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jhs8 (沙利葉)
看板ChiLing
標題[新聞]林志玲漏稅免罰 判補684萬
時間Fri Oct 8 14:26:19 2010
http://ppt.cc/OiEX
2010-10-08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有沒有欠稅或漏稅,其實是個收入「定性」不同問題。她認為
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卻認為是「薪資所得」,徵納雙方乃發生爭訟。既是收
入歸屬看法有異,稅官自然不能把她當作是「逃漏稅」加以處罰,法官因此認定,林志玲
補稅684萬元就可以,135萬元的罰鍰,應予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結果,等於是讓林大美女賺回135萬元;因此這件官司一審
下來,不能說林志玲是「完全敗訴」。
林志玲稅務爭訟主要是民國92年至94年度綜所稅申報,她認為這3個年度中有大約1,732
萬餘元是「執行業務所得」,按規定可「減除45%成本費用」後,以執行業務所得的55%
計算報稅。可見她沒故意要漏稅的意思。稅官對她開單課罰,難免太超過了。
導致她無殃落得「欠稅、漏稅」的關鍵在那?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指出,林志玲確實取自凱渥公司的「執行業務所得扣
繳憑單」;林志玲因此對凱渥提出的文件,形成信賴,符合社會常態的互信模式,從而在
申報綜所稅時,依據扣繳憑單所登載的內容,作為報稅的依據是「有所本」。
這當然也是合議庭法官,一致認定她沒違反誠實納稅堅實依據。只是合議庭最後還是採
納國稅局認定,將林志玲以「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所列收入,歸納為「薪資所得」,
原因在合議庭支持國稅局對這1,732萬餘元收入在「法律性質定位」的認定。
判決理由指出,林志玲即使授與凱渥代理廣告權利,凱渥在與客戶簽訂代言時,還是選
擇以自己名義,就是以凱渥名義簽約。
因此契約當事人是凱渥公司,不是林志玲本人,這結果使「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變成實質上是公司發給員工薪水「薪資所得」。林志玲可能被扣繳憑單上所看到「執行業
務」給誤解了。本案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7.166
1F:→ ljhs8:如此看來,問題是在於凱渥與廣告商簽的合約 10/08 14:35
2F:→ ljhs8:不過把志玲當成是凱渥的員工,仍然很奇怪 10/08 14:39
3F:→ ljhs8:凱渥又沒有幫模特兒投勞、健保 10/08 14:42
4F:→ ljhs8:有點覺得志玲是被凱渥誤導了.. 10/08 14:45
5F:推 u110444:我覺得是法院認定太形式化了,醫生跟律師也常是由醫院跟 10/08 15:02
6F:→ u110444:事務所接案,還是算執行業務所得。何況志玲又沒底薪...... 10/08 15:03
7F:→ u110444:說志玲被誤導,其實是法院一貫太尊重行政機關裁量。 10/08 15:04
8F:→ ljhs8:說的也是,國稅局真要是想抽光納稅人的錢 10/08 15:20
9F:→ ljhs8:總是有辦法定人罪,這也算是一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吧 10/08 15:21
10F:推 Simakui:不管怎樣 這新聞已經影響到她的形象 大家都認為她欠稅不還 10/08 15:52
11F:→ Simakui:真是令人不爽!! 10/08 15:53
12F:推 u110444:民不與官鬥就是這樣啊,行政機關根本是故意的。 10/08 16:31
13F:→ u110444:TMD甚麼爛政府,拿志玲開刀幾次了! 10/08 16:32
14F:推 u110444:現在要不要上訴又是個問題,以台灣法院而言要翻案不太可能 10/08 17:04
15F:→ ljhs8:同意S大,這就是標題殺人,很多人新聞都只看標題不看內容 10/08 18:15
16F:→ ljhs8:標題若改成「離譜!國稅局硬凹所得性質 林志玲須補稅684萬」 10/08 18:18
17F:→ ljhs8:給人的感覺絕對會不同 10/08 18:19
18F:→ ljhs8:這真是稅務制度的黑暗面,被國稅局凹錢,也只能自認倒楣.... 10/08 18:41
19F:推 sherryfang:真的是影響形像 同意U大 官要誰x誰能不x 無法鬥阿.. 10/08 23:42
20F:→ sherryfang:另方面 又要利用志玲的知名度... = = 10/08 23:44
21F:推 u110444:覺得對花博的砲火有一部分會轉移到志玲的聲音,但願是我 10/08 23:48
22F:→ u110444:杞人憂天,反正我本來就這樣XD 10/08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