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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kbkk (kbk)》之铭言: : 最近从八卦版跟新闻看到有关女巫店的消息, : 在八卦版大部分是以嘘声为主流声音。 : 後来看到有从desert版转过去的文章,到这里来看是另外一种声音。 : 看了大家的文章跟愤恨之声,其实我心里是有个疑问的, : 为什麽女巫店的关闭会直接跟土管跟都市计画规定画上等号呢? : 我的意思是土管规则明订女巫店的使用类组不得於住3-1, : 那女巫店为什麽不迁移至合乎土管使用的位置继续营业? : 看到大家都把矛头指向都发局,我心理实在是觉得有点扯不上关系。 : 台北市土地及建物管制的主管机关就是都发局,但他并没有因为你开店的性质而针对你。 : 这跟政府不支持独立音乐有什麽关系,说真的我有点想不透...。 : 在这里请教大家,谢谢。 → cbangel:我想都发局并不是针对女巫店的开店性质 而是店被检举之故 05/22 14:15 谢谢您的提问,我也觉得这都发局并非单独针对女巫店, 而是这次女巫店事件,又引出存在已久的对 "音乐展演空间" 法律上"适法性"的根本问题。 在报告也指出: "他们的困境在於,并非他们不愿遵守法律, 而是现行法规对於像他们这样的音乐展演场地定位相当模糊" "相关法令的不健全。以目前状况而言,实际上无法可管,然而公部门相关单位 又不可放任不管,於是便沿用老旧、不适合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管理。" 而对於"政府支不支持独立音乐" 引 2006 LiveHouse公听会纪实 http://www.bigsound.org/bigsound/weblog/002292.html 立法委员林浊水用了一个比喻,他说:「听起来好像政府有两只手,右手是新闻局, 负责鼓励你们,左手是警察局,负责打击你们。」 文化部门支持文化产业,执法部门照(旧)章行事,而不去从根本(法律面)处理 "为何会发生这样的荒谬事" 而迁移考虑,在问题报告有点到一些: "由於经营的展演场地属於偏文化性质的艺文空间,因此即使负担得起租金, 商业区内的氛围也不一定适合" --------------------------------------- 我并非店家只能推想:女巫店其实本业应是餐饮(和桌上游戏) 音乐表演当初并非以一个"事业"在经营,而是在时间脉络下, 它自然形成一个音乐艺文展演空间。若为土地分区问题离开公馆这个"根/家", 就算以音乐表演为主 能否生存其实是个问题。 而留在现址舍弃了音乐表演,我想更不是店主想见... 那就不如归去...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04.66.31 ※ 编辑: foolman 来自: 123.204.66.31 (05/22 15:45)
1F:→ lu760423:我在Cheer版回应的.. 红纸袋厚一点 这就是政府要的吧 05/22 19:58
2F:推 deserts:我相信不是红纸袋的问题,在外地网路一直断,明天再聊! 05/23 00:57
3F:→ deserts:谢谢大家关心讨论并回应! 05/23 00:58
4F:→ kkbkk:"由於经营的展演场地属於偏文化性质的艺文空间,因此即使负 05/23 01:46
5F:→ kkbkk:担得起租金,商业区内的氛围也不一定适合" 05/23 01:47
6F:→ kkbkk:这个报告写的这句话实在很吊诡,什麽是"正确的氛围"呢? 05/23 01:47
7F:→ kkbkk:所以以後所有的土地使用允许类组都要检讨所有类组的正确氛围 05/23 01:48
8F:→ kkbkk:是什麽才可以做安排,是这样吗? 05/23 01:50
9F:→ kkbkk:首先要先定义"正确的氛围",接着在定义LIVEHOUSE所应该存在 05/23 01:51
10F:→ kkbkk:的正确氛围。然後依照这份报告来看,当大学学者觉得这个氛围 05/23 01:51
11F:→ kkbkk:不对的时候就可以来改,看是该放哪才对。 05/23 01:52
12F:→ foolman:to k:不是"正确的氛围" 是"适合的氛围" 05/23 04:59
13F:→ foolman:意思也不是要类组去配合氛围来修改. 05/23 05:01
14F:→ foolman:是就您提到"为何没考虑搬迁"回应:与期搬到不适合的地方 05/23 05:07
15F:→ foolman:(离开老家) 不如就自行暂停营业. 这也是店家的选择(吧) 05/23 05:09
16F:→ foolman:请留意:现在不是女巫店本身因停业要对主管单位提出质疑 05/23 05:15
17F:→ foolman:女巫店是愿遵守目前法律的.故"必须搬迁或停止营业"(见公告 05/23 05:19
