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erts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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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kbkk (kbk)》之銘言: : 最近從八卦版跟新聞看到有關女巫店的消息, : 在八卦版大部分是以噓聲為主流聲音。 : 後來看到有從desert版轉過去的文章,到這裡來看是另外一種聲音。 : 看了大家的文章跟憤恨之聲,其實我心裡是有個疑問的, : 為什麼女巫店的關閉會直接跟土管跟都市計畫規定畫上等號呢? : 我的意思是土管規則明訂女巫店的使用類組不得於住3-1, : 那女巫店為什麼不遷移至合乎土管使用的位置繼續營業? : 看到大家都把矛頭指向都發局,我心理實在是覺得有點扯不上關係。 : 台北市土地及建物管制的主管機關就是都發局,但他並沒有因為你開店的性質而針對你。 : 這跟政府不支持獨立音樂有什麼關係,說真的我有點想不透...。 : 在這裡請教大家,謝謝。 → cbangel:我想都發局並不是針對女巫店的開店性質 而是店被檢舉之故 05/22 14:15 謝謝您的提問,我也覺得這都發局並非單獨針對女巫店, 而是這次女巫店事件,又引出存在已久的對 "音樂展演空間" 法律上"適法性"的根本問題。 在報告也指出: "他們的困境在於,並非他們不願遵守法律, 而是現行法規對於像他們這樣的音樂展演場地定位相當模糊" "相關法令的不健全。以目前狀況而言,實際上無法可管,然而公部門相關單位 又不可放任不管,於是便沿用老舊、不適合的相關規定來進行管理。" 而對於"政府支不支持獨立音樂" 引 2006 LiveHouse公聽會紀實 http://www.bigsound.org/bigsound/weblog/002292.html 立法委員林濁水用了一個比喻,他說:「聽起來好像政府有兩隻手,右手是新聞局, 負責鼓勵你們,左手是警察局,負責打擊你們。」 文化部門支持文化產業,執法部門照(舊)章行事,而不去從根本(法律面)處理 "為何會發生這樣的荒謬事" 而遷移考慮,在問題報告有點到一些: "由於經營的展演場地屬於偏文化性質的藝文空間,因此即使負擔得起租金, 商業區內的氛圍也不一定適合" --------------------------------------- 我並非店家只能推想:女巫店其實本業應是餐飲(和桌上遊戲) 音樂表演當初並非以一個"事業"在經營,而是在時間脈絡下, 它自然形成一個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若為土地分區問題離開公館這個"根/家", 就算以音樂表演為主 能否生存其實是個問題。 而留在現址捨棄了音樂表演,我想更不是店主想見... 那就不如歸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66.31 ※ 編輯: foolman 來自: 123.204.66.31 (05/22 15:45)
1F:→ lu760423:我在Cheer版回應的.. 紅紙袋厚一點 這就是政府要的吧 05/22 19:58
2F:推 deserts:我相信不是紅紙袋的問題,在外地網路一直斷,明天再聊! 05/23 00:57
3F:→ deserts:謝謝大家關心討論並回應! 05/23 00:58
4F:→ kkbkk:"由於經營的展演場地屬於偏文化性質的藝文空間,因此即使負 05/23 01:46
5F:→ kkbkk:擔得起租金,商業區內的氛圍也不一定適合" 05/23 01:47
6F:→ kkbkk:這個報告寫的這句話實在很弔詭,什麼是"正確的氛圍"呢? 05/23 01:47
7F:→ kkbkk:所以以後所有的土地使用允許類組都要檢討所有類組的正確氛圍 05/23 01:48
8F:→ kkbkk:是什麼才可以做安排,是這樣嗎? 05/23 01:50
9F:→ kkbkk:首先要先定義"正確的氛圍",接著在定義LIVEHOUSE所應該存在 05/23 01:51
10F:→ kkbkk:的正確氛圍。然後依照這份報告來看,當大學學者覺得這個氛圍 05/23 01:51
11F:→ kkbkk:不對的時候就可以來改,看是該放哪才對。 05/23 01:52
12F:→ foolman:to k:不是"正確的氛圍" 是"適合的氛圍" 05/23 04:59
13F:→ foolman:意思也不是要類組去配合氛圍來修改. 05/23 05:01
14F:→ foolman:是就您提到"為何沒考慮搬遷"回應:與期搬到不適合的地方 05/23 05:07
15F:→ foolman:(離開老家) 不如就自行暫停營業. 這也是店家的選擇(吧) 05/23 05:09
16F:→ foolman:請留意:現在不是女巫店本身因停業要對主管單位提出質疑 05/23 05:15
