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brad (春城無處不飛花)
標題[轉錄]Re: [社長] 台灣大學說唱藝術社社團章程
時間Tue Mar 9 14:14:11 2010
融合舊規章
為了社團評鑑製作的
請大家幫我看看哪裡有不清楚的地方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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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說唱藝術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說唱藝術社"(以下簡稱本社),
英文名稱為Cross Talk Club
第二條 本社以"發揚傳統文化、推廣精緻藝術、訓練曲藝人才、營造社會正面氛圍"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
第二章 社 員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贊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即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選舉權、罷免、提案複決之權利
二 參與本社之各項活動、表演之權利
三 經登記後使用社產之權利
四 其他依社員身分而生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如期繳交社費
二 出席社課與活動
三 宣傳社課與活動
四 維護保存社團財產
社課與活動期程與社費繳交時間數量皆由當屆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七條 社員如有下列情事,經幹部會議決定,並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得限制
其活動或開除社籍:
一 破壞本社社譽情節重大者
二 假本社名義在外從事不法行為者
三 不履行本社義務情節重大者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八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社長 副社長
二 每學期期初常會應對社長所提之幹部任命案行使同意權
三 修改本社章程
四 得議決重要活動案及複決財務案
五 議決有關限制社員活動或開除社籍之提案
六 本社社員大會分常會和臨時會兩種
第十條 常會每學期召開期初常會及期末常會各一次
第十一條 一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須由現任幹部二分之一同意為之
二 期初常會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召開,期末常會則於每學期結束
前一個月內召開
三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五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每年學年下學期之期末常會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
得連任一次
其職權如下:
一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 召開社員大會
三 任命各幹部
四 社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社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期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
部長代行其職權,並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補選社長,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第十四條 本社設副社長一人,由每學期之期末常會選舉之,任期一年,協助社長
執行職務
第十五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部長一人,由社長任命之,任期一年,其各部職權
如下:
一、教 學 部:計畫並執行各項訓練,延請講師
二、表 演 部:計畫並執行社團各項表演、公演事宜
三、宣 傳 部:負責策劃與執行各項社團之宣傳活動
四、器材資料部:各類道具資料之紀錄、保存、管理、購置等事宜
五、總 務 部:掌理財務收支,並須明列帳目,定期公佈
六、公共關係部:負責對外接洽,交涉各種事務及宣傳工作
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認可得增減前列部門。
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 副社長及各部部長組成,負責一切社務之籌畫執行
第十七條 本社得由社長與教學部部長延請指導老師,藉以協助平時教學指導。
第六章 經 費
第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繳納之社費
二 社員或社友之捐助
三 學校補助
四 其他
五 經費由總務部收取,學期末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十九條 社費數目及繳交期次由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幹部會議為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改,經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半數以上出席,及參與表決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為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解散應由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由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五分之
四以上同意使解散。
第二十三條 本社會議除有特別規定外,均適用內政部所頒之"會議規範"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請學校有關單位核可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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