18F:→ foolman:女巫店愿"依法行政" 但我们难过啊.政府在法律修订速度太慢 05/23 05:27
19F:→ foolman:有了营业登记 其他呢?。在政府该作而迟迟未做土地使用规定 05/23 05:31
20F:→ foolman:在法律未对Live House规定 "允许"或"不允许"在住3-1之前 05/23 05:41
21F:→ foolman:女巫店就得依"当前法律""依法行政" 而决定暂停营业. 05/23 05:44
22F:→ foolman:(当然女巫店目前没有登记LiveHouse 也不确定登记条件为何 05/23 05:45
23F:→ foolman:看到这个:台北市营利事业登记项目归组研议小组决议事项 05/23 06:29
24F:→ foolman:http://0rz.tw/p1rwA 看更新日期 尚未对LiveHouse做归组~ 05/23 06:30
25F:推 kkbkk:抱歉我没看清楚,更上上述是适合的氛围,但同样的,是不是也 05/23 14:33
26F:→ kkbkk:来定义适合的氛围?选择自行暂停营业当然是店家的决定没错, 05/23 14:33
27F:→ kkbkk:我只是想说明"不符店家适合的氛围"绝对不是不能搬迁到商业区 05/23 14:34
28F:→ kkbkk:的理由,不然各行各业都说这里不适合我开店的氛围,那该如何 05/23 14:36
29F:→ kkbkk:管理?所以若是不愿搬迁至商业区,那非适合的氛围绝对不是应 05/23 14:37
30F:→ kkbkk:原因之一。不然除了排除法,我还可以限制性的选择,像是我工 05/23 14:38
31F:→ kkbkk:场一定要设置在住宅区,这才符合我工厂的氛围。 05/23 14:39
32F:推 kkbkk:所以报告文献整理出说不适合的氛围,这点实在很奇怪,法规的 05/23 14:42
33F:→ kkbkk:制定都该以氛围这种模糊的角度来规范?那就先来讨论各行各业 05/23 14:42
34F:→ kkbkk:适合的氛围的吧~ 05/23 14:43
35F:推 kkbkk:不过如果说商业区不适合LIVEHOUSE的氛围,那河岸留言不就也 05/23 14:57
36F:→ kkbkk:该找个住宅区来经营? 05/23 14:58
37F:→ foolman:to k: 你想法很严谨:) 不过地点的选择就看店家的理念 05/23 19:14
38F:→ foolman:报告是整理各经营者的想法意见 对法规也非强制指导用的~:) 05/23 19:16
39F:→ lu760423:政府似乎一直处在於 先杀了人 後再替他们找房子? 05/23 20:05
40F:→ cbangel:大家有想过 你每天下班回家 结果一堆人在你家楼下排队 05/24 01:15
41F:→ cbangel:刚下班快都累死了 结果家里附近楼下还一堆人 你觉得开心吗 05/24 01:16
42F:→ cbangel:土管的确有问题 但是我想大家若试着在女巫店附近住家想想 05/24 01:18
43F:→ cbangel:我想大家的也许会有另一种层面的思考 05/24 01:18
44F:推 lu760423:各有各的说法和看法 所以才会需要由政府出来协调 非杜绝 05/24 11:23
45F:推 kkbkk:所以我觉得不应该用氛围不适合这样的说法来当理由, 05/25 10:02
46F:→ kkbkk:非常不严谨(这学者报告用这种字眼他自己竟不觉得实在是...) 05/25 10:03
47F:→ kkbkk:不愿设置在商业区要有其他更严谨的说法吧,但商业区本来就不 05/25 10:04
48F:→ kkbkk:商业区本来就是要设置商业行为用的,所以应该是要争取可以设 05/25 10:04
49F:→ kkbkk:置在住宅区,而不是不愿设置在商业区。报告的逻辑应该是要说 05/25 10:05
50F:→ kkbkk:明可以设置在住宅区的合理性。 05/25 10:05
51F:→ sunnychu:应该说任何文化场所的出现都有其脉络 以女巫为例最明显的 05/25 22:22
52F:→ sunnychu:就是他诞生在温罗汀一带 楼上是女书 是这样的环境孕育了 05/25 22:25
53F:→ sunnychu:女巫 女巫也同样部份成就了这个环境 搬迁等於是直接把脉 05/25 22:26
54F:→ sunnychu:络一刀切断了。我会很怀念那个在温州街喝完咖啡晃到女书 05/25 22:26
55F:→ sunnychu:逛逛、时间到下楼到女巫排队的日子... 05/25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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