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U_M50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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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谈笑间,十四分之一的大学生活已然过去。有感於本班初创, 法治不全,又有监於同学间感情甚笃,实应有所为、有所不为,特草拟「系定闪光法」, 全文三十六条,经数名同学批评指教後,送交全系级审议,谨此。 法案全文:  系 定 闪 光 法 第 一 章  总  纲 第 一 条  系定闪光法(简称系闪法,下称本法)之订定,旨在明确规范「系闪」此 一名词之定义、关系与性质。   第 二 条  本法之任何条文,皆不得作为影响他人关系之依据。   第 三 条  「闪光」(书写时应包含引号,以下表示时从略)者,指两个独立的人类 个体,彼此间有特殊的男女/女男/女女/男男关系,且该关系有爱情 之成分在内时,该两人共同称之为一对闪光。称某人有闪光,即指该人 与另外一人(或以上)为一对(或以上)闪光 第 四 条  系闪者,一对闪光之两个组成者皆为某一特定学系之学生者称之。系级闪 或班闪,即一对闪光之两个组成者皆在同一系级或在同一班者。 第 五 条 除特别声明其可信程度有疑虑之言论外,其他人若就未公开之闪光可能组 合发表或传播意见,被提及者保有一切法律权利。 第 二 章  闪 光 之 起 始 与 存 续 第 六 条  闪光(及其前驱物、副产物)之分类如下:    一、预闪光(preflash):指闪光组成之两人皆承认欣赏对方。   二、准闪光(flash-to-be):指闪光组成之两人皆对对方有好感,有兴趣深交。   三、(真)闪光((eu)flash):指闪光组成之两人正在交往中。   四、伪闪光(pseudoflash):非闪光,指两人彼此有交情,但无爱情成份。   五、稳定闪(steady flash):指闪光组成之两人交往许久。(可能论及婚嫁。)   第 七 条  闪光之存在,一经其组成者承认後即成立。其效期长短依下列优先顺序排 列:    一、经闪光组成者任一人宣告闪光终止,立即终止效期。    二、持续且显然的闪光,效期持续。若闪光满三年,即转为稳定闪,每二年复查一 次。    三、不明显的闪光,效期一年。期满後得徵询组成者之意见,延长或终止效期。   第 八 条  非闪光者应尊重他人闪光之发生。闪光者应尊重非闪光者及其余闪光者之 人权并注意观感。下列各情形例外,不受上列两项之限制:    一、闪光之发生影响非闪光者之权利,特别是发生闪光之权利。    二、非闪光者对闪光之存在有言语或行动上的迫害,此时闪光组成者得正当防卫。    三、任何新发生的闪光干涉或危及既有闪光之存在,则闪光组成者得自行解决。   第 九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之发生,其规范与一般闪光同。若闪光之发生早於 其组成者同时就读於同一学系(系级、班),得不以系闪(系级闪、 班闪)称之。 第 三 章  闪 光 之 终 止   第 十 条  闪光之终止,除依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由闪光组成者之声明终止外,亦 可由下列方式宣告终止:     一、闪光组成者缔结婚约,其关系适用民法之约束,超过闪光范围,闪光状态自 然终止。     二、原为闪光之组成双方均拒绝透露现况时。   第 十一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之终止,除与闪光终止相同者外,亦可依下列原因 宣告终止:     一、闪光组成者其中之一人因毕业、转学、休学、退学、转系、跳级或其他原因 ,不再是该系(系级、班)之学生时。     二、闪光组成者共同发表声明,拒绝被称为系闪(系级闪、班闪),经全系(系 级、班)学生五分之二以上同意,得自系闪(系级闪、班闪)中除名。     三、因系闪(系级闪、班闪)之不当作为,损害系(系级、班)之闪光或非闪光 族群风气,经全系(系级、班)学生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自系闪(系级闪 、班闪)中除名,并得视情况禁止该闪光再度成为系闪(系级闪、班闪)。 以上三项所列之终止原因,不得作为闪光之终止理由。因上述三原因终止之 系闪(系级闪、班闪),其闪光身分依然持续。 第 十二 条  闪光终止後,该原闪光改称为「前闪光」(ex-flash)。系闪(系级闪、 班闪)因前条第一项之故终止,而其闪光身分仍存在者,不得以「前」字 冠於称号前方。   第 十三 条  闪光组成者双方,於闪光终止後再次成为闪光之行为,称为「复闪」( reflash)。闪光自宣告终止至复闪之期间未达七日者,其先前宣告之 终止视为无效。其闪光效期延用计算。闪光自宣告终止至复闪之期间达 七日(含)以上,未满五年者,该期间称为「闪间期」(interflash)。 