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jhs8 (沙利叶)
看板ChiLing
标题[新闻]林志玲漏税免罚 判补684万
时间Fri Oct 8 14:26:19 2010
http://ppt.cc/OiEX
2010-10-08 记者张国仁/台北报导
「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有没有欠税或漏税,其实是个收入「定性」不同问题。她认为
收入是「执行业务所得」,国税局却认为是「薪资所得」,徵纳双方乃发生争讼。既是收
入归属看法有异,税官自然不能把她当作是「逃漏税」加以处罚,法官因此认定,林志玲
补税684万元就可以,135万元的罚锾,应予撤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决结果,等於是让林大美女赚回135万元;因此这件官司一审
下来,不能说林志玲是「完全败诉」。
林志玲税务争讼主要是民国92年至94年度综所税申报,她认为这3个年度中有大约1,732
万余元是「执行业务所得」,按规定可「减除45%成本费用」後,以执行业务所得的55%
计算报税。可见她没故意要漏税的意思。税官对她开单课罚,难免太超过了。
导致她无殃落得「欠税、漏税」的关键在那?
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理由指出,林志玲确实取自凯渥公司的「执行业务所得扣
缴凭单」;林志玲因此对凯渥提出的文件,形成信赖,符合社会常态的互信模式,从而在
申报综所税时,依据扣缴凭单所登载的内容,作为报税的依据是「有所本」。
这当然也是合议庭法官,一致认定她没违反诚实纳税坚实依据。只是合议庭最後还是采
纳国税局认定,将林志玲以「执行业务所得扣缴凭单」所列收入,归纳为「薪资所得」,
原因在合议庭支持国税局对这1,732万余元收入在「法律性质定位」的认定。
判决理由指出,林志玲即使授与凯渥代理广告权利,凯渥在与客户签订代言时,还是选
择以自己名义,就是以凯渥名义签约。
因此契约当事人是凯渥公司,不是林志玲本人,这结果使「执行业务所得扣缴凭单」,
变成实质上是公司发给员工薪水「薪资所得」。林志玲可能被扣缴凭单上所看到「执行业
务」给误解了。本案仍可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7.17.166
1F:→ ljhs8:如此看来,问题是在於凯渥与广告商签的合约 10/08 14:35
2F:→ ljhs8:不过把志玲当成是凯渥的员工,仍然很奇怪 10/08 14:39
3F:→ ljhs8:凯渥又没有帮模特儿投劳、健保 10/08 14:42
4F:→ ljhs8:有点觉得志玲是被凯渥误导了.. 10/08 14:45
5F:推 u110444:我觉得是法院认定太形式化了,医生跟律师也常是由医院跟 10/08 15:02
6F:→ u110444:事务所接案,还是算执行业务所得。何况志玲又没底薪...... 10/08 15:03
7F:→ u110444:说志玲被误导,其实是法院一贯太尊重行政机关裁量。 10/08 15:04
8F:→ ljhs8:说的也是,国税局真要是想抽光纳税人的钱 10/08 15:20
9F:→ ljhs8:总是有办法定人罪,这也算是一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吧 10/08 15:21
10F:推 Simakui:不管怎样 这新闻已经影响到她的形象 大家都认为她欠税不还 10/08 15:52
11F:→ Simakui:真是令人不爽!! 10/08 15:53
12F:推 u110444:民不与官斗就是这样啊,行政机关根本是故意的。 10/08 16:31
13F:→ u110444:TMD甚麽烂政府,拿志玲开刀几次了! 10/08 16:32
14F:推 u110444:现在要不要上诉又是个问题,以台湾法院而言要翻案不太可能 10/08 17:04
15F:→ ljhs8:同意S大,这就是标题杀人,很多人新闻都只看标题不看内容 10/08 18:15
16F:→ ljhs8:标题若改成「离谱!国税局硬凹所得性质 林志玲须补税684万」 10/08 18:18
17F:→ ljhs8:给人的感觉绝对会不同 10/08 18:19
18F:→ ljhs8:这真是税务制度的黑暗面,被国税局凹钱,也只能自认倒楣.... 10/08 18:41
19F:推 sherryfang:真的是影响形像 同意U大 官要谁x谁能不x 无法斗阿.. 10/08 23:42
20F:→ sherryfang:另方面 又要利用志玲的知名度... = = 10/08 23:44
21F:推 u110444:觉得对花博的炮火有一部分会转移到志玲的声音,但愿是我 10/08 23:48
22F:→ u110444:杞人忧天,反正我本来就这样XD 10/08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