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unmoon (Ji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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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身障停車證核發 審核將趨嚴
時間Sat Oct 8 03:03:59 2011
Jiunmoon您好:
您於100年10月4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
提及行動自如身障者部份於新制開始後是否就無法使用票價優惠進入
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並搭交通工具1事,茲答復如下:
鑑於原身心障礙之定義分類系統欠缺一致性原則,既無法周延含括全部障礙類別,
及在不同類別之間達成互斥效果,且無法與國際接軌,
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通過,
明定101年7月11日起須以ICF八大分類系統進行身心障礙者鑑定及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
再依據評估結果提供各項福利與服務及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ICF的實施,除在了解個人身體結構、功能損傷的了解,
並重視其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俾依據身心障礙朋友需求,
主動提供個別化的服務,
又未來須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之服務包含該法第50、51、56~58、71條所列服務,
本法第58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
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
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復依本法第59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
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
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爰此,凡持身心障礙證明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或民營風景區、
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等,仍享有票價之優惠措施,
並無所稱行動自如的身障者不在優惠範圍;
惟經需求評估結果,
毋需必要陪伴者,則將不再給予陪伴者票價優惠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
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簡靜怡
聯絡電話:02-2356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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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寄信去問
如同前面推文的版友所言
行動自如方面...是限制於陪伴者
而並非身障者本人
總之是打算針對濫用陪伴者優待而所做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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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38.183
※ 編輯: jiunmoon 來自: 123.240.38.183 (10/08 03:06)
1F:推 m9300913:最後那二句是不是有點矛盾阿 10/08 12:30
2F:→ ptthsueh:陪伴者優惠本是法律規定.還來的濫用之說?? 不解 10/08 14:04
我的意思如同下位版友推文一樣
沒有對必要陪伴人去定義...
3F:推 h210045:我猜是因為舊法沒有對必要陪伴人去定義吧 10/08 15:12
※ 編輯: jiunmoon 來自: 123.240.38.183 (10/08 15:27)
4F:推 leaven:但我覺得有些行動還可以的人也是需要陪伴者 10/08 16:51
5F:→ leaven:不能完全依行動來判斷吧 應該多面向一點 10/08 16:52
就只能期待有強者出面了
不然單靠我們在這裡發言...
是不會有人聽到...
只可能苦無門路...
寄信去也都只會得到機械式的回應
嗯...
加油了...各位~!!
※ 編輯: jiunmoon 來自: 123.240.38.183 (10/08 16:57)
6F:→ luckystar777:法律本來就寫必要陪伴者~~很多身障不是很需要 10/08 22:37
7F:推 h210045:舊法是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新法只留必要陪伴人 10/08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