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udre (foud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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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想到薪水和离队同意书
时间Sat Dec 31 10:47:19 2005
※ 引述《rahim03 (人生烦闷几时休?)》之铭言:
: 再看:
: 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民国87年12月31日台(87)劳动1字第059605号函,下列工作者不适
: 用劳基法:
: ‧法律服务业之律师、会计服务业之会计师、医疗保健服务业之医师、研究发展服务业之
: 研究人员、职业运动业之教练、球员、裁判。
: 很不幸的经主管机关公布,职业运动的运动员不适用劳基法
: 至於为什麽如此,我也不知道
: 当初医师之所以不适用劳基法,是因为主管机关在决定哪些行业不适用时,
: 徵询意见问的是医院院长而不是医生
: 也许当初主管机关在决定适不适用时,他们是询问联盟的意见 <囧>
看了一下劳基法的条文,其实不适用对职棒球员的影响似乎没有
乍看之下那麽大,因为劳动基准法,法如其名,规定的大多是基准的
东西,有些基准对於像职棒这种工作时间不规律的确实适用上有点困
难,另一些基准其实只要雇主稍有良心应不会逾越。看一看影响比较
大的应该只有「劳动契约」和「职业灾害补偿」这两方面,前者的影
响是球员在契约关系上得不到与球团平等的权利保障,後者则是球员
在球场上受到运动伤害,可能得自行负担医疗复健费用。
至於成立工会方面,我找不到劳基法里头有提供工会发起人与成
员任何保障,所有关於工会的保障好像都是在工会法里头,所以劳基
法的不适用应该不会造成球员工会成立的障碍。而我第一段提到的「
劳动契约」与「职业灾害补偿」两方面,如果能组成球员工会的话,
可以向联盟球团方面要求谈判,在劳资协议中订下这两则以及其它与
劳动基准相关的权利义务准则。因此,在我看来,劳动基准法似乎并
不是那麽重要,在没有工会时,没劳基法保障对球员个别与球团打官
司时比较不利;但如果能成立工会的话,球员可以靠劳资协议的条文
来保障,劳基法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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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4.130.190.12
※ 编辑: foudre 来自: 24.130.190.12 (12/31 10:48)
1F:推 rahim03:有法律规定会比较有保障,即使工会争取不到还是可以依法请 12/31 11:07
2F:→ rahim03:求,我觉得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啦 12/31 11:08
3F:→ rahim03:还有退休金等等问题和不能随便解雇球员等等问题 12/31 11:08
4F:→ rahim03:最重要的是如果不是国内制度这麽畸形,就不需要劳基法保障 12/31 11:12
5F:→ rahim03:了,偏偏劳基法也不保障他 12/31 11:12
6F:推 foudre:嗯,也许可以比喻说「劳资协议」像是挂在半空的防护网,「 12/31 11:23
7F:→ foudre:劳基法」像是舖在地上的气垫,如果没有防謢网至少有气垫挡 12/31 11:25
8F:→ foudre:着,摔下来可能重伤但至少不会死,而职棒球员不但没防护网 12/31 11:25
9F:→ foudre:,连气垫也没有,摔下来就粉身碎骨。 12/31 11:26
10F:→ foudre:话说回来98年那个排除适用公告感觉蛮扯的,其实不适用的只 12/31 11:28
11F:→ foudre:有部份条款就给它全体排除,而且只作片面咨询难道不用立法 12/31 11:29
12F:→ foudre:院审议或公听吗?那不知道如果立法院通过一个民权法案,然 12/31 11:30
13F:→ foudre:後主管机关後来迳行咨询执政当局,发布公告说「此法除具有 12/31 11:31
14F:→ foudre:中华民国国籍者之外,其他人一体适用」? 12/31 11:32
15F:推 rahim03:劳基法第三条第三项,条文有授权主管机关决定不适用范围的 01/01 14:02
16F:→ rahim03:权限,你所提的民权法案基本上立法者会用这样的授权方式 01/01 14:04
17F:→ rahim03:不会用这样的授权方式... 少打一个不字 01/01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