17F:→ foolman:女巫店是願遵守目前法律的.故"必須搬遷或停止營業"(見公告 05/23 05:19
18F:→ foolman:女巫店願"依法行政" 但我們難過啊.政府在法律修訂速度太慢 05/23 05:27
19F:→ foolman:有了營業登記 其他呢?。在政府該作而遲遲未做土地使用規定 05/23 05:31
20F:→ foolman:在法律未對Live House規定 "允許"或"不允許"在住3-1之前 05/23 05:41
21F:→ foolman:女巫店就得依"當前法律""依法行政" 而決定暫停營業. 05/23 05:44
22F:→ foolman:(當然女巫店目前沒有登記LiveHouse 也不確定登記條件為何 05/23 05:45
23F:→ foolman:看到這個:臺北市營利事業登記項目歸組研議小組決議事項 05/23 06:29
24F:→ foolman:http://0rz.tw/p1rwA 看更新日期 尚未對LiveHouse做歸組~ 05/23 06:30
25F:推 kkbkk:抱歉我沒看清楚,更上上述是適合的氛圍,但同樣的,是不是也 05/23 14:33
26F:→ kkbkk:來定義適合的氛圍?選擇自行暫停營業當然是店家的決定沒錯, 05/23 14:33
27F:→ kkbkk:我只是想說明"不符店家適合的氛圍"絕對不是不能搬遷到商業區 05/23 14:34
28F:→ kkbkk:的理由,不然各行各業都說這裡不適合我開店的氛圍,那該如何 05/23 14:36
29F:→ kkbkk:管理?所以若是不願搬遷至商業區,那非適合的氛圍絕對不是應 05/23 14:37
30F:→ kkbkk:原因之一。不然除了排除法,我還可以限制性的選擇,像是我工 05/23 14:38
31F:→ kkbkk:場一定要設置在住宅區,這才符合我工廠的氛圍。 05/23 14:39
32F:推 kkbkk:所以報告文獻整理出說不適合的氛圍,這點實在很奇怪,法規的 05/23 14:42
33F:→ kkbkk:制定都該以氛圍這種模糊的角度來規範?那就先來討論各行各業 05/23 14:42
34F:→ kkbkk:適合的氛圍的吧~ 05/23 14:43
35F:推 kkbkk:不過如果說商業區不適合LIVEHOUSE的氛圍,那河岸留言不就也 05/23 14:57
36F:→ kkbkk:該找個住宅區來經營? 05/23 14:58
37F:→ foolman:to k: 你想法很嚴謹:) 不過地點的選擇就看店家的理念 05/23 19:14
38F:→ foolman:報告是整理各經營者的想法意見 對法規也非強制指導用的~:) 05/23 19:16
39F:→ lu760423:政府似乎一直處在於 先殺了人 後再替他們找房子? 05/23 20:05
40F:→ cbangel:大家有想過 你每天下班回家 結果一堆人在你家樓下排隊 05/24 01:15
41F:→ cbangel:剛下班快都累死了 結果家裡附近樓下還一堆人 你覺得開心嗎 05/24 01:16
42F:→ cbangel:土管的確有問題 但是我想大家若試著在女巫店附近住家想想 05/24 01:18
43F:→ cbangel:我想大家的也許會有另一種層面的思考 05/24 01:18
44F:推 lu760423:各有各的說法和看法 所以才會需要由政府出來協調 非杜絕 05/24 11:23
45F:推 kkbkk:所以我覺得不應該用氛圍不適合這樣的說法來當理由, 05/25 10:02
46F:→ kkbkk:非常不嚴謹(這學者報告用這種字眼他自己竟不覺得實在是...) 05/25 10:03
47F:→ kkbkk:不願設置在商業區要有其他更嚴謹的說法吧,但商業區本來就不 05/25 10:04
48F:→ kkbkk:商業區本來就是要設置商業行為用的,所以應該是要爭取可以設 05/25 10:04
49F:→ kkbkk:置在住宅區,而不是不願設置在商業區。報告的邏輯應該是要說 05/25 10:05
50F:→ kkbkk:明可以設置在住宅區的合理性。 05/25 10:05
51F:→ sunnychu:應該說任何文化場所的出現都有其脈絡 以女巫為例最明顯的 05/25 22:22
52F:→ sunnychu:就是他誕生在溫羅汀一帶 樓上是女書 是這樣的環境孕育了 05/25 22:25
53F:→ sunnychu:女巫 女巫也同樣部份成就了這個環境 搬遷等於是直接把脈 05/25 22:26
54F:→ sunnychu:絡一刀切斷了。我會很懷念那個在溫州街喝完咖啡晃到女書 05/25 22:26
55F:→ sunnychu:逛逛、時間到下樓到女巫排隊的日子... 05/25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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