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udre (foud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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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想到薪水和離隊同意書
時間Sat Dec 31 10:47:19 2005
※ 引述《rahim03 (人生煩悶幾時休?)》之銘言:
: 再看:
: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1字第059605號函,下列工作者不適
: 用勞基法:
: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會計服務業之會計師、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研究發展服務業之
: 研究人員、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 很不幸的經主管機關公佈,職業運動的運動員不適用勞基法
: 至於為什麼如此,我也不知道
: 當初醫師之所以不適用勞基法,是因為主管機關在決定哪些行業不適用時,
: 徵詢意見問的是醫院院長而不是醫生
: 也許當初主管機關在決定適不適用時,他們是詢問聯盟的意見 <囧>
看了一下勞基法的條文,其實不適用對職棒球員的影響似乎沒有
乍看之下那麼大,因為勞動基準法,法如其名,規定的大多是基準的
東西,有些基準對於像職棒這種工作時間不規律的確實適用上有點困
難,另一些基準其實只要雇主稍有良心應不會逾越。看一看影響比較
大的應該只有「勞動契約」和「職業災害補償」這兩方面,前者的影
響是球員在契約關係上得不到與球團平等的權利保障,後者則是球員
在球場上受到運動傷害,可能得自行負擔醫療復健費用。
至於成立工會方面,我找不到勞基法裡頭有提供工會發起人與成
員任何保障,所有關於工會的保障好像都是在工會法裡頭,所以勞基
法的不適用應該不會造成球員工會成立的障礙。而我第一段提到的「
勞動契約」與「職業災害補償」兩方面,如果能組成球員工會的話,
可以向聯盟球團方面要求談判,在勞資協議中訂下這兩則以及其它與
勞動基準相關的權利義務準則。因此,在我看來,勞動基準法似乎並
不是那麼重要,在沒有工會時,沒勞基法保障對球員個別與球團打官
司時比較不利;但如果能成立工會的話,球員可以靠勞資協議的條文
來保障,勞基法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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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4.130.190.12
※ 編輯: foudre 來自: 24.130.190.12 (12/31 10:48)
1F:推 rahim03:有法律規定會比較有保障,即使工會爭取不到還是可以依法請 12/31 11:07
2F:→ rahim03:求,我覺得這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啦 12/31 11:08
3F:→ rahim03:還有退休金等等問題和不能隨便解僱球員等等問題 12/31 11:08
4F:→ rahim03:最重要的是如果不是國內制度這麼畸形,就不需要勞基法保障 12/31 11:12
5F:→ rahim03:了,偏偏勞基法也不保障他 12/31 11:12
6F:推 foudre:嗯,也許可以比喻說「勞資協議」像是掛在半空的防護網,「 12/31 11:23
7F:→ foudre:勞基法」像是舖在地上的氣墊,如果沒有防謢網至少有氣墊擋 12/31 11:25
8F:→ foudre:著,摔下來可能重傷但至少不會死,而職棒球員不但沒防護網 12/31 11:25
9F:→ foudre:,連氣墊也沒有,摔下來就粉身碎骨。 12/31 11:26
10F:→ foudre:話說回來98年那個排除適用公告感覺蠻扯的,其實不適用的只 12/31 11:28
11F:→ foudre:有部份條款就給它全體排除,而且只作片面咨詢難道不用立法 12/31 11:29
12F:→ foudre:院審議或公聽嗎?那不知道如果立法院通過一個民權法案,然 12/31 11:30
13F:→ foudre:後主管機關後來逕行咨詢執政當局,發佈公告說「此法除具有 12/31 11:31
14F:→ foudre:中華民國國籍者之外,其他人一體適用」? 12/31 11:32
15F:推 rahim03: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條文有授權主管機關決定不適用範圍的 01/01 14:02
16F:→ rahim03:權限,你所提的民權法案基本上立法者會用這樣的授權方式 01/01 14:04
17F:→ rahim03:不會用這樣的授權方式... 少打一個不字 01/01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