闪光自宣告终止至复闪之期间达五年者,得由闪光组成者双方共同宣告, 抛弃过去同一组成之闪光纪录。 第 四 章  系 闪(系 级 闪、班 闪)之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十四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在系(系级、班)上基於闪光与非闪光者之互重, 享有自由表述情感之权利。(Right of freely flashing)   第 十五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於系(系级、班)上举行活动分组时,在不影响公 平性、活动要求与基本机率分配的前提下,应依其志愿,优先考虑将其 编入同一组或不同之两组。 (Right of being together and vice versa)   第 十六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对外代表系(系级、班)之闪光风气,对内应接受 全体系(系级、班)上成员之公评。   第 十七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对於己身关系之改变,宜据实以报。系闪(系级闪 、班闪)及系(系级、班)上伪闪光面对与己相关之传言,有权保持缄默。 惟该传言有危害系闪(系级闪、班闪)或系(系级、班)上伪闪光组成 者外的第三者之虞时,当事人有义务自行澄清。 第 五 章  系 闪(系 级 闪、班 闪)管 理 组 织   第 十八 条  系(系级、班)上有发生闪光之可能时,得依下列规定,设置系闪(系级 闪、班闪)管理组织:     一、全系(系级、班)人数达五十人(含)以上,设置系闪(系级闪、班闪)管 理委员会。     二、全系(系级、班)人数介於十五至四十九人之间,设置系闪(系级闪、班闪 )管理小组。     三、全系(系级、班)人数不满十五人,得设闪光调解员一至三人。   第 十九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管理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为「系闪管委会」)设 委员五人,该系(系级、班)总人数超过五十人部份, 每十五人增设委员一人。系闪管委会之委员须秉持人闪己闪、 人单己单之信念,平等对待所有闪光者及非闪光者, 并以理性态度裁判并记录闪光的存续与终始。   第 十九 条之一  系闪管委会中,有闪光之委员应占总委员数之三分之一以上,无闪光 之委员应占总委员数之三分之一以上。同一对闪光之两位成员,不得 同时任系闪管委会之委员。因第十条第一项而终止之闪光,其原组成 者在婚约有效之期间内,不得同时任系闪管委会之委员。   第 二十 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管理小组(以下统一简称为「闪管小组」)设组员 三至四人。闪管小组之组员与闪光调解员应理性处理系(系级、班)上 闪光之事务。   第二十一条  系闪管委会之委员、闪管小组之组员、闪光调解员等职位之推选,得另订 之。 第 六 章  系 闪(系 级 闪、班 闪)之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系闪管委会、闪管小组负责下列事务:     一、记录系闪(系级闪、班闪)之起始日期、对象、闪光状态(分类)。     二、记录非系闪(系级闪、班闪)者之闪光获得(flashget)。     三、执行第七条第二项所定之复查,及第七条第三项之意见徵询。     四、记录系闪(系级闪、班闪)之终止及复闪。     五、管理闪光相关之文件纪录。     六、裁决因第八条所引起的纠纷。     七、受理并执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之提案及表决。     八、主管其他与系闪(系级闪、班闪)相关之事务。   第二十三条  系闪管委会之委员、闪管小组之组员,於接获系闪(系级闪、班闪)之相 关消息後,应於四十八小时内查证,并於查证确定後七日内记录或提报系 闪管委会、闪管小组。   第二十四条  系(系级、班)上学生遇系闪管委会、闪管小组执行复查、意见徵询或查 证时,应全力配合。系闪管委会之委员、闪管小组之组员於行使职权时, 应主动提示职务身分。   第二十五条  具下列情形之一之闪光当事人,得请求系闪管委会、闪管小组、闪光调解 员,对其闪光之情形保密:     一、同一人为两对以上闪光之组成者,即「多重闪」(polyflash)。     二、该闪光情形之公开,可能造成其组成者身心之伤害、产生社会歧视、或损害 系(系级、班)之名誉或风气时。     三、该闪光情形之公开,可能影响其他系(系级、班)上成员之权利,进而造成 系(系级、班)上之不睦时。   第二十六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之管理有争议处,经系闪管委会或闪管小组协调或 裁决,仍有疑义时,得移请系(系级、班)之全体学生会议(即班会) 讨论决定。 