期间达
七日(含)以上,未满五年者,该期间称为「闪间期」(interflash)。
闪光自宣告终止至复闪之期间达五年者,得由闪光组成者双方共同宣告,
抛弃过去同一组成之闪光纪录。
第 四 章 系 闪(系 级 闪、班 闪)之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十四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在系(系级、班)上基於闪光与非闪光者之互重,
享有自由表述情感之权利。(Right of freely flashing)
第 十五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於系(系级、班)上举行活动分组时,在不影响公
平性、活动要求与基本机率分配的前提下,应依其志愿,优先考虑将其
编入同一组或不同之两组。
(Right of being together and vice versa)
第 十六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对外代表系(系级、班)之闪光风气,对内应接受
全体系(系级、班)上成员之公评。
第 十七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对於己身关系之改变,宜据实以报。系闪(系级闪
、班闪)及系(系级、班)上伪闪光面对与己相关之传言,有权保持缄默。
惟该传言有危害系闪(系级闪、班闪)或系(系级、班)上伪闪光组成
者外的第三者之虞时,当事人有义务自行澄清。
第 五 章 系 闪(系 级 闪、班 闪)管 理 组 织
第 十八 条 系(系级、班)上有发生闪光之可能时,得依下列规定,设置系闪(系级
闪、班闪)管理组织:
一、全系(系级、班)人数达五十人(含)以上,设置系闪(系级闪、班闪)管
理委员会。
二、全系(系级、班)人数介於十五至四十九人之间,设置系闪(系级闪、班闪
)管理小组。
三、全系(系级、班)人数不满十五人,得设闪光调解员一至三人。
第 十九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管理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为「系闪管委会」)设
委员五人,该系(系级、班)总人数超过五十人部份,
每十五人增设委员一人。系闪管委会之委员须秉持人闪己闪、
人单己单之信念,平等对待所有闪光者及非闪光者,
并以理性态度裁判并记录闪光的存续与终始。
第 十九 条之一 系闪管委会中,有闪光之委员应占总委员数之三分之一以上,无闪光
之委员应占总委员数之三分之一以上。同一对闪光之两位成员,不得
同时任系闪管委会之委员。因第十条第一项而终止之闪光,其原组成
者在婚约有效之期间内,不得同时任系闪管委会之委员。
第 二十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管理小组(以下统一简称为「闪管小组」)设组员
三至四人。闪管小组之组员与闪光调解员应理性处理系(系级、班)上
闪光之事务。
第二十一条 系闪管委会之委员、闪管小组之组员、闪光调解员等职位之推选,得另订
之。
第 六 章 系 闪(系 级 闪、班 闪)之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系闪管委会、闪管小组负责下列事务:
一、记录系闪(系级闪、班闪)之起始日期、对象、闪光状态(分类)。
二、记录非系闪(系级闪、班闪)者之闪光获得(flashget)。
三、执行第七条第二项所定之复查,及第七条第三项之意见徵询。
四、记录系闪(系级闪、班闪)之终止及复闪。
五、管理闪光相关之文件纪录。
六、裁决因第八条所引起的纠纷。
七、受理并执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之提案及表决。
八、主管其他与系闪(系级闪、班闪)相关之事务。
第二十三条 系闪管委会之委员、闪管小组之组员,於接获系闪(系级闪、班闪)之相
关消息後,应於四十八小时内查证,并於查证确定後七日内记录或提报系
闪管委会、闪管小组。
第二十四条 系(系级、班)上学生遇系闪管委会、闪管小组执行复查、意见徵询或查
证时,应全力配合。系闪管委会之委员、闪管小组之组员於行使职权时,
应主动提示职务身分。
第二十五条 具下列情形之一之闪光当事人,得请求系闪管委会、闪管小组、闪光调解
员,对其闪光之情形保密:
一、同一人为两对以上闪光之组成者,即「多重闪」(polyflash)。
二、该闪光情形之公开,可能造成其组成者身心之伤害、产生社会歧视、或损害
系(系级、班)之名誉或风气时。
三、该闪光情形之公开,可能影响其他系(系级、班)上成员之权利,进而造成
系(系级、班)上之不睦时。
第二十六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之管理有争议处,经系闪管委会或闪管小组协调或
裁决,仍有疑义时,得移请系(系级、班)之全体学生会议(即班会)
讨论决定。
第 七 章 闪 光 相 关 人 事 物
第二十七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发生期间,得由系闪(系级闪、班闪)管理组织颁
发「系闪(系级闪、班闪)证书」。
(flash of class certification, f.c.c.)
