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yori ([木神] 伊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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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从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看ICF
时间Sun Jun 17 16:13:16 2012
第 106 条
一、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条文全面施行前已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
应依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期日及方式,办理重新监定及需求评估
或换发身心障碍证明;届期未办理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迳予注
销身心障碍手册。
二、依前项规定办理重新监定及需求评估或换发身心障碍证明之身心障碍者,於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发给身心障碍证明前,得依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
五日修正之条文公布前之规定,继续享有原有身心障碍福利服务。
三、无法於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期日办理重新监定及需求评估者,应
於指定期日前,附具理由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展延,经认有正
当理由者,得予展延,最长以六十日为限。
四、中央社政及卫生主管机关应於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条文全面施
行後三年内,协同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申请、申请重新监定或原领
有手册注记效期之身心障碍者依本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监定与评估,
同时完成应遵行事项验证、测量、修正等相关作业。
五、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於前项作业完成後四年内,完成第一项执永久
效期手册者之相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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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6条一项 所有领有身心障碍手册的人都是重新监定或换发身心障碍证明
没有说永久的一定换证 有注记效期的一定重新监定
依106条二项 在重新监定或换发身心障碍证明後 政府发给新的ICF身心障碍证明前
继续享有原有身心障碍福利服务
依106条四项 自101年7月11日起三年内 政府必须完成所有新申请
以及已经取得具有注记效期身心障碍手册的人的监定
依106条五项 自第四项完成後四年内 也就是最迟自104年7月11日起四年内
政府必须完成所有取得永久效期手册的人的监定或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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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够资格算连废 只够格算连控 因为心另有所属(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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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めてはびっくりしたげと……でも いやな气分じゃない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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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脏がドキドキして ほっべたが热くなるのが心地い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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