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yori ([木神] 伊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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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看ICF
時間Sun Jun 17 16:13:16 2012
第 106 條
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
銷身心障礙手冊。
二、依前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
五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三、無法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
於指定期日前,附具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認有正
當理由者,得予展延,最長以六十日為限。
四、中央社政及衛生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
行後三年內,協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
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進行鑑定與評估,
同時完成應遵行事項驗證、測量、修正等相關作業。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作業完成後四年內,完成第一項執永久
效期手冊者之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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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6條一項 所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都是重新鑑定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沒有說永久的一定換證 有註記效期的一定重新鑑定
依106條二項 在重新鑑定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後 政府發給新的ICF身心障礙證明前
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依106條四項 自101年7月11日起三年內 政府必須完成所有新申請
以及已經取得具有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的人的鑑定
依106條五項 自第四項完成後四年內 也就是最遲自104年7月11日起四年內
政府必須完成所有取得永久效期手冊的人的鑑定或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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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夠資格算連廢 只夠格算連控 因為心另有所屬(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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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めてはびっくりしたげと……でも いやな氣分じゃない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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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臟がドキドキして ほっべたが熱くなるのが心地い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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