第 七 章  闪 光 相 关 人 事 物   第二十七条  系闪(系级闪、班闪)发生期间,得由系闪(系级闪、班闪)管理组织颁 发「系闪(系级闪、班闪)证书」。 (flash of class certification, f.c.c.) 系闪(系级闪、班闪)因特殊功绩,增进系(系级、班)之福祉, 殊堪嘉许者,得由系闪(系级闪、班闪)管理组织颁发 「闪光成就荣誉奖」 (“flash of incredible success”honor, FISH)。   第二十八条  系(系级、班)上之成员有闪光,且与其组成闪光之对象皆非系(系级、 班)上之成员时,该成员称为「外闪者」(outflasher)。 外闪者与其闪光参与系(系级、班)之活动时,外闪者有义务告知其闪光 有关本法第八条之规定,以维护系(系级、班)上之和睦。   第二十九条  某人向其所爱慕者表达爱意,请求交往之行为,为告白(或表白)。某人 之告白,遭回绝、无视或语带委婉之否定时,称该人为「好人」 (书写时应包含引号)。 系(系级、班)上之成员为「好人」,在其不具有闪光期间, 有违反第八条之规定时,应从宽认定、从轻发落。 有关「好人」之其他规定,由其他法律为之。   第 三十 条  各闪光之行为,於合情、合理、合法之范围内,应受保障与尊重。前项行 为全体之集合,称为「闪光多样性」(flashodiversity)。 在不侵犯本条第一项之前提下,研究闪光多样性者,为闪光多样性学家 (flashodiversitist),或称闪光学家(flashologist)。 有关闪光多样性学家之其他规定,得另订之。 第 八 章  罚 则 与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本法任何条文之违反,其罚则之决定依下列顺序为之:     一、由系闪管委会、闪管小组裁决、执行。     二、不服,则得上诉系(系级、班)之全体学生会议(即班会)。     三、若仍不服,得再上诉至校方或其他司法机构。 第三十二条  系闪管委会、闪管小组依据前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罚则时,需符合下列所 有条件:     一、不违反本法第二条之规定。     二、判决应公平、公正、公开。     三、扣除当事人後,需经五分之四(含)以上之系闪管委会委员、或闪管小组全 体组员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法之规定与其他校内法以上层级之法令冲突时,以其他法令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法之生效,需经全系(系级、班)学生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本法 之废止,需经全系(系级、班)学生三分之一(含)以上提议、附议,三 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法之修正,需经全系(系级、班)学生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修正 时,若同次修正达五条以上,则应以另列增修条文之方式为之。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 九十七 年 一 月 五 日完成初稿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公告实施 ※ 编辑: auloveayumi 来自: 125.231.232.50 (02/21 00:36)
1F:推 cmmuu9601304:这真的适用吗?? 02/21 00:30
2F:推 doo78228:这杀洨 02/21 00:36
3F:推 cicici:你勒欉3洨 02/21 00:56
4F:→ cicici:AU ㄚ你ㄉ闪光哩? 02/21 00:58
5F:推 novmemoryyu:哇...看完後整个傻眼= = 彦呈这是你写的吗?? 02/21 08:10
6F:推 giantape:...........J杀洨???= = 02/21 08:16
7F:→ bigalpha:各位新科立委要让他通过吗? 从哪转来的阿? 02/21 10:39
8F:→ auloveayumi:别人的网志转来的 看看就好...没有消遣人的意思 02/21 11:38
9F:推 bigalpha:好险法律不追溯过往不然我说不定犯了第五条 可我没说名字 02/21 11:46
10F:推 shunhen:看好久还是没看完...好乱喔~ 02/21 14:12
11F:→ auloveayumi:天啊...不用太认真啦= =a 纯粹杀时间用的文章 02/21 16:03
12F:推 bigalpha:条文真得很混乱,而且闪这个字实在太多,眼睛都瞎了 02/21 16:03
13F:→ auloveayumi:XDDDD 请看完的人举手 (自己发文自己都懒得看) 02/21 16:08
14F:→ bigalpha:我看完了(举) 眼睛好累想休息...zzZ 02/21 16:09