系闪(系级闪、班闪)因特殊功绩,增进系(系级、班)之福祉,
殊堪嘉许者,得由系闪(系级闪、班闪)管理组织颁发
「闪光成就荣誉奖」
(“flash of incredible success”honor, FISH)。
第二十八条 系(系级、班)上之成员有闪光,且与其组成闪光之对象皆非系(系级、
班)上之成员时,该成员称为「外闪者」(outflasher)。
外闪者与其闪光参与系(系级、班)之活动时,外闪者有义务告知其闪光
有关本法第八条之规定,以维护系(系级、班)上之和睦。
第二十九条 某人向其所爱慕者表达爱意,请求交往之行为,为告白(或表白)。某人
之告白,遭回绝、无视或语带委婉之否定时,称该人为
「好人」
(书写时应包含引号)。
系(系级、班)上之成员为「好人」,在其不具有闪光期间,
有违反第八条之规定时,应从宽认定、从轻发落。
有关「好人」之其他规定,由其他法律为之。
第 三十 条 各闪光之行为,於合情、合理、合法之范围内,应受保障与尊重。前项行
为全体之集合,称为「闪光多样性」(flashodiversity)。
在不侵犯本条第一项之前提下,研究闪光多样性者,为闪光多样性学家
(flashodiversitist),或称闪光学家(flashologist)。
有关闪光多样性学家之其他规定,得另订之。
第 八 章 罚 则 与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本法任何条文之违反,其罚则之决定依下列顺序为之:
一、由系闪管委会、闪管小组裁决、执行。
二、不服,则得上诉系(系级、班)之全体学生会议(即班会)。
三、若仍不服,得再上诉至校方或其他司法机构。
第三十二条 系闪管委会、闪管小组依据前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罚则时,需符合下列所
有条件:
一、不违反本法第二条之规定。
二、判决应公平、公正、公开。
三、扣除当事人後,需经五分之四(含)以上之系闪管委会委员、或闪管小组全
体组员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法之规定与其他校内法以上层级之法令冲突时,以其他法令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法之生效,需经全系(系级、班)学生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本法
之废止,需经全系(系级、班)学生三分之一(含)以上提议、附议,三
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法之修正,需经全系(系级、班)学生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修正
时,若同次修正达五条以上,则应以另列增修条文之方式为之。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 九十七 年 一 月 五 日完成初稿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公告实施
※ 编辑: auloveayumi 来自: 125.231.232.50 (02/21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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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doo78228:这杀洨 02/21 00:36
3F:推 cicici:你勒欉3洨 02/21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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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giantape:...........J杀洨???= = 02/21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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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F:→ bigalpha:招牌推眼镜又来了!AU要加倍小心,这就是友善的力量ㄚ 02/22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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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F:推 bigalpha:快点立遗嘱吧!大家用推文替AU默哀!(熄灯) 02/22 20:50
37F:推 jack676922ya:恩..根据小弟的经验...所谓友善就是...尬李帕吼系!! 02/22 21:44
38F:推 cicici:AU 趁你还活着赶快告白赶快闪几下吧 02/22 22:54
39F:推 Defun:APE左手推眼镜....那右手拿什麽? 02/23 00:03
40F:→ auloveayumi:我决定跟你们装不熟...... (瑟缩ing) 02/23 00:08
41F:推 cicici:来不及ㄌAU.........行场准备好ㄌ 02/23 00:40
42F:→ auloveayumi:忘了说...本篇文章重点在第二十九条 02/23 16:45
43F:推 giantape:意思是说我可以正当防卫 然後自行解决AU罗??? 02/23 19:37
44F:推 cicici:AU 估ㄉ掰 02/23 21:29
45F:→ auloveayumi: 你这样有友善到吗...... 亏我还准备对你改观而已 02/23 22:53
46F:推 cicici:@@ 我觉ㄉ这就是APE表现友善ㄉ态度ㄚ~像其他人都没这份 02/24 00:00
47F:推 sododoris:au阿 我真的想要欧飞的人是陈柏安啦 改天我请你喝茶^0^ 02/24 00:16
48F:推 sododoris:Au 楼上是我(阿尧) 02/24 00:17
49F:推 cicici:....................................................... 02/24 00:25
50F:→ cicici:茶里有毒 小心!! 02/24 00:26
51F:→ auloveayumi:为...为什麽你用版主的帐号(惊) 02/24 10:19
52F:推 cicici:你觉ㄉ勒? (  ̄ c ̄)y▂ξ 02/24 10:33
53F:推 bigalpha:和学务主任请喝茶的意思差不多吗?AU这是鸿门宴喔! 02/24 11:01
54F:→ bigalpha:楼楼上你真的不想活罗! 02/24 11:02
55F:推 cicici:....................................................... 02/24 11:17
56F:推 cicici:我相信M50ㄉ同学都是讲道理ㄉ ^^ 02/24 11:20
57F:→ cicici:大家都是同学嘛 02/24 11:20
58F:→ auloveayumi:未必 02/24 11:37
59F:推 cicici:AU 一起上路吧 02/24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