15F:→ DavidRChang:end 02/21 21:56
16F:推 nt01genius:举手@@~~超棒的啦XD 02/21 22:15
17F:推 Defun:AU...我总觉得ape会特别关照你一下耶 02/21 22:22
18F:推 cicici:@@ 楼上有笑点喔 02/21 23:24
19F:→ auLai:自从班游後我就有被他盯上的感觉= =a但这篇文章不是针对他啊 02/22 00:13
20F:推 snobar89:AU你还是小心一点的好~~ 02/22 00:16
21F:→ auLai:XDDDDD 他如果要培养感情 我就躲远一点就好啦 02/22 00:34
22F:推 cicici:我觉ㄉAPE也会想跟AU"好好滴培养感情"~XDDDDDDDD 02/22 00:39
23F:推 jack676922ya:AU要当我的接班人吗@@....... 02/22 00:40
24F:推 doo78228: AU要小心你的屁股喔@@....... 02/22 02:02
25F:→ auLai:小杜你在讲什麽 =口= 02/22 07:08
26F:→ bigalpha:AU配APE肛肛好(替洨杜说话) 02/22 10:50
27F:推 Fice:au终於也脑残了~医学系真可怕! 02/22 11:58
28F:→ auLai:我哪有脑残 =口= 你说说看你说说看啊> < 02/22 12:03
29F:推 giantape:......我是觉得AU对我满友善的阿XD 都你们这些乡民再乱 02/22 12:17
30F:推 cicici:APE开口ㄌ=AU要小心ㄌ 02/22 12:50
31F:→ auLai:阿尧你的主词和受词反了吧= =a 推都你们这些乡民再乱 02/22 18:03
32F:推 bigalpha:他是故意反的,AU要小心 他没说他一直对你很友善 02/22 18:58
33F:推 giantape:我以後会对AU加倍的友善(推眼镜) 02/22 19:39
34F:→ bigalpha:招牌推眼镜又来了!AU要加倍小心,这就是友善的力量ㄚ 02/22 19:47
35F:推 cicici:........AU你要尽快享受你剩下ㄉ日子ㄌ = =" 02/22 20:40
36F:推 bigalpha:快点立遗嘱吧!大家用推文替AU默哀!(熄灯) 02/22 20:50
37F:推 jack676922ya:恩..根据小弟的经验...所谓友善就是...尬李帕吼系!! 02/22 21:44
38F:推 cicici:AU 趁你还活着赶快告白赶快闪几下吧 02/22 22:54
39F:推 Defun:APE左手推眼镜....那右手拿什麽? 02/23 00:03
40F:→ auloveayumi:我决定跟你们装不熟...... (瑟缩ing) 02/23 00:08
41F:推 cicici:来不及ㄌAU.........行场准备好ㄌ 02/23 00:40
42F:→ auloveayumi:忘了说...本篇文章重点在第二十九条 02/23 16:45
43F:推 giantape:意思是说我可以正当防卫 然後自行解决AU罗??? 02/23 19:37
44F:推 cicici:AU 估ㄉ掰 02/23 21:29
45F:→ auloveayumi: 你这样有友善到吗...... 亏我还准备对你改观而已 02/23 22:53
46F:推 cicici:@@ 我觉ㄉ这就是APE表现友善ㄉ态度ㄚ~像其他人都没这份 02/24 00:00
47F:推 sododoris:au阿 我真的想要欧飞的人是陈柏安啦 改天我请你喝茶^0^ 02/24 00:16
48F:推 sododoris:Au 楼上是我(阿尧) 02/24 00:17
49F:推 cicici:....................................................... 02/24 00:25
50F:→ cicici:茶里有毒 小心!! 02/24 00:26
51F:→ auloveayumi:为...为什麽你用版主的帐号(惊) 02/24 10:19
52F:推 cicici:你觉ㄉ勒? (  ̄ c ̄)y▂ξ 02/24 10:33
53F:推 bigalpha:和学务主任请喝茶的意思差不多吗?AU这是鸿门宴喔! 02/24 11:01
54F:→ bigalpha:楼楼上你真的不想活罗! 02/24 11:02
55F:推 cicici:....................................................... 02/24 11:17
56F:推 cicici:我相信M50ㄉ同学都是讲道理ㄉ ^^ 02/24 11:20
57F:→ cicici:大家都是同学嘛 02/24 11:20
58F:→ auloveayumi:未必 02/24 11:37
59F:推 cicici:AU 一起上路吧 